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定制旅游、预制旅游业务本质的基础理论辨析关系责任分担!
劲评论 孙志永 2025-09-22 18:26:00
一场“预制菜”的网络之争,折射在旅行社产品和服务上,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预制菜”的背后其实是定义、概念、内涵、标准和分类之争——政策文件、团体标准、行业习惯和消费者的朴素认知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落差。最关键的是,缺乏一把法制的标尺和国家标准的权威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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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多旅游同行都没意识到,在我们旅行社行业,同样存在着“预制旅游产品”和“定制旅游产品”的区分。不要说普通旅游者,就连一些旅游自媒体、主管部门,甚至刚入行的同事,都可能没注意到这一点。

‖ 一场身边争议

前段时间,公司分管领导问我一个问题:公司负责合同审核的同事跟业务部门争执起来。同事说,“机+酒”两项以上打包的业务不能签代订代办委托合同,必须签包价旅游合同。双方各执一词,问我的看法。

‖ 两种合同类型

根据《旅游法》及相关法规,旅行社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包价旅游服务合同,另一类是接受旅游者委托而开展的代订代办等代理业务。

‖ 三个产品定义

《旅游法》中的“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国家标准《旅行社服务通则》(GB/T 31385-2015)提出:“预制旅游产品”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式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可整体购买。

“定制旅游产品”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其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会议旅游、奖励旅游、特种旅游等。

但要注意,就连广州地方标准《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管理规范》中,对“包价预制旅游产品”和“包价定制旅游产品”的分类,也未必合理全面。建议大家抽空看一下“中国人大网《旅游法》释义”,里面有不少权威说明。

‖ 几方不同认知

① 法院通常会严格按字面解释,倾向保障旅游者。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机+酒”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法官多半会认定为包价旅游。

② 旅行社同行则通常把“机+酒”、“酒+景”视为自由行套餐,不认为是包价旅游产品。

③ 旅游主管部门有的把两项及以上服务视为包价旅游,比如“机+酒”,有的则直接无视,比如“酒+景”,不认为是自己监管范围内的业务。

④ 旅游者顺利时不管什么性质,出事时则多认为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⑤ 旅游媒体、专家、学者大多限于《旅游法》字面理解,只有少数人会追溯立法初衷、理论基础和社会背景,意识到“包价旅游”概念背后是现实与理论、立场与观念之间的平衡。

那么问题来了:

包价旅游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酒+景”、“机+酒”、“讲+车”、“导+车”算不算包价旅游?

出境游要不要派领队?

“司+导”、“导+景”、“酒+景”、“机+酒”是不是包价旅游?

入境游要不要派导游?

——法官怎么说?文旅执法人员怎么看?游客怎么想?

旅行社出境批发商、组团社和网点又如何操作?

现实中的旅游案例最终是怎么判的?

什么是包价旅游?不能只看形式。

这里面存在着“业务实践 & 司法行政 & 理论学术”之间巨大的认知差异!

真正理解包价旅游,得回到它的基本原理、源头、目的、功能和作用上去把握——更要关注其背后的计划性、主导性、控制性、决定性、周期性等因素。

现实归现实,理论归理论。法律规定本身也有模糊之处,于是大家各说各的:法官判法官的,执法人员按自己的理解执法,旅行社按自己的方式操作,游客按自己的认知维权。

如何在这个中间找到平衡?

这件事,还需要我们慢慢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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