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摸清我省旅游资源家底,提高保护利用与管理水平,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办资源发〔2022]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与意义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我省区域内旅游资源开展调查,进行分类定级和系统管理,建立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信息库。全面摸清我省旅游资源总量和规模丰度,综合评估资源品级品质和开发潜力,明确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潜力和重点区域,为优化旅游空间布局、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依据,为加强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优质资源向优质产品转化,建设国际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提供基础支撑。
二、普查范围与对象
(一)普查范围。全省11个市117个县(市、区)
(二)普查对象。按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17)国家标准,对我省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建筑与设施、历史遗迹、旅游购品、人文活动等8大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的旅游资源开展普查。
三、普查阶段任务安排
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计划用时两年半,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其中试点县(市、区)普查工作自2023年10月启动2023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市县两级普查工作拟定于2023年12月启动,2025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分为六个工作阶段:
(一)工作筹备阶段
时间:2023年9月底前
主要任务:建立普查工作机制,成立普查办公室与专家委员会,落实普查工作经费,确定省级技术总包单位,编制全省旅游资源普查总体方案,确定旅游资源普查分类方案。选定试点县(市、区),制定试点县(市、区)普查工作方案
(二)动员、宣传和培训阶段
时间:2023年10月底前
主要任务:印发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总体方案,组织召开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动员大会、首批试点县(市、区)普查业务培训会,开展前期宣传培训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普查工作推进阶段
时间:2023年10月至12月
试点县(市、区)普查工作由省普查办直接统筹、省级专家委员会提供疑难问题的研究解答、省级技术总包单位提供技术保障,当地文旅相关部门协调推进
主要任务:完善《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手册》,总结凝练试点县(市、区)普查工作模式,为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提供行动指南、主要依据和实用工具,为全省普查的全面铺开培养人才队伍。
(四)全省非试点地区前期工作筹备阶段
时间:2024年3月底前
主要任务:成立市县两级普查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编制市县两级普查工作预算,召开市县两级动员培训会;组建县级普查工作队伍;编制县级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支持,编制县级《旅游资源名录表》及相关资料收集清单。
(五)全省旅游资源普查调查阶段
时间:2025年5月底前
主要任务:开展并完成旅游资源普查,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源调查表,同步录入旅游资源普查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开展评价广泛宣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荐提供新的旅游资源。
(六)普查成果编制报审阶段
时间:市县两级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省级在2025年9月底前完成。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将旅游资源普查成果准确完整地上传到省旅游资源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在旅游资源实地调查、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普查工作成果目录分别编制省市县三级普查成果,并按程序报审。各级普查办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不断补充新发现、新出现的资源点及相关信息。
四、普查方式
(一)梳理已有资源。县(市、区)组织文物、林草、气象、水务、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单位召开普查工作协调会,系统收集已有资料,综合分析并初步掌握县域文旅资源的等级情况,整理出现有和潜在资源,注重梳理具有旅游价值的资源。
(二)全面查找资源。通过文献档案、外业调查等方式寻找旅游资源,实现文旅资源的应普尽普、应查尽查。
五、工作内容
(一)界定旅游资源。聚焦国家文化和旅游相关标准,以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
原则,清晰界定旅游资源范围,科学开展普查工作。(二)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包括文化和旅游部门业务人员:普查技术人员、县级普查员。培训内容包括旅游资源分类、旅游资源评价、旅游资源调查程序与方法和国土资源信息安全注意事项等。
(三)资料收集。收集与旅游资源相关的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一般包括地方志、乡土教材、旅游区与旅游点介绍、规划与专题报告和照片、宣传片等。各县(市、区)普查办根据收集的资料,整编《xx县(市、区)旅游资源预目录表》,作为开展实地普查工作的基础资料。
(四)外业普查。各县(市、区)普查队可按行政区或地貌、生物、文化等特征划分调查区,确定调查工作小组,各调查小组成员应包括普查技术人员和县级普查员,根据调查对象分布情况,科学制定调查线路,开展实地普查。按照旅游资源评价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等级评价,每个资源单体应由不少于3名普查技术人员共同评价。
(五)内业整理。各县(市、区)汇总、整理普查表单及影像数据,完整准确采集、归类、存档,同步录入资源数据库,提交县普查办。县普查办组织开展完成率(资源点的空间覆盖率)资源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资源等级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方面的复审。
(六)成果审查。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普查办成员县级专家委员会专家、普查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原则上不少于7人),开展本级旅游资源单体普查审核以及普查成果评审,通过后向省、市两级申报审核,逐级组织验收。
(七)成果汇编。一是表单梳理归档,包含普查表单、视频、图片等原始资料;二是普查图集绘制,绘制旅游资源总图、旅游资源类型图和旅游资源评价图(含优良级旅游资源图)等图件:三是成果编写,编撰《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报告》《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手册》《山西省旅游资源普查保护与利用指南》《山西省旅游资源影像录》等系列成果。
六、组织架构
组建省市县三级旅游资源普查机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级普查机构
1.省普查工作办公室
成立省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普查办),统一组织和协调推进全省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省普查办设在省文旅厅,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外业协作3个工作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方案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负责组建省级专家委员会;
(3)组织修订资源普查地方标准;
(4)建设旅游资源普查信息管理平台,督促指导全省普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的质量检查、抽查验收和成果复核,督促指导省级普查成果的编制和评审;
(5)依法依规确定技术总包单位,联合技术总包单位组织编定工作手册;
(6)负责普查宣传工作,编印普查工作信息简报,梳理遴选典型案例进行推广;
(7)负责组织资源普查标准解读、资料的系统收集、整理评价、填报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2.省级专家委员会
组建旅游资源普查省级专家委员会,由地文景观、水域景观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建筑与设施、地质遗迹、历史遗迹旅游购品、人文活动及旅游资源普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咨询、评审、答疑、培训、研讨等工作。主要职责:
(1)承担全省旅游资源普查的决策咨询;
(2)参与各阶段各类工作方案的制定,参与技术标准及工作规程和各类普查成果的评审等工作;
(3)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疑难问题的研究解答,
3.省级技术总包单位
依法依规确定技术总包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旅游资源普查技术层面工作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制定《旅游资源普查技术方案》
(2)负责全省实地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配备联络员,指导全省普查工作;
(3)培训并指导协助全省外业调查工作小组开展普查工作;(4)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把控普查质量,审核县级旅游资源预目录,对评价为四级和五级的旅游资源进行现场核实;
(5)会同省级专家委员会共同审核全省普查成果数据、编制省级普查成果。
4.省直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体育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档案馆、省文物局及省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按职责收集、整理并提供本系统、本单位所掌握的旅游资源相关资料(涉密资料除外),共享资源数据,同时结合职能职责按时完成其他旅游资源普查相关工作。
(二)市级普查机构
参照省级组织架构成立市级普查办,设在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吸收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市级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本地专家组成。
(三)县级普查机构
县(市、区)是本次普查工作的主体,县(市、区)普查办专家委员会参照省市级成立。县级普查工作队伍可由相关部门、乡镇人员组成,也可委托专业第三方和相关专业高校团队组成,
七、经费保障
普查资金安排实行省市县分级预算,省级财政负责省本级相关任务支出。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实际,将普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下达,保障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旅游资源普查涉及层面广、参与部门多、社会影响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普查队伍,有效推进普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强化技术保障
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对接专家委员会和技术总包单位,形成有效的专家技术指导与督查工作手段。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团队提供技术支撑
(三)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包含交叉检查、多级审查、质量监督和报表通报等工作制度,实施“月月量化”进度督办,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工作的稳步推进和高质量完成。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