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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文化中心: 为有效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文明旅游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3〕34号)要求,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就做好2023年我省文明旅游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教育引导,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持之以恒开展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和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文明旅游工作水平。要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的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文明旅游,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强化文物和生态保护、制止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让公共意识、规则意识、节约意识、文明意识深入人心。要加强对自由行游客、自驾游客的文明安全教育,加强保护山林、草原、湖泊、海洋等自然生态资源提示警示,大力倡导文明旅游、绿色旅游、负责任旅游,引导游客主动抵制私设“景点”等破坏性旅游行为。要针对重点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和热点景区不文明现象,抓住五一、中秋、暑假、国庆、春节等重点出游时段,发布文明旅游指南、文明旅游公益广告,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充分依托“中国旅游日”,普及文明旅游知识,弘扬文明、健康、绿色旅游新风尚。 二、突出重点对象,压实从业人员文明引导工作责任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散客文明引导存在短板和盲区,以及个别企业管理不精细、硬件不达标、服务不到位易引发游客不文明行为等现象,及时督促辖区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领队、讲解员等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和《旅游景区文明引导工作指南》,督促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将文明服务、文明引导纳入对导游领队的业绩考核,落实导游领队业务工作与文明督导一岗双责。督促旅游景区加强智慧监管及散客的安全文明引导,多渠道开展文明提示警示。督促星级饭店把文明理念融入精细化管理和亲情化服务之中,强化宾客文明意识绿色理念,坚决杜绝餐饮浪费。 三、加强行前教育,做好出境旅游安全文明提醒和服务 当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已试点恢复出境团队游业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个别出境游客不文明行为损害国家和民族形象等问题,坚持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两手抓,督促旅行社切实做好行前教育,把好组团关,将文明旅游相关要求纳入旅游合同,规范强化行前教育和告知制度,提醒出境游客入境问禁、入乡随俗,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防范不文明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和安全风险。督促旅行社把好落地关和行程关,要求导游领队做到全程引导、全程提醒,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提醒游客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护,遵守包括疫情防控在内的各项入出境管理规定;推行文明引导员做法,对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团队,推选综合素质好的游客作为文明引导员,协助领队进行文明旅游宣传引导。要会同涉外部门加大机场、口岸等场所文明出境游宣传;协调在线旅游企业通过官方网站和会员系统,在出境游客订票订房成功通知时,提供有效管用的文明旅游宣传提醒内容;在推出境外目的地旅游攻略中,注重介绍风俗习惯、礼仪常识。 四、加强志愿服务,深入开展文明旅游实践活动 今年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60周年。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自觉把学习雷锋精神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旅游宣传,结合试点恢复出境团队游业务,精心组织开展“文明旅游 为中国加分”实践活动,倡导每位出境游客都是“中国的名片”“辽宁的名片”。持续组织“文明餐桌”“理性参团”“绿色出游”等系列活动,培养广大游客文明意识和行为习惯。开展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在省内国家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国家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沿线,组织游客和志愿者捡拾垃圾、保护生态、践行文明。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典型案例征集活动,宣传选树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深化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各大景区景点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组织志愿者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活动期间,提供旅游志愿服务,开展文明引导、文明劝导,传递文明旅游新理念新风尚。 五、严格约束惩戒,强化旅游不文明行为监督管理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聚焦旅游过程中不文明行为多发易发环节和时段,及时建立健全服务引导规则和应急处置预案。强化旅游秩序管理,及时妥善处置境内外旅游不文明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早发现及早提醒及早纠正旅游不文明行为。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并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发挥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警示震慑作用。

    六、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把准本地区文明旅游工作关键点薄弱点,切实做好全年文明旅游工作计划和主要活动安排,突出抓好重点人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宣传引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本地文明办指导支持,加强与宣传、外事、公安、交通、教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团体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文明培育、文明实践和文明创建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深化对文明旅游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积极借鉴各方有益成果,推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渠道载体、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增强文明旅游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6日

    2025-05-09 18:09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3日   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来辽观光旅游,根据《旅行社条例》《辽宁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18〕588号)和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 二、奖励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须由旅行社自愿申报,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定后推荐上报。

    (二)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旅行社要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且有相应的线下辅助证明材料,线上线下保持一致。

    (三)实事求是原则。对达到奖励基本标准的旅行社,严格按照“引客入辽”实际贡献予以奖励。

    三、奖励条件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编造虚假团队信息申报奖励的;

    (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3)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

    (4)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奖励标准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根据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数据和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天30元(最终奖励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批复情况为准),全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旅游包机、专列、邮轮、自驾车团队等奖励参照执行。

    五、奖励依据

    (一)“一团一报”信息。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团数、行程及游客信息等基础数据。

    (二)相关证明材料。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以及旅游团队住宿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以前一年6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于当年6月1日起,组织辖区内旅行社开展“引客入辽”奖励的申报工作。省外旅行社须通过省内地接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二)审核。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申报奖励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无误。7月31日前,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上报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请文件。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程序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拨付各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强化对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奖励工作的宣传引导,积极扩大奖励政策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严格申报纪律。申报旅行社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申报和审核程序,严把申报质量关,严防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问题发生。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引客入辽”奖励。

    (三)加强资金监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部门加快奖励资金的拨付进度,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旅行社拨付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滞拨、挤占、挪用奖励资金。

    2025-05-09 18:07

  • 关于印发《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将《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4月28日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现就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政务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办事环境 1.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对标“办事不找关系、用权不图好处”营商环境要求,认真梳理辽宁文旅政务清单,制定“办事不找关系”办事指南,持续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一般性企业开办时间,推行企业开办全程“不见面”、容缺办理、复杂事项一次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只提交一次材料”,制定模板化报送要求,制作报送要求辅导小视频,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服务企业相对人,打造“清风辽宁”政务窗口。
    2.提升服务企业质量。落实党员干部包企业举措,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聚焦塑造辽宁全季旅游品牌、“辽礼”文创品牌、“辽味”餐饮品牌、“辽宿”服务品牌、“辽节”特色品牌,强化与央企、头部企业、行业协会交流合作,围绕企业需求深入调查研究,全过程推行“妈妈式”服务,营造尊商、敬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为文旅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最优生态。

    二、提升公共服务,打造文明有礼的接待环境

    3.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落实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免费开放制度,优化高峰时段人流管控和疏导,针对特殊群体增设更多人性化服务和硬件设施。在场馆醒目位置的公示栏除免费开放时间、内容之外,增设读者、观众服务约定内容,加注服务行为准则,设立便民亲民服务台,打造舒适的体验环境。

    4.提升文博场馆服务质量。督促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场馆围绕打造“六地”红色旅游新名片,制定“游客接待服务规范”,对外公布最大承载量,观众入馆流程做到科学合理、方便快捷。充分利用线上实名预约平台,配套线下特殊人群关怀,视实际情况开通绿色通道。建设使用电子门禁系统和“一码通行”应用,减少等候时间,实现无接触式入场。优化对节假日、学生假期等旺季客流高峰时段人员管控和疏导,打造舒适的参观游览环境。

    5.优化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强化旅游景区监测,大力推进高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休闲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高质量旅游品牌创建工作,以优质品牌丰富产品供给。加大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力度,重点关注服务质量,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各类旅游景区,在加强在线预约同时,保留人工票务通道,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做好基础服务,努力提升游客舒适度。在节假日等游客流量大的时候,拓宽旅游信息公示公告渠道,让游客更加方便快捷了解查询相关咨询信息。加强游客客流引导,适时开展夜场等延时服务。在人流密集区域增加志愿者等服务人员,加强服务引导,关爱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6.提升旅游住宿服务质量。加快推动高星级旅游饭店、高星级温泉旅游酒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乡村风情精品民宿品牌化发展,引进国内外知名酒店品牌和专业管理团队落户我省。组织开展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民宿精品。规范星级饭店管理,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力度,突出卫生安全,强化动态管理,完善星级退出机制,维护星级品牌形象。督促星级饭店等旅游住宿经营单位对照标准,规范服务流程,配齐配足服务人员、设施设备,全面提高服务品质和文化品位,为广大游客营造更加整洁、温馨、舒适的住宿环境。

    三、规范经营行为,打造诚信践诺的消费环境

    7.提升旅行社服务质量。督促旅行社规范线上、线下经营行为,严格落实“一团一报”制度,遵守入出境团队旅游管理政策,与游客规范签订旅游合同,推广应用电子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旅行社要使用合格供应商,选择当地居民惯常消费场所,所售商品应质价相符,畅通退货渠道。鼓励旅行社深耕细分市场,在做专做精做特上下功夫,培育一批研学游、自驾游、康养游、乡村游等特色经营品牌企业。

    8.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督导各地高度重视导游队伍建设,提升讲解和服务技能,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净化导游执业环境。旅行社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收取押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导游人员要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用语,不得辱骂游客、强迫购物,要落实《导游服务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规范讲解服务,提升讲解水平。

    9.强化文旅从业人员培训。督促各地加强文旅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重点景区、文博场馆导游员、讲解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一批行业标兵。举办导游大赛、红色讲解员大赛、饭店服务技能竞赛,开展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建设行动,提高导游员、讲解员综合素质。强化诚信经营、文明服务。进一步发挥厅管和市局管社会组织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行业自律作用,倡导“人人都是旅游形象,个个都是旅游名片”的服务理念,引导文旅市场主体规范运行。持续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辽宁文旅服务的舒适度、满意度。

    四、创作精品力作,打造舒畅愉悦的展演展示环境

    10.推出高质量文艺精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守正创新,狠抓艺术精品创作,推出一批体现辽宁特色、反映辽宁风貌、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用心用情讲好“辽宁故事”,传播“辽宁声音”,用艺术赋能旅游,吸引更多游客走进剧场,丰富游客旅游体验。持续扶持驻场演出和景区常态化演出,打磨提升扶持项目艺术质量,打造旅游演艺标杆,叫响“文艺辽军”旅游新品牌,推动我省旅游项目多元化发展。

    11.推动非遗赋能旅游。在全面梳理和展示辽宁表演类非遗项目保护成果的基础上,以景区景点和旅游度假区为依托,拓展非遗与旅游融合新路径,推动开展“辽海情韵”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将传统文化精髓与现代舞台艺术融合创编,向游客展现辽宁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导各市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梳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积极开发非遗相关文创产品,丰富旅游商品内涵;挖掘饮食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厚内涵,叫响“辽宁非遗美食”餐饮品牌;鼓励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制作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导游词、宣传册、宣传视频等,提升旅游目的地吸引力。

    五、加强综合执法,打造舒心放心的安全环境

    12.健全文旅市场治理体系。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文旅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打欺客宰客、非法经营、欺诈消费、“黑旅行社”“黑导游”等违法行为,发布文旅市场执法指导案例,加强“以案释法”。加强文旅场所及周边社会治安问题综合整治。每年定期推出文旅企业失信主体名单,加强企业信用评定成果应用。畅通线上线下旅游投诉渠道,做到“接诉即办”,建立健全旅游投诉纠纷调解与司法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对剧本秀、文化创意等行业监管制度,引导市场规范有序,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3.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岗位责任。文旅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应急处突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文旅行政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整治,突出暑期汛期、黄金周、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安全督导检查、隐患排查,突出玻璃栈道等文旅项目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实现安全问题隐患排查、复查验收全过程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六、优化旅游品牌宣传,打造文明时尚的人文环境

    14.强化文明旅游工作。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充分利用新媒体、传统媒体的全媒体矩阵,广泛宣传文明旅游,普及文明礼仪知识,强化文物和生态保护、制止餐饮浪费等宣传教育,引导游客主动抵制私设“景点”等破坏性旅游行为。开展文明旅游公益活动,在省内国家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国家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沿线,组织志愿者并引导游客捡拾垃圾、保护生态、践行文明。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在各大景区景点公共场所建立志愿服务站点,组织志愿者在重要时间节点或重大活动期间,提供旅游志愿服务,开展文明引导、文明劝导,传递文明旅游新理念新风尚。

    15.推进旅游智慧监管。建成运行智慧旅游平台,推动融合文旅+农业、文旅+工业、文旅+城市更新、文旅+体育、文旅+科技、文旅+交通、文旅+商业,实现“一部手机游辽宁”。完善升级旅游道路和游客接驳体系,提升景区景点可进入的便利化水平,逐步构建起“快进慢游深体验”的旅游交通服务体系。创新旅游厕所管理和运营模式,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支持在线旅游平台与辽宁进行深度合作,用平台力量逐步整合市场资源。强化正面舆论引导与负面清单相结合,定期发布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及时有效对负面舆情和游客投诉进行反馈处理,切实提高游客满意度。

    16.加强旅游服务品牌宣传推广。高水平举办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发展大会,全方位展现辽宁的文化特质、旅游品质和乡村美貌、城市气质,倾心打造古韵辽宁、山水辽宁、文脉辽宁、镇山辽宁等文化旅游品牌,动态宣推“畅游辽宁”四季旅游精品线路。办好非遗购物节、乡村旅游节、文旅消费季等活动,打造辨识度高、感受度强、美誉度好、传播力大的旅游品牌。强化文化和旅游宣传推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实“引客入辽”奖励政策,与重点客源地城市建立旅游合作机制。依托部省合作机制,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文化和旅游发展计划,加大辽宁高质量旅游服务海外宣传推广力度。精心打造“旅游+住宿+餐饮+购物”一站式惠民旅游消费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吸引更多辽宁人游辽宁、更多域外游客来辽宁观光旅游。

    2025-05-09 18:05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规范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暑期来临,文化和旅游市场进一步回暖,营造安全有序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尤为重要。当前,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整体运行平稳,复苏发展势头良好,但“不合理低价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合法权益,影响了辽宁旅游形象。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做好汛期、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全省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市场秩序治理工作 市场秩序关乎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生命力,关系文化和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对增强文化和旅游消费信心、维护目的地政府形象至关重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旅产业振兴发展大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暑期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强迫购物、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努力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文化和旅游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积极贡献文旅力量。 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文旅市场秩序 (一)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管,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经营,不以不实价格招徕游客,不以不实宣传诱导游客。压实旅行社质量主体责任,在招徕、组织、接待各环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与游客依法签订旅游合同,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准确填报组织和接待的旅游团队信息。指导文化娱乐场所认真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提供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要求旅行社不得将私设“景点”作为旅游产品予以销售或推荐,不得组织游客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和违规经营的私设“景点”。 (二)规范导游执业行为。落实《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辽宁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要求,健全导游队伍管理体系,优化导游就业环境。采取集中培训、以赛促培等形式加强导游业务培训,引导导游树牢“诚信为本、服务至诚”理念,提升导游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讲好中国故事,展示良好形象。督促旅行社优先选派服务质量好、业内认可度高的导游,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督导,在出团前对导游的服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规范提供导游服务。 (三)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对“不合理低价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深入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旅行社擅自增减旅游项目、中途甩团、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向游客兜售物品等问题。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查处提供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黑社”“黑导”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线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紧盯关键环节,牢牢守住行业安全防线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和“十五条硬措施”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坚决遏制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指导A级旅游景区、文博院馆等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洪灾风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关键部位开展全面细致摸排,建立台账,做好整改。指导A级旅游景区做好临水、临崖场所的安全管理,督促景区做好涉水项目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关闭景区、分流游客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指导旅行社密切关注汛情预报,合理规划旅游线路,避免组织旅游团队到汛情严重的区域旅游。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和旅游场所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重点治理索道、缆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滑梯、电梯、玻璃栈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旅行社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旅游包车公司。多方式、多渠道加强宣传提醒,引导游客预约错峰出行,遵守文化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管理规定,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29日

    2025-05-09 18:03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倡议书
    各会员单位、各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质量诚信自律,提升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打造服务质量好、满意度高的文旅发展环境,聚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东北亚旅游目的地做出积极贡献。我们联合发出以下倡议。 一、落实质量政策,弘扬质量文化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质量提升的任务要求,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等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会员单位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精神实质,探索建立“首席质量官”“标杆服务员”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夯实质量文化基础,带动行业整体质量意识提升,激发质量创新活力,不断凝聚提升服务质量的磅礴力量。 二、强化业务培训,夯实发展基础 引导会员单位注重质量人才教育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重点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文博场馆等服务员、导游员、讲解员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选拔一批行业标兵。督导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文明用语、规范讲解服务,不得辱骂游客、强迫购物,落实行业服务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游客为本、服务至诚”行业核心价值观。 三、加强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倡导“人人都是旅游形象,个个都是旅游名片”服务理念。引导经营单位树立“诚信经营、遵法守礼”意识,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自觉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原则,坚决反对消费欺诈和恶意降价、恶性竞争,坚持依法合规正当经营。加强信用建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受理游客投诉,自愿作出“品质保证、诚信保证”承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尊重消费者意见,重视消费者诉求。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辽宁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等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经营单位对政策文件的理解。引导和带动会员单位行动起来,从本职做起,从现在做起,以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出发点,坚持质量为先,着力提供高质量的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更好满足大众旅游时代人民群众对旅游服务及旅游体验的新期待、新需求,积极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服务供给扩容提质,不断营造对自身产品和服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良好氛围。 辽宁省导游协会

    辽宁省旅游摄影协会

    辽宁省旅游饭店业协会

    辽宁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协会

    辽宁省旅游景区协会

    辽宁省旅游商品协会

    辽宁省冰雪温泉旅游协会

    辽宁省自驾游协会

    辽宁省民族管弦乐学会

    辽宁省辽金契丹女真史研究会

    2023年9月19日

    2025-05-09 17:59

  •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有序推进我省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备高质量的度假资源与产品,能够满足旅游者休闲度假需求的综合性集聚区。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引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质量发展,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有完善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四)经营范围合理,空间边界明确,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五)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具有统一独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六)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经营状况良好,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娱乐、休闲、购物、康体、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

    (七)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

    (八)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负面舆情。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认定。

    第七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等)、发展概况、度假资源与环境、度假产品、度假公共服务、运营管理、市场结构与影响、生态文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近2年未发生重大环保事故、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和重大负面舆情的承诺书;

    (五)其他材料。

    第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依据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分细则打分,进行“基础评价”和“综合评分”;

    (二)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和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答辩等考核环节,对拟认定对象征求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意见后,确定公示名单,并在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和颁发。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将标牌置于度假区内醒目位置,并在宣传推广中正确使用等级标识、标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调整之日起2个月内,经市级文化和旅游

    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动态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通报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较大旅游安全隐患的;

    (六)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

    (七)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厅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生态及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因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等调整,不再具备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文化和旅游部规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处理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检查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使用、用能、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省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05-09 17:57

  • 关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现就推进我省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扎实做好非遗系统性保护,推进非遗与旅游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实现融合,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努力在打造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中展现担当作为,为推动文旅高质量发展,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资源普查梳理。加强非遗项目调查、挖掘、梳理,持续开展非遗代表性项目认定工作。深入挖掘阐释不同门类非遗蕴藏的价值与内涵,找准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契合处、联结点,建立各级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每年评选省级优秀项目。 (二)发挥地方文化特色。深入实施戏曲振兴工程、曲艺传承发展计划。鼓励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不断创作推出优秀文艺作品,推动表演艺术类非遗项目以常驻、周末进驻等多种方式灵活参与旅游景区表演活动。深入挖掘喀左东蒙民间故事、北票民间故事、满族民间故事、锡伯族民间故事等民间文学类非遗项目蕴含的时代价值和精神内涵,创新表达方式,有机融入当地的旅游空间,全方位展示地域文化特色。 (三)打造非遗活动品牌。深入实施传统节日振兴工程,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好“视频直播家乡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辽宁非遗曲艺周”“辽塔情深 非遗同心”等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持续开展“辽海情韵”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场展演展示活动。鼓励各地在景区、景点举办节庆活动,推动民间社火、庙会、节庆等民俗类项目与当地特色节庆活动有机结合,让游客感受当地风土人情,提升对中华传统文化认同感。以每年辽宁文体旅产业振兴发展大会为契机,组织开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持续开展“非遗购物节”,建设融文化体验、旅游消费、商品展销等于一体,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非遗市集。 (四)推动传统工艺振兴。深入实施辽宁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加大对传统工艺类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力度。加强对传统工艺生产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支持各市设立一批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非遗工坊,指导开发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非遗文创商品,择优列入“辽宁非遗礼物”推荐目录,鼓励各类非遗文创产品申请专利,打造知名非遗“IP”。推动各地特色饮食类非遗项目融入旅游空间,纳入旅游推广活动和旅游线路,让游客体验当地居民生活方式,扩大辽宁美食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各地在传统工艺集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自然和人文景区,设立传统工艺产品的展示展销场所,集中展示、宣传和推介具有民族或地域特色的传统工艺产品。 (五)丰富非遗旅游产品供给。鼓励将非遗项目与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冰雪旅游、边境旅游、康养旅游、体育旅游等结合。鼓励将摔跤、少北拳、锡伯族欻嘎拉哈、满族珍珠球等传统体育、游艺纳入旅游体验。鼓励各地结合生态资源特点,依托传统医药类非遗项目发展养生体验游、疗养康复游等项目,构建传统医药康养新业态。鼓励将旅游酒店、民宿与非遗资源有效对接,推动建设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的旅游酒店、民宿。鼓励各市依托当地重点非遗代表性项目,设计开发体现当地文化内涵、风物特色的非遗研学体验游产品。围绕“长城国家文化公园(辽宁段)”、辽宁“六地”红色旅游资源和“高品质文体旅融合发展示范地”建设,推出一批满足游客需求、具有鲜明非遗特色的旅游线路。支持并引导非遗传承人、非遗保护单位、非遗体验场所与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合作,共同设计研发、运营非遗旅游特色产品。 (六)拓展融合发展空间载体。深入实施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完善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培育一批省级非遗体验基地。鼓励各级非遗传习基地、传习所、非遗工坊、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有机融入旅游景区、街区等旅游空间建设,开展“非遗进景区”“非遗进街区”试点工作,推动非遗特色街区、非遗特色景区建设。鼓励各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开展非遗主题展示展览,综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宣传展示产品。鼓励将非遗及相关元素有机融入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 (七)加大传播推广力度。深入实施非遗宣传传播工程,打造全省一体的非遗宣传矩阵。叫响“非遗有情 天辽地宁”传播品牌,策划推出“寻味非遗”“跟着非遗游辽宁”等专题短视频集合,丰富各级文旅部门和非遗保护单位宣传内容。支持传承人与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短视频平台以及专业MCN机构和运营公司等企业主体合作,生产用户喜爱的非遗传播内容。加强同全国其他省市的推广交流,开展与长城沿线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及东北三省一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共享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成果。加强对外文化传播和交流,精心选调辽宁非遗特色项目,打造“有情非遗出辽宁”展示展演品牌,赴俄日韩、港澳台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和旅游宣传推广活动,讲好辽宁故事,不断提高辽宁传统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推动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对于加强非遗系统性保护、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鼓励非遗、旅游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出台扶持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配套举措,形成融合发展合力。要加强沟通交流,科学进行拟建项目评估,形成差异化比较优势,确保非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非遗旅游的有序开发,减少非遗旅游产品的同质化开发和重复性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市要建立本地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荐目录,制定落实工作计划,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对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工作指导和组织协调。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总结本地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评选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优秀实践案例,推广典型实践和有益经验。

    (三)夯实人才基础。实施全省非遗人才队伍能力提升工程。积极推动我省相关高校加强对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的研究,培养“非遗+旅游”复合型人才。加强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培训,支持将旅游相关业务、非遗相关内容纳入非遗传承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提高传承传播非遗的意识和能力。完善非遗和旅游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知识体系,加强导游、景区讲解员等旅游从业人员非遗保护知识普及,加大非遗旅游融合发展培训力度,增进人员业务交流。

    2025-05-09 17:54

  •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非遗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文件已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16日 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遗代表性项目。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其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

      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严格履行推荐、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推荐申报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文化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四)在一定群体或地域内世代相传,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体现文化的多样性,根植于辽宁文化土壤,与辽宁历史文化发展相融合,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民众广泛认同并具有较大影响力。

      (六)坚持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二)成立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省非遗保护专家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不少于7人。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设组长1名,每组人数不少于5人。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个人独立投票的方式产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对拟推荐项目出具小组评审意见,对不予推荐的项目说明理由。

      (四)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及评审意见,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议,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后,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或者不影响项目评定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定异议成立并影响项目评定的,对该项目不予评定。

      (七)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辽宁省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 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现状、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社会影响等;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措施主要包括建档、保存、传承、传播、保护等。

      (三)拟推荐的保护单位情况。包括保护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证明、保护单位保护能力情况、保护单位承诺、保护工作专门负责人、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四)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进行遴选。

      (二)组织专家论证,评出推荐项目。

      (三)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推荐后,将推荐项目名单和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辽宁优秀传统文化、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相同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均可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需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精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评审工作的资料及情况。对直接参与申报材料制作的项目,或与推荐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回避。

      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并从专家库和评审委员会中除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推荐项目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参评资格。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统筹辖区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制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年度保护计划,落实保护责任,量化年度保护任务指标。

      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项目保护单位应编制项目年度保护计划,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名单在推荐项目时一并提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该项目较为完整的实物、文献资料。

      (二)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与该项目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有从事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能为其传承活动提供保障,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五)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保护措施全面,具备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场所和其他条件。

      只从事该项目销售、传播、资料收集和整理研究的单位或机构,不可以申请成为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生产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参加非公益性活动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开展项目调查、建档、研究、展示和传播等传承实践活动。

      (三)收集项目的实物、资料,保护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其依存的场所。

      (四)推荐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的身心状况和传艺情况,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保障支持。

      (五)悬挂保存、规范使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由项目保护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及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二)单位性质或职能发生变化。

      (三)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

      (四)因行政区划调整,单位不在项目申报地区所辖范围内。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调整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体评议,征求项目相关传承人、群体、单位的意见。

      (二)评议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确需调整的理由、新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资质材料和履责承诺。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有关申请料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省直属单位推荐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征求相关传承人、群体和单位的意见,提出建议调整的保护单位名单,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调整后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名单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一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项目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按照《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以下措施,促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

      (一)在有效保护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二)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转化和应用,开展传统工艺关键技术、原料的研究和改进,提升传统工艺产品品质和项目的创造性价值,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增强传承活力。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四)鼓励、支持通过节庆活动、传统节日、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传播和社会共享。

      (五)建设本行政区域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传习场所;鼓励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该项目的展示场所或传习场所,并向公众开放。

      (六)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数据库,真实、系统地记录项目信息,定期开展项目调查,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予以记录存储,及时更新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开放。

      (七)开展非遗保护多部门合作,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传承、推广、经营等活动所需的场所、环境和原材料进行统筹协调,形成非遗保护发展合力。

      积极鼓励支持社会法人、自然人捐赠实物,提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资金、场所及志愿服务。

      (八)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等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鼓励采取合作、共建等形式,与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条件、能够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物、档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利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动态管理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由省直属单位推荐申报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该省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该项目上年度项目存续情况、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传承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传播展示情况,以及本年度项目保护计划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经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应及时总结并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宣传、推广。

      第二十九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称和项目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交各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评估考核工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一)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

      (二)怠于履行保护职责,未能有效实施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

      (三)歪曲、贬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侵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标牌,擅自复制或转让项目标牌的。

      第三十二条  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保护不力等原因导致不再呈“活态”特性而消亡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并征求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文化厅2007年5月8日印发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辽文办发〔2007〕18号)同时废止。

    2025-05-09 17:51

  • 辽宁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推进考古研学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近日,国家文物局下发了《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考古研学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并编制了《考古研学基地建设指南(试行)》(详见:国家文物局官网http://www.ncha.gov.cn/art/2024/9/18/art_2318_46881.html)。请各部门和单位以推进考古研学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和考古研学基地建设指南为指导,密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考古研学高质量发展工作。 特此通知。 辽宁省文物局 2024年10月8日

    2025-05-09 17:49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及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服务》市场调研的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拟开展《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及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服务》需求调研工作,有意向的单位可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一、项目内容 (一)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 按照《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对接待的国内游客进行现场实地面访调查、旅游业舆情信息监测,并进行分析研究。项目拟服务期为2023年8月-2024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服务所需有效样本量分别为国内游客抽样调查为72360份,经营性住宿单位接待情况调查为13440份,满意度调查为4620份。 (二)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制度》每季度通过面访的形式对部分旅游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经营单位和行业的消费者开展抽样调查,并将调查数据向统计局提供,推算特定行业产出中游客消费的比例,测算增加值系数。项目拟服务期为2023年9月-2024年9月,全区每季度拟需调查样本约3000个(企业调查约110份,消费者调查2890份),共9000份。 二、服务总体要求 (一)调查团队基本要求 1、需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及所属旗县区当地组建数据采集团队,人数不得少于60人。 2、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及所属旗县区平季及淡季按季度开展调查,旅游旺季(7、8、9月份)按月度开展调查。节假日按天开展调查。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按季度开展调查。 (二)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

    1、旅游常规调查。按季度(7、8、9月为月季)在全区12个盟市及所属旗县区的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和旅游吸引物开展面访游客问卷抽样调查和经营性住宿单位出租率、床位数等面访数据采集。采集地点主要在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和旅游吸引物开展(比例大致为4:6),主要涉及星级酒店、非星级标准酒店、民宿客栈以及其他经营性住宿设施,以及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度假区、城市综合体、文化娱乐资源等旅游吸引物和火车站、汽车站等其他涉旅公共场所。

    根据文旅厅实际需求与行业研究提供数据分析研究报告。依据调查到的相关数据,季度(月度)数据形成内蒙古旅游业季度(月度)及半年度、前三季度、年度旅游抽样调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国内游客(包括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人数、人天数和国内游客在地方旅游花费及构成、游客特征分析等)纸质版及电子版,按照季度(月度)及年度出具报告(30份,月度报告为次月5日前出具,季度报告为下一季度首月5日前出具,并出具年度汇编打印5份)。

    2、假日旅游统计。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按天在全区范围内的经营性旅游住宿单位和旅游吸引物对接待的国内游客进行实地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游客在本地的旅游花费及构成、游客特征分析等内容。按天出具假日数据报告并于每个节假日结束当日晚21时前出具假日汇总数据报告。(仅年度汇编打印5份)

    3、满意度调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对全区12个盟市各类经营性住宿单位和旅游吸引物中的游客往来聚集地开展游客满意度(如:旅游基础设施、住宿体验、餐饮体验、交通体验、旅游投诉与监督等)调查,并出具游客满意度分析报告(仅年度汇编打印5份)。

    4、旅游业舆情信息监测。按月度开展互联网舆情内容的采集,对游客互联网言论跟踪,对专题旅游事件监测,并及时了解全国旅游业最新进展和其他省市旅游业相关数据并进行分析。并按月度出具旅游舆情分析报告(5份,并年度汇编打印5份)。

    (三)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

    按季度开展8个调查内容,分别为:旅游住宿消费调查,旅游餐饮游客消费调查,旅游出行工具及燃料零售游客消费调查,旅游商品购物游客消费调查,出租车客运服务游客消费调查,城市公交服务游客消费调查,租赁服务消费调查,旅游娱乐游客消费调查。

    原则上每个盟市3个调查旗县区,对于旅游餐饮、旅游出行工具及燃料零售、旅游商品购物、出租车客运服务、旅游娱乐行业、城市旅游公共交通服务,根据调查要求从调查单位的消费者中随机选取10-20个作为调查对象;对于旅游住宿、旅游用品租赁服务行业,直接将抽取的调查单位作为调查对象。

    涉及消费者的调查时段为,周一至周五选取1天,周六、周日或节假日选取1天,分别调查。

    三、项目实施要求

    1、实施进度:旅游业统计数据调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需按照月度进行任务量估算,同时按照盟市进行任务量分配,七、八、九月份按月出具数据分析报告,第一、二、四季度按月出具数据分析表,按季度出具数据分析报告。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专项调查,按季度开展调查并季末提供调查数据。

    2、团队匹配:针对本项目,需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匹配服务团队,团队相关人员服务能力应覆盖本次项目所涉及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质量控制等人员的具体组成。项目团队需要常驻呼和浩特市提供服务,并要求有1 名专业人员在文化和旅游厅驻场服务。

    3、服务时限:数据调查周期需严格按照文旅厅规定时间进行,采集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及时、准确,并且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等相关服务。

    4、保密要求: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调查的数据及分析结果所有权归内蒙古自治区文旅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外泄。

    5、采集设备和软件:自行准备数据采集设备与软件,采集设备不得少于数据采集团队人数,数据采集软件功能够实现问卷数据全流程监控、使用地理位置信息获取、录音、图像等技术控制,数据实时上传并附问卷填写人员照片和录音、定位等功能,数据可溯源可查验,确保有效问卷质量。数据采集软件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得使用第三方软件产品,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要求

    1、意向单位应按照各内容要求,提供服务方案及报价明细(包含各项内容的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税费等)(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时间要求

    调研文件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3年2月23日20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nmgwlttj@163.com。

    (三)注意事项

    我厅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此次市场需求调研仅作为下一步政府采购的参考。

    联 系人:孙晓伟

    联系电话:0471-696802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2月20日

    2025-05-09 17:43

  •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自治区直属企业,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传统工艺传承和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9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科规〔2022〕6号)精神,现就2024年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类别 (一)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 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实施的以“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重点支持实体店的设计、装修、展陈和宣传等。 (二)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 支持全区文化旅游企业实施的以“我和草原有个约定”为主题的系列文化旅游商品研发和生产,支持乡村与高等院校及文旅企业合作实施的乡村旅游产品创意设计类项目。 (三)驻场旅游演艺项目 支持自治区文旅企业在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已实施的经营性旅游演艺项目,用于演出项目的舞台舞美技术提升、剧本提升、线上线下推广宣传。 (四)文化产业园区项目 支持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用于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组织产业培训、举办招商引资推介和宣传展示活动等。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并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2.项目申报主体具有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率不高于100%,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及企业法人无行政处罚及黑名单记录。

    (二)申报项目

    1.项目外观及内容中不得出现破坏民族团结、抹黑贬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破坏扰乱社会安定、色情、低俗等情况。

    2.项目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

    3.申报“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开设在4A级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剧场、博物馆等文化和旅游场所;二是已建成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拥有独立的店面,且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是实体店外观设计具有文化内涵、能突出地方特色,且所售文化旅游商品种类涵盖文化创意商品、非遗产品、地方特产等,能够较为全面体现内蒙古文化旅游特点;四是有专业管理机构或运营团队对实体店进行管理,已与10个以上“我和草原有个约定”授权商品企业达成合作协议,有较为成熟的运营方案或利益分配机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五是项目需有详细的项目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4.申报“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申报主体须有专业的设计、研发团队,有一定生产条件;二是申报产品设计新颖、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具有地方特色;三是申报产品兼具艺术性、实用性与科技性(简单的食品类加工商品不予支持);四是申报产品价格定位合理、市场认可度高;五是申报产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已形成5个以上系列产品,每个系列不少于10款产品,且已实现量产;六是乡村旅游产品创意设计类项目须已与高等院校或文旅企业达成合作协议,并在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七是项目需有详细的项目方案(新实施产品不低于5个系列),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5.申报“驻场旅游演艺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项目具备相对固定演职人员、演出场所和演出时间,2023年已完成演出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演出场次不少于100场,每场次上座率不低于70%,总观演人次不少于5万人次;二是项目艺术质量优秀、富有文化内涵,演出制作优秀、观众观看体验好;三是项目需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带动当地就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演出门票收入、关联产品收入较高;四是项目有详细的实施方案,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6.申报“文化产业园区项目”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是申报主体须已获评自治区重点培育文化产业园区,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二是申报项目需有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并符合实际,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具体,一年内可实现。

    7.已落实自有资本金部分,已完成银行融资的项目优先支持。

    8.已获得以前年度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两年内获得过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的企业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的推荐文件。

    (二)《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盟市汇总表》(附件1)。

    (三)资金申报文件

    1.《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预算明细、绩效目标表)以及项目申请相关佐证材料。

    (1)文化和旅游创意商品实体店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所处地点、面积、运营时间),实体店运营团队及运营方案,店面外观及内部展陈设计理念,所售商品及合作品牌,实体店近一年营业收入,实体店在营销、推广方面的工作和成绩,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提升改造方案、店面设计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收益分析、绩效目标等。

    (2)文化旅游创意商品开发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申报主体设计、研发团队及生产条件介绍;申报主体已开发的商品情况(商品系列、商品明细、已生产的数量),商品设计理念,商品介绍(艺术性、实用性及科技性特点),商品价格及定价分析,商品近一年来产量、销量及销售收入;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新开发方案、设计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收益分析、绩效目标等。

    (3)驻场旅游演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演艺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时间、演出主要内容),演出剧本、高清剧照,2023年演出时间安排、场次安排、上座率、观演人次,2023年营业收入,演出项目在带动就业、带动相关产业消费、衍生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做法和成绩,以上情况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剧目改版提升方案、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等。驻场旅游演艺项目需提供完整演出视频。

    (4)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算及绩效目标。

    3.《项目绩效表》。(附件3)

    4.《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申报主体近2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申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申报主体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7.项目申报主体在信用(中国)或信用(内蒙古)网站上信用记录。

    8.项目自有资本金和银行融资到位证明(如有)。

    9.其他佐证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级次,逐级向所在地旗县、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初审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推荐上报项目。

    (二)各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不得虚假申报。

    (三)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要严格把关,认真初审、实地考察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和可靠。

    (四)申报材料要求纸质版本和电子材料各一套,分别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五)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务必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邮寄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同时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五、项目绩效管理

    项目单位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一定时期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量化绩效指标。

    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执行绩效监控,并按照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绩效管理情况将作为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2025-05-09 17:37

  • 关于印发《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9日 (联系人:成连荣,联系电话:0471-6356742) 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奖励申请 第一条 申报旅行社近三年内须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现象;申报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二条 申报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按时如实填报团队信息。

    第三条 满足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间随时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奖励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核材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正、副本)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旅行社责任险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2.按要求如实填写《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1)、《2024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资金汇总表》(附件2)。

    3.有效期内的组团社与地接社业务合同(协议)及单团团队确认单。

    4.团队行程单(包含日期、行程、人数、住宿酒店名称及导游姓名等信息)。

    5.境内游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游客名单,境外游客名单(含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

    6.有效期内旅行社与旅游车队签订的旅游车辆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分类审核材料

    1.招徕区外、境外(含港澳台)游客。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2.国内、国际旅游包机(含切位)。旅行社与航空公司(或机场集团、第三方服务公司)的包机(含切位)合同复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销售资质的代理人及票务公司出具);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

    3.国内、国际旅游专列。专列调车令及游客车票(大票附名单);至少1晚有效住宿凭证(发票复印件、酒店水单等);专列途经多个盟市或地区,只对组织招徕入内蒙古旅游专列的旅行社予以确认。

    申请以上奖励的旅行社除须提供资格审核材料和分类审核材料外,还应按“一团一档”的要求组织实施并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章 审核与发放

    第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每月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通过的旅行社,将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旅行社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旅行社账户。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相关方反馈。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旅行社,依据相关法规,追回奖励资金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细则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奖励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2025-05-09 17:29

  • 关于开展《2024年度内蒙古旅游统计大数据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财务处现对《2024年度内蒙古旅游统计大数据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内蒙古旅游统计大数据的游客测算应基于位置数据测算,对满足离开惯常环境10公里6小时以上的用户进行识别并对噪声数据进行剔除。同时应严格按照《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假日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中旅游部分各个指标解释作为测算依据。国内游客,具体指是离开惯常居住环境,出行距离超过10公里,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到国内其它地方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并与目的地不形成雇佣关系。其中包含:国内游客包括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两部分。 国内过夜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过夜的国内游客。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月度游客数据测算。按月度(次月2日内)提供外省到本盟市、内蒙古区内其他盟市到本盟市、本盟市本地居民旗县(区)域间三个层级的游客数据。提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总量、过夜游/一日游人数、人次、人天数,人均停留天数、客源分布、年龄段、职业、出行目的、交通方式等游客画像,并出具专题报告及汇总到盟市一级的数据明细。 (二)节假日游客数据测算。按节假日(当日晚19点前)提供外省到本盟市、内蒙古区内其他盟市到本盟市、本盟市本地居民旗县(区)域间三个层级的游客数据。(中秋节和国庆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具体时间根据国家公布法定节假日确定),提供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总量、过夜游/一日游人数、人次、人天数、人均停留天数、客源分布、年龄段、职业、出行目的、交通方式等游客画像,并出具专题报告及汇总到盟市一级的数据明细。(服务期内同月度出具汇编材料,并打印5份) (三)数据模型调整及优化升级。结合抽样调查推算数据以及可取得的相关部门数据,对旅游统计大数据游客模型测算标准进行不断修正。项目服务期内通过调研、研讨论证等形式,对游客模型不少于8次优化升级。 二、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7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要求配备专业化服务团队,具有相关资格证书。

    2.要求能够实现本地化服务。数据模型的建构、调整、修正能够利用本地数据及服务团队实现,已便于各项工作及时开展。

    3.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审核机制,保障数据报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定期完成并汇报数据模型优化工作。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税费等)(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7月7日20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nmgwlttj@163.com。

    (三)注意事项

    1.我厅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 系人:孙晓伟

    联系电话:0471-6968025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务处
    2024年7月4日

    2025-05-09 17:26

  • 关于开展《呼伦贝尔G331音乐公路建设》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现对《呼伦贝尔G331音乐公路建设项目》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意见。 一、项目简介 (一)建设G331音乐公路的意义。G331国道,在呼伦贝尔穿越了大兴安岭森林、呼伦贝尔大草原、呼伦湖、额尔古纳湿地,串联了呼伦贝尔最核心的旅游资源。2024年着力打造最美331边境公路,畅通A级景区22个,打造文旅e站6个、中石油文旅微e站9个、交通服务区5个、设立沿途景观打卡点6处、特色标识导视35处。通过音乐公路别开生面地让游客了解内蒙古深厚的文化底蕴,让游客在旋律中感受内蒙古、爱上内蒙古。 1.“歌游内蒙古”旅游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呼伦贝尔大草原》歌曲红遍大江南北,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在呼伦贝尔的旅游公路上响起旋律,新奇的道路体验,美观的道路设计,提升了G331的文化内涵,让“歌游内蒙古”更加深入人心。 2.吸引游客旅游打卡。音乐公路上设置景观小品和音乐宣传栏,突出“歌游内蒙古”品牌,推出“码上听歌”、“卡拉OK”等主题区域,吸引游客打卡。 3.有利于控制车速。音乐公路设置在缓冲地带,提醒游客稳驾慢行,别出心裁的方式,让司机不由自主地控制了车速,确保了行车安全。 二、项目实施内容 音乐标识小品、音乐宣传栏、“码上听歌”数据库、道路彩绘宣传、提示路牌制作、路面音频节奏制作,定制音频节奏计算机模拟仿真器等。 三、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00.8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一)331音乐公路路段选取要求

    综合考量车流量、道路现状以及车速要求,初步选取以下两处建设路段。一是呼伦贝尔域内G331、G301、G10交汇路段,人流量比较大,周边有满洲里市中俄蒙边境旅游区和巴尔虎蒙古部落等诸多A级景区。二是G331额尔古纳至恩和哈达段三河回族乡域内,是去往白桦林A级景区、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室韦口岸的必经之路,也是呼伦贝尔旅游热线。

    (二)音乐选择要求

    音乐公路的最佳选择是音律较强、耳熟能详的歌曲,围绕“歌游内蒙古”暂定“呼伦贝尔大草原”曲目。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应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供应商库内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等)(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8月26日17:30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2820002988@qq.com。

    (三)注意事项

    1.我厅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 系人:萨日娜

    联系电话:0471-694667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2024年8月23日

    2025-05-09 17:21

  •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现对《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指标进行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体系构建,并遵循《全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2024)》《内蒙古自治区假日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行业制度规范,将文化和旅游各部分指标解释作为测算依据。 国内游客具体指是离开惯常居住环境,出行距离超过10公里,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到国内其它地方观光游览、休闲度假、探亲访友、保健疗养、购物娱乐、学习交流、会议培训或开展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出游的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谋取报酬,并与目的地不形成雇佣关系。其中包含:国内游客包括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两部分。 国内过夜游客:指中国(大陆)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国内游客。 国内一日游游客:指国内居民离开惯常居住地10公里以上,出游时间超过6小时,不足24小时,并未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住宿单位过夜的国内游客。 在对文化消费进行监测分析时,除了关注游客的文化娱乐消费之外,同时加强对本地居民的文化消费监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假日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本地居民指在本自治区范围内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建立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监测分析体系。构建监测、分析、标准化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和旅游消费体系,形成文化和旅游消费数据获取机制,制定文旅消费指标数据应用标准,确保消费监测与分析的规范性、一致性和可比性;接入、监测并分析3家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鄂尔多斯市)、试点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接入、监测并分析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自治区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自治区重点旅游演艺精品项目、4A级及以上景区等。 (二)建立文旅消费指标数据资源应用标准。深度分析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主体对文旅消费数据管理的实际需求,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对文旅消费数据资源进行归集、描述、编目、分类构建统一的数据应用标准。 (三)建立覆盖全区的文化和旅游消费动态监测机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移动运营商、OTA平台、搜索引擎等平台合作采集数据,全面掌握文旅消费市场的动态变化,具体监测模块包括:整体情况监测模块、重点业态监测模块、消费者画像监测模块、网络热度监测模块、活动及政策监测模块、消费者满意度监测模块。重点覆盖国家级和省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区域,确保核心区域的消费数据实现全面采集与分析,覆盖率达80%以上。

    (四)定期出具分析报告。文化和旅游消费监测统一体系开展建立3个月后,计划于2025年1月发布《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消费分析报告》。自2025年起,将以重点节假日、季度、暑假、寒假、半年、全年为时段节点,定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消费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整体情况分析、重点业态分析、消费者画像分析、网络热度分析、消费者满意度分析等。

    三、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31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要求配备专业化服务团队。

    2.要求能够实现本地化服务。数据模型的建构、调整、修正能够利用本地数据及服务团队实现,以便于各项工作及时开展。

    3.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审核机制,保障数据报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定期完成并汇报数据模型优化工作。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税费等)(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1日17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nmgwltcyc@126.com。

    (三)注意事项

    1.文化和旅游厅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0471-635592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8日

    2025-05-09 17:17

  • 关于印发《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切实加强电竞酒店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安全的电竞酒店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加强电竞酒店管理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电竞酒店管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明确业态属性,将电竞酒店定性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严禁专业电竞酒店和非专业电竞酒店的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电竞酒店环境。 二、类型类别 1.电竞酒店是指通过设置电竞房向消费者提供电子竞技娱乐服务的新型住宿业态,包括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专业电竞酒店和利用部分客房开设电竞房区域的非专业电竞酒店。
    2.专业电竞酒店是指所有客房均为电竞房的酒店。

    3.非专业电竞酒店主要是指传统酒店拿出部分客房做电竞房,电竞房比例一般较低,其顾客包括有家长或者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等。

    4.电竞酒店电竞房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三、工作任务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告知义务。

    2.实施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等防范未成年人进入电竞房的系列监管制度,实施图像采集技术措施。

    3.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厘清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管理边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4.加强协同监管。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相互通报线索。

    四、主体责任

    1.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酒店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2.非专业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相近楼层集中设置电竞房并划定电竞房区域,在电竞房区域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3.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预定、入住等环节明确告知其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4.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开展客房预定的,应当以显着方式提示消费者电竞房区域不接待未成年人。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电竞酒店提示信息。

    6.电竞酒店非电竞房区域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落实“五必须”规定。

    7.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8.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并设置采集区域提示标识,加强检查值守,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电竞房区域的,要及时劝阻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9.发现有未成年人违规进入、未实名登记擅自进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分别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监督管理

    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电竞酒店未成年人保护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工作。

    1.引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止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2.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及时通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3.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电竞酒店经营者未落实实名登记及“五必须”规定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025-05-09 17:15

  • 关于印发《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工作要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新领域、新业态秩序整治工作,我厅制定了《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指引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等10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实施工作导则》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切实加强我区旅游民宿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强化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旅游民宿产业规范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设施与设备安全 (一)消防安全检查 1.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按相应标准每层配备灭火器数量,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
    3.按规定对烟感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维修损坏的消防器材、设施,并记录。

    4.保证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志应齐全有效,不得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在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

    5.设置有能覆盖照明所有楼梯间、疏散走道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6.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7.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确需存放的,应存放在独立的建筑内。

    8.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9.电气安装、线路敷设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气线路负荷不得超过额定值。

    10.严禁在室内为电动车充电。

    11.选购使用正规的液化气服务中心提供的合格液化气钢瓶,并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

    (二)食品安全

    1.餐饮场所灶台、燃气管道、油烟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清理,保持干净。

    2.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

    3.根据民宿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等。

    4.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5.所有餐饮从业人员需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6.严格执行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7.采购绿色、合格、来源明确的食品进行加工。

    8.严禁储藏柜生熟食品混放,做好厨房的防鼠、防蝇、防尘管理。

    (三)环境安全

    1.检查并修复漏水问题,确保水管系统正常运作,避免水浸风险。

    2.提供热水供应,并确保热水设备正常工作,注意水温调控,避免烫伤。

    3.提供安全的洗浴设施,如防滑地板、扶手等,减少跌倒风险。

    4.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5.房间门锁、应急照明灯等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6.供电供水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热水、电气、烹饪设备完好安全有效。

    7.配备统一的应急药品箱(可与嘎查村卫生室合作)。

    8.生活垃圾做到合理处置,不随意倾倒丢弃、遗弃堆放。

    9.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碍卫生的病媒和孳生源。

    (四)治安安全

    1.民宿经营主体需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在接待处配置电脑等设备,铺设传输网络。

    2.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将每日住宿旅客资料登记后传送到信息终端。

    3.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录入系统并上传。

    (五)设施与设备安全

    1.定期检查房间内的家具、电器等设施,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物品,确保使用安全。

    2.为老年人或行动不便的客人提供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坡道等,提高住宿便利性。

    3.保持室内外通道的照明良好,并移除可能导致跌倒的障碍物,确保行走安全。

    二、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

    (一)安全管理

    1.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民宿的安全运营。

    2.培训员工熟悉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对员工组织开展消防常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实施民宿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消防演练。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应急预案

    建立包括火灾、地震、大风、暴雨(雪)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疏散路线。向客人提供应急疏散路线、避难场所等信息。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三、客人安全教育与提醒

    (一)入住前提醒

    在客人入住前,向客人介绍民宿的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提醒客人注意自身安全。提醒客人妥善保管好钥匙,避免丢失或被盗,确保住宿安全。

    (二)电器使用提醒

    提醒客人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民宿提供的电器设备,避免过度使用导致火灾等危险情况。特别注意孩童的安全,将可燃物品放置在孩童无法触及的地方,避免意外发生。

    (三)外出安全提醒

    提醒客人在外出时确保房间门窗关闭好,并确保有人看管,避免财物丢失或被盗。向客人提供周边安全信息和建议,帮助客人了解周边环境,避免潜在风险。

    (四)极端天气提醒

    关注当地发布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如暴雨、大风、雷电、暴雪等,提前向游客告知可能出现的极端天气情况,提醒游客做好相应的防护和准备。

    (五)联系与求助

    提供民宿的紧急联系方式和求助途径。提醒客人遇到安全问题时及时联系民宿管理人员。

    四、隐私保护与信息安全

    (一)隐私保护

    保护客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不泄露客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敏感信息。定期排查清理房间内的摄像头、窃听器等设备,确保客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二)信息安全

    提供安全可靠的上网环境,防止客人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提醒客人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在公共网络下进行敏感操作或泄露个人信息。

    2025-05-09 17:13

  •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工作指引 为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作指引。 一、工作要求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适应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特点,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将线下剧本杀和密室逃脱作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统一纳入监管,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厘清各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经营底线红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办理登记,履行备案手续。
    1.创新并大幅简化优化备案程序,明确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为“剧本娱乐活动”,并实行告知性备案,监管重点从传统的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

    2.坚持“放管服”改革和包容审慎监管,定制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监管模式,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促进青年群体特别是大学生创业就业。

    3.以告知性备案方式将场所以及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清单纳入政府部门监管视野。

    4.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采取不见面、无纸化、一站式网上备案,大幅压减备案时间和成本。

    5.强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主体责任,明确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诚信守法经营、行业自律。

    6.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经营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材料;

    (2)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经营场所地址等材料报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3)新增剧本脚本,或者剧本脚本的故事背景、剧情等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剧本脚本的上述信息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4)材料包括场所经营地址以及正在使用的剧本脚本名称、作者、简介、适龄范围等信息;

    (5)脚本只要提供故事梗概而不需要提交剧本脚本每页内容;

    (6)备案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不见面办理;

    (7)落实落细《文化和旅游部剧本娱乐活动备案指南》要求。

    (二)坚守红线底线,规范诚信经营。

    7.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采取适龄提示、限时等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要求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使用的剧本脚本应当设置适龄提示,标明适龄范围;

    (2)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在显着位置予以提示,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明确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8.加强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容管理。

    (1)坚持正确导向,要求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剧本脚本,鼓励场所使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剧本脚本;

    (2)强化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对剧本脚本以及表演、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

    (3)划出内容红线,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建立协同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坚持“放管结合”,划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底线红线,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加强正面引导,强化主体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9.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自查自纠。

    (1)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剧本娱乐活动”;

    (2)建立内容自审机制,对剧本脚本进行内容自审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自行下架;

    (3)剧本娱乐经营场所设立向旗(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指南(试行)》《密室逃脱类场所火灾风险检查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10.各地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五部委通知》要求及时处置。

    11.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三、监管职责

    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职能职责。

    12.公安机关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14.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16.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内的剧本娱乐活动内容管理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2025-05-09 17:11

  • 关于开展《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宣传推广服务》市场需求调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现对《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宣传推广服务》面向广大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工作,欢迎潜在供应商对本项目提供专业的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建设行动方案》《“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应用导则》实施要求,项目承接方全面承办好“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宣传推广(第一阶段),与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4个试点地区建立高效协作机制,聚焦打造“旅游四地”建设,将“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广泛融入文旅产业全过程、全场景、全要素,实现立体式、多渠道宣传推广,打响“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和“歌声相伴、愉悦旅行”品牌口号宣传推广。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旅游交通宣传推广 机场广告:在4个试点地区的机场(呼和浩特白塔机场、伊金霍洛机场、锡林浩特机场、海拉尔机场)的贵宾政务楼VIP室、贵宾商务楼、航站楼、值机岛等各类电子屏幕、展位投放“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标语、海报、宣传视频,在重点区域摆放展板、张贴海报;在通飞频次较高的客舱机舱内发放“歌游内蒙古”宣传折页,在机舱座位头枕处印制“歌游内蒙古”宣传LOGO。投放周期:3个月。 铁路广告:在“呼和浩特-北京”高铁动车投放标语、车厢海报、彩贴和报站音频,在重点区域摆放展板、张贴海报,争取推出“歌游内蒙古号”主题车厢。投放周期:3个月。 地铁广告:在呼和浩特地铁全线路、人流密集站点(如:火车站站、火车东站站等)电子屏幕、车厢内投放标语、海报、宣传视频。投放周期:3个月。 公交广告:优选4个试点地区主干道和党政机关、文化旅游场所核心线路的道路广告牌及公交车站点广告栏放置宣传标语、张贴海报和公交车体广告。投放周期:3个月。 出租车广告:在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3个试点城市的出租车车顶电子广告屏投放品牌标识LOGO、宣传标语等宣传内容。投放周期:3个月。 交通干线:在重点高速公路、国道、旅游公路及沿途游客服务区(如:保和少立交、呼和浩特收费站、关碾房立交区、海张高速锡林郭勒盟桑根达来等)布设标语、海报,在机场高速沿线道路两侧制作道旗、灯杆旗,投放标语、海报。投放周期:3个月。

    (二)旅游景区及酒店宣传推广

    旅游景区:在4个试点地区重点旅游景区的景观大门、停车场、游客中心、景区步道、餐厅、购物商店、景观点、网红打卡点等显着位置,投放宣传标语、海报、宣传视频、横幅、展板、贴纸等,为景区游客接待人员、讲解员佩戴“歌游内蒙古”品牌胸卡和服饰。

    星级酒店:在重点酒店(如:试点地区5星级酒店、北京内蒙古大厦等)的落客区、酒店大堂、电梯间、餐厅、客房、健身房、地标、打卡点、楼内电子屏幕投放宣传标语、宣传海报、循环播放音视频,在客房布置“歌游内蒙古”宣传册、客房用具上植入品牌LOGO等文创产品和伴手礼。

    (三)人员密集场所宣传推广

    特色街区:在4个试点地区(呼和浩特为重点)的国家及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商业中心地、人流量密集区(如:新华广场、万达广场、中心商业广场等)的显着位置、高位屏幕投放标语、海报、宣传视频。

    文博场馆及人员密集场所:4个试点地区的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电影院、党政办公区、政务服务大厅及自治区大型展览展会现场的入口、通道、电子屏幕投放标语、海报、宣传视频、横幅、展板、贴纸等。

    (四)文创产品宣传推广

    设计制作具有“歌游内蒙古”品牌logo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和伴手礼(如:草原歌曲音乐U盘和唱片、纪念品、服饰、日用品等精致、精美的系列产品)、宣传册、路书、手绘地图、文化衫等物料在宣传推广场景中使用;

    结合各单位提供的现有宣传物料,制作一批海报、短视频用于各类宣传载体平台使用;

    申请“歌游内蒙古”视觉系统的LOGO版权和商标权。

    (五)电视宣传推广

    在4个试点地区电视机顶盒的开机画面、频道节目信息页面植入“歌游内蒙古”品牌,播放歌曲、视频。

    三、项目概算及实施要求

    项目初步控制最高概算1200万元(最终以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为准)

    1.要求配备专业化服务团队;

    2.要求能够实现本地化服务。全过程服务由团队驻场,以便于各项工作及时开展。工作小组包含不限于下设三个工作组:综合组、内容组、外联组。

    (一)综合组

    (1)负责 “歌游内蒙古”区域文旅品牌宣传推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制定重大宣传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包括各类会务,文件资料的起草、上报、分发、归档以及工作督察;

    (3)负责各类项目合作的采购、合同、流程管理工作。

    (二)内容组

    (1)负责与自治区文旅厅、4个试点地区文旅局沟通联系,获取宣传文案、视觉物料、向自治区文旅厅报审宣传内容等;

    (2)负责宣传内容的设计工作,包括信息稿、海报、视频、文创产品、宣传册、路书、手绘地图等;

    (3)负责各类广告宣传投放内容的素材收集、审核等工作。

    (三)外联组

    (1)负责与自治区文旅厅、4个试点地区文旅局沟通协调,确保宣传推广渠道畅通;

    (2)负责协调、对接广告投放渠道及资源,调度投放发布任务。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报送具体实施方案

    1.意向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要求,提供服务方案,按格式填写需求调查表(调查表中市场报价部分包含各项内容的规格、数量、单价和总价、税费等)(加盖单位公章);

    2.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未按要求提供的文件将不作为参考依据。

    (二)报送要求

    以上前期调研文件须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5日17点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邮箱:nmgwltcyc@126.com

    (三)注意事项

    1.文化和旅游厅不负担此次市场需求调研所产生的费用,本次调查仅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编制以及预算价参考的依据,参与本次调查并不代表获得本项目的承接资格;

    2.本次调查的项目需求为本项目的初步需求,采购人可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各供应商须按项目需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需求提出建议(如有)并进行报价,杜绝弄虚作假,胡乱报价。

    联系人:李霞

    联系电话:0471-6355927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13日

    2025-05-09 17:10

  • 关于举办“青春年华 花样冰雪”内蒙古特色冰雪研学旅游活动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满洲里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传承弘扬春节文化、丰富广大青少年寒假春节精神文化生活,充分挖掘内蒙古丰富的冰雪资源与深厚的文化底蕴,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欢欢喜喜过大年”2025年春节主题文化和旅游活动总体安排,结合内蒙古春节寒假期间研学旅游实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拟举办“青春年华 花样冰雪”内蒙古特色冰雪研学旅游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歌游内蒙古 冰雪研学行” 二、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2025年3月 三、活动地点 自治区及各盟市重点研学基地(营地)、滑雪旅游度假地、雪场冰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自驾露营地等场所。 四、活动形式 采取主会场+分会场,全面联动、分时组织、接续铺开的形式组织开展。自治区主场活动启动仪式于2025年1月在呼和浩特市马鬃山滑雪场举办。 五、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围绕“冰雪+研学”、民俗风情、历史文化、自然资源等相关要素,采取实地体验、讲座展览、民俗科普、亲子互动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在全区各地开展冰雪世界探索、冰雪运动体验、草原春节民俗科普等多项活动,设计推出冰雪特色研学线路、“歌游内蒙古”研学主题课程,让青少年感受内蒙古冰雪文化与春节民俗的魅力。活动具体内容见附件。

    六、宣传组织

    (一)线上宣传

    通过官方网站及社交媒体账号(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定期发布活动信息、精彩瞬间、报名通道等内容,利用短视频、图片、直播等形式展示内蒙古冰雪风光与民俗文化魅力,吸引青少年关注。与各大教育类网站、青少年兴趣社区、在线旅游平台合作,投放活动广告与推广文章,扩大活动影响力与传播范围。

    (二)线下宣传

    与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学校官网、校园广播、班级群等渠道发布活动通知与宣传资料,详细介绍活动内容、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等信息,鼓励学校和机构组织学生参与。与全区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合作,对活动进行新闻报道与专题宣传,展示内蒙古的冰雪旅游资源与特色文化。

    七、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活动的宣传推介工作,为广大青少年欢欢喜喜过个好年提供优质研学旅游活动。

    (二)组织本次活动要及时成立应急指挥小组,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自然灾害(如暴风雪、寒潮等)、意外事故(如摔伤、冻伤等)、公共卫生事件(如食物中毒等)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

    (三)加强对活动工作人员与志愿者的应急培训与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与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冷静应对、妥善处理。

    (四)在滑雪场、滑冰场等危险区域配备专业的安全救援人员与急救设备(如AED 除颤仪、急救药品箱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与防护设施,定期对活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联系人:李春阳,联系电话:0471-6946660

    邮  箱:nmgwltkjc@163.com

    附  件:“青春年华 花样冰雪”内蒙古特色冰雪研学旅游活动具体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24日

    2025-05-0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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