案由
老年游客刘某参加了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团。到达西藏第三日凌晨5时左右,刘某被同住人员发现身体不适,于凌晨5时50分左右被送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经诊断为院前死亡,病因为心源性猝死,并有既往心脏病及高血压史。此后,刘某家属投诉旅行社,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认为,刘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引起的;在报名参团时,游客未向旅行社告知身体状况,明知有心脏病及高血压病史,仍选择去高原地区旅游,游客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接到投诉后,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分析认为,西藏作为自然环境比较特殊的地区,旅行社应对游客尽到明确告知及风险提示义务,出现事故后应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于赴特殊地区旅游,应有基本判断,在旅游时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尽到注意义务,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承担50%的责任。但游客家属拒不接受,执意要求旅行社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并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于赴西藏旅游应有基本判断,且其对自身身体状况更为了解。刘某未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刘某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30%的责任。
建议
一、旅行社应设计适宜的旅游线路。近年来,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意外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有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老人过度劳累,或是旅游目的地环境特殊,不适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等。这就要求旅行社在组织老年旅游团时,要从最初的线路设计策划到旅游团解散,进行全过程的安全把控。在设计旅游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设计在安全性、舒适性等方面更加适合老年人的旅游线路。
二、旅行社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旅行社应在旅游者报名时,就旅游线路中涉及的旅游风险、安全注意事项、身体状况要求等,向旅游者给予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明确问询旅游者的相关病情、既往病史。其次,在旅游过程中,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在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害。
三、游客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由此,游客也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旅游线路;在参加报名时向旅行社明确告知自身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的活动;在旅行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安全警示规定,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对旅行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尽到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提供单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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