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文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劲旅网 2025-06-09 21:42:03
各市(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商务与文化旅游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梅河口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文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安委〔2023〕8号)规定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吉林省文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文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引.wps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21日
 
吉林省文旅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推动文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安生产条例》《吉林省消防条例》《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吉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文旅单位为:吉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剧场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歌舞娱乐、游艺娱乐、剧本娱乐、网络服务、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民宿等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及大型文旅活动。
 
第四条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分级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旅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职责:
 
(一)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和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组织制定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省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对旅行社企业等旅游重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四)负责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图书馆、文化馆(站)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乐场所、游乐设施和室内冰雪场所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标准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九)负责全省旅游景区玻璃栈道、栈桥、滑道类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指导督促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依法依规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全省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十一)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按响应级别负责全省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六条 各市、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依据本级安委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文旅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图书馆、博物馆、歌舞娱乐、网络服务、剧场、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第八条 文旅单位要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主要查看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紧急疏散标志是否明显,消防安全标志是否标识正确、清楚,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等。
 
第九条 文旅单位不得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和装饰装修材料,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文旅单位要定期排查燃气灶具、管线、减压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第十一条 文旅单位动火作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旅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做好消防控制室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防范工作,可按照《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火灾风险防范指南及检查指引(试行)》要求落实。
 
第三章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内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游船等设施设备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高风险游览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各种设施设备、游览项目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识要明显。要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停止运营。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严格执行“限量、预约、错峰”要求,科学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合理制定客流管控措施。景区内重点地段、重点景观等部位安全状况要做到持续监测和巡查。遇有雷暴、大风、短时强降水、雨雪冰冻、暴雪等极端天气要及时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防火工作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更换。加强防火宣传和警示。
 
第四章 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健全旅游包车管理制度,对旅游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规避安全风险大的线路。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选择符合条件、有资质的车辆和司机,签订规范租车协议。
 
第二十条 旅行社要认真落实行前说明会制度,对游客乘车安全,尤其对规范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要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按规定乘坐“导游专座”,行程中要经常监督、提醒司机安全驾驶,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部门要严厉打击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大型文旅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型文旅活动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大型文旅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预案和流量控制方案,建立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加强人流车流管控,做到有序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大型文旅活动场地内重点区域、重点游览线路等部位(地段)安全提示、警示标识、指引标识配备齐全,实行专人值守。
 
第二十六条 举办大型文旅活动需搭建舞台、看台的,要提交舞台、看台搭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举办单位要依法取得安全、消防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型文旅活动以及营业性演出的,所在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活动现场全程监管。
 
第六章 新兴业态游览项目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内现有的玻璃栈道、“步步惊心”等新兴业态游览项目应到属地文旅部门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即将建设的玻璃栈道、“步步惊心”等新兴业态游览项目要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批许可方可建设,项目运营前须经过相关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运营,运营后要按照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并将审批许可、检验检测等相关材料报送到属地文旅部门报备。未经审批许可不能建设,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不能运营。
 
第三十条 文旅部门要督促旅游景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措施,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中加强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审查,核实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有关规定不得评定为A级旅游景区。
 
第三十一条 以“剧本杀”“密室逃脱”为代表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严格实施备案管理,落实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重点针对场所设置地点、防火分隔、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管理、自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关键环节问题,督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七章 自建房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居民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经许可利用自建房从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用作公共文化设施的自建房,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各类风险,坚决禁止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自建房用作公共文化设施。
 
第八章 私设景点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私设“景点”整治的对象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一定的场所或区域,违规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无照经营,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收取门票费用的;
 
(三)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存在旅游安全隐患的;
 
(五)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开展旅游经营的;
 
(七)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
 
第三十六条 全省私设“景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开展整治期间的各项统筹协调、整改落实、督导评估等工作,同时负责对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损害游客合法权 益的进行查处,对其他违规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进行协调查处。
 
(一)省公安厅负责:对非法经营、破坏环境等构成犯罪的进行查处。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开展旅游经营的进行查处。
 
(三)省生态环保厅负责:对私自建设旅游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进行查处。
 
(四)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牵头协调对无证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及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非法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五)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对无证照经营、擅自收取门票非法经营单位进行查处。
 
(六)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第三十七条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吉林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要求,文旅行业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属地安委会办公室。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涉及其他行业监管部门的,要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解决,直至隐患消除。
 
第三十九条 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实施,对星级饭店等旅游住宿场所进行联合检查,还应协调商务部门实施开展。
 
第四十条 组织对旅游景区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实施。对经营滑雪等体育项目的旅游景区进行联合检查,还应协调体育部门实施开展。
 
第四十一条 组织对旅游包车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
 
第四十二条 组织对大型文旅活动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实施。
 
第四十三条 组织对文旅行业自建房开展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实施。
 
第四十四条 组织对私设“景点”问题的联合安全检查,应协调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实施。
 
第四十五条 组织本部门对所属文旅单位的安全检查,应结合行业季节性安全特点、重要时间节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及相关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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