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劲旅网 2025-04-12 12:12:12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山西省非遗工坊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遗工坊是指依托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
 
第三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非遗工坊的遴选认定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非遗工坊:
 
(一)依托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二)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
 
(四)有帮扶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的具体制度与举措并落实到位,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五)有规范的管理和生产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六)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好,有展示和销售平台与渠道;
 
(七)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八)企业或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已在脱贫地区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
 
第六条 非遗工坊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遗工坊名称、地址,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传承人、类别、级别,或传统手工艺名称、主营业务等;
 
(二)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等;
 
(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脱贫人口的用工人员信息,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四)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
 
(五)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八条 非遗工坊认定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定,由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联合认定,(一)乡镇初审。乡镇(街道)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县级评审。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会同本级乡村振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管理部门联合评审,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公示。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拟认定为非遗工坊的机构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确认及备案。评审、公示合格的予以认定,并授子“非遗工坊”牌匾或相关标识,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档案。准确、真实地记录非遗工坊的评审情况,对评审非遗工坊的全部资料和结果收集、汇总,评审会议记录等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建立完整的非遗工坊评审档案
 
第九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非遗工坊的指导、监督、服务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遗工坊开展工作:
 
(一)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合作社和带头人在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设立非遗工坊。鼓励其他地区建设非遗工坊,将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探索开展非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推动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二)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项目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
 
(三)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非遗工坊,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非遗工坊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享受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各类劳动者创办非遗工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等;
 
(七)在各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开设非遗工坊专题培训,并开展实地帮扶行动,并为其搭建销售平台。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八)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优质非遗工坊产品纳入扶贫消费采购目录,植入扶贫超市、助农商超等消费场所:
 
(九)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十)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非遗工坊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提供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原则上每2年对非遗工坊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政策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好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非遗工坊,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自动取消其资格,予以公布,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二)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非遗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五)连续两年未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
 
(六)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七)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原《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晋文旅发(2022】39号)文件废止。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制定政策措施,确保非遗工坊建设工作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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