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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乡村旅游经济圈成型 第三家携程度假农庄落户丹凤
    12月22日,在陕西商洛2000年历史的丹凤县棣花古镇,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正式开业。作为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在陕西省落成第三座农庄,这里是白居易诗中的“棣华邮亭”,也是贾平凹《秦腔》里的故乡,更是历史上“北通秦晋,南连吴楚”的重要驿站。如今,这座背负了厚重历史的古镇,在乡村旅游振兴工作中,正在承担时代的新角色。 开业仪式当天,商洛市副市长温琳宣布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正式开业;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长巩文超讲话;丹凤县委副书记、县长吴春亮,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分别致辞;商洛市相关部门、合作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及村民代表等参加活动。 (丹凤县委副书记吴春亮开业现场致辞) 据介绍,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位于商洛市4A级景区棣花古镇内,距离省会西安180公里。整个农庄,包含30间客房,8个商业区,3处老房改造及特产店和咖啡吧各1个,占地400亩,距离沪陕银高速棣花出口约2公里,交通十分便利。农庄客房依湖而居,也被清风街、千亩荷塘、棣花往事剧场、宋金街等景点环绕,是一座融合了秦、楚、宋、金多重文化交融的古镇农庄。 (携程度假农庄·地球仓棣花联营店全景) 近年来,丹凤县棣花镇抓住了陕西省级旅游名镇建设的机遇,利用棣花古镇自身的人文历史优势,以“旅游+”模式,激活了当地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携程平台的数据,商洛2023年旅游人次已恢复至疫情前2019年的121%,而丹凤地区更是恢复到了2019年的242%。其中,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和上海,是商洛和丹凤地区目前最大的客源地。 作为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中的民宿标杆,此次携程度假农庄在棣花镇的落成,也标志着当地乡村旅游发展进入到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通过携程平台流量、精准营销和产品服务能力,携程希望能够在未来助力商洛市和丹凤县的文旅高质量发展。

    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表示:“作为携程在陕西第三座落成的农庄,棣花镇农庄开业,不仅代表着双方合作深化,也是对过往携程度假农庄乡村旅游振兴工作成果的认可。希望以此次为起点,携程集团与商洛市和丹凤县在未来能够开展更多内容、形式、领域的合作,为当地引流赋能,持续助力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携程集团战略合作部总经理宋利国开业现场致辞)

    根据介绍,携程度假农庄是携程乡村旅游振兴战略的重要载体,从2021年7月至今,在全国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落成上线了28家农庄,2023年累计为各地乡村产生8.6亿元价值带动,并间接拉动超2万人相关产业就业。

    资料显示,携程集团自2021年启动“乡村旅游振兴”战略,包括规模化赋能100个旅游村以及培养10000名乡村旅游振兴人才等。截至目前,携程共考察了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300余个项目,先后在安徽、河南、陕西、山西、江西、福建、内蒙、新疆、湖南、四川、贵州13个省及自治区,开业上线了28家携程度假农庄,其中包括4家直营公益农庄,以及24家联营农庄。根据携程统计,通过各地农庄,2023年累计为乡村产生8.6亿元价值带动,并间接拉动超2万人相关产业就业。

    2023-12-25 15:37

  • 文旅部:拟确定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
    12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的公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3〕151号),经地方申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舆情风控、实地考察等程序,拟确定北京市东城区隆福寺文化街区等102个项目为第三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如下:
  • 2023-12-25 15:24

  • 《夜经济新模式》出版 聚焦以夜经济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
    中国城市夜经济实战操作图书,文旅界夜间街区全案执行手册。备受期待的新书《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震撼面世! 该书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专家贾云峰、轻资产不夜城模式创造者刘磊联合主编。书中聚焦以夜经济新模式推动城市发展,为城市带来理论与实践并举的夜经济执行方案。 中国旅游出版社是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中央级出版单位。自1975年创社以来,数十年里持续服务文化和旅游管理者和经营者。在传播文化和旅游部、各级地方文化和旅游厅(局、委)相关政策、理论、案例方面有巨大影响力。出版社不断推出精品图书佳作,在文化和旅游业界、学界和广大读者中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   夜经济是城市生活的另一种诗意表达,与旅游、美食、艺术、乡村等有紧密关系。在图书编著过程中,也受到各界著名专家的关注和指导。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大使祝善忠、中国食文化研究会会长洪嵘、中国诗歌春晚总导演、全国不夜城联盟会长屈金星、乡村振兴袁家村课题组组长宰建伟分别为该书撰文推荐。   《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是一本注重实用性的指南,其中包含了刘磊携团队多年来在城市夜经济领域的经验和心得。本书内涵丰富,内容全面,不仅解析了夜经济的核心原则和方法,更提供了实用的工具和技巧,帮助城市管理者、大型景区运营者和文化旅游从业者等快速找到城市夜经济的思路与模式。 在这本书中,作者通过五大篇章,分别从“夜现象、夜理论、夜创新、夜未来、夜拾零”的不同角度,用文字带领读者拉开夜的帷幕。在内容方面,该书立足于夜经济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从现象、理论、应用等不同层面,解构成功的夜经济项目,以此带给读者启发。

     
    近年来,由刘磊携团队打造的东北不夜城、南宁之夜、大宋不夜城、木兰不夜城、明月•山海间、天山明月夜、盛世华疆•八卦城之夜、象州梦幻夜、竹泉村“庙会大魔方”系列等落地项目,一经推出就迅速成为城市文旅的爆款。在新书中,作者以“导演主义”的视角对熟悉的夜经济场景带来全新解读。

    优质文旅项目的成功绝非偶然,其中必定有理论依据。此前,结合刘磊长期的项目实操经历,由贾云峰加以总结提出“城市聚场经济学”。此次《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新书成功出版发行,也成为首部关于“城市聚场经济学”理论著作。

    《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是一本激发模式思考的图书,在书中还选取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文化旅游研究院研究员孙震、中国旅游品牌创意大师、全国创意联盟副理事长阮灿如、中国策划研究院旅游分院副院长秦智勇等业内专家的观点文章,以多元化的表达让读者对夜经济新模式产生更多兴趣。


     
    为了引领读者对城市夜经济产生更深刻的思考,这本书中将贾云峰与刘磊的对谈集结成文,围绕城市聚场经济学、“轻资产不夜城”的网红流量、“轻资产不夜城”的城市效应、“不夜城+”等,开启关于夜晚经济与城市的探讨。

    此外,书中还对英国伦敦、荷兰阿姆斯特丹、日本东京、泰国曼谷等城市夜经济模式和现象进行了研究,在国际化的视野中,发觉适用于中国的经验和方法。


     
    目前,《夜经济新模式——轻资产不夜城点亮文商旅地》新书正在各大平台火热发售。夜晚不应该只有黑暗,它也可以像太阳一般发出光芒。夜色阑珊的城市,今晚就是最好的安排。伴随图书的面世,近期也将举办新书发布会活动,以新书作为新年献礼,为中国城市文旅带来新的创新方法论。

    2023-12-25 15:01

  • 首都博物馆东馆将于12月27日下午对外开放
    12月25日,据首都博物馆消息,北京城市副中心三大文化建筑(北京艺术中心、北京城市图书馆、北京大运河博物馆)于2023年12月27日下午对外开放,开馆具体安排以各馆公告为准。 北京大运河博物馆(首都博物馆东馆)位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城市绿心森林公园西北部,毗邻六环创新发展轴,于2019年10月28日正式动工,与邻近的北京艺术中心、北京城市图书馆一并成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新的重要公共文化设施。

    2023-12-25 14:50

  • 上周民航累计保障航班10.5万班
    根据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测汇总数据,12月18日-12月24日,全国货运物流有序运行,其中:国家铁路累计运输货物7511.4万吨,环比下降3.44%;全国高速公路累计货车通行5286.1万辆,环比增长11.21%;监测港口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22673.9万吨,环比增长4.64%,完成集装箱吞吐量506.9万标箱,环比增长5.04%;民航累计保障航班10.5万班(其中货运航班4151班,包括国际货运航班2449班,国内货运航班1702班),环比增长6.32%;邮政快递累计揽收量约32.14亿件,环比增长3.64%;累计投递量约31.84亿件,环比增长7.67%。

    2023-12-25 14:26

  • 文旅部:提高冬季旅游安全防范意识 谨慎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
    2024年元旦、春节假期即将来临,文化和旅游部提醒广大游客: 一、提高冬季旅游安全防范意识。冬季出游,避开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做好防寒保暖。驾乘机动车出游时,途中全程系好安全带,必要时做好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不前往未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 二、安全合理安排行程。提前了解途经地、目的地天气、交通及旅游景区开放情况和门票预约措施,合理规划旅游线路和时间。尽量避开假期客流高峰引发的拥挤。严格遵守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遇突发、紧急情况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和指挥。户外旅游注意防火避灾。 三、谨慎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谨慎参与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项目,根据个人年龄、健康等状况量力而行。提前了解、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听从专业人员指导和指引,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举动。 四、文明健康绿色出行。遵守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不拥挤,不争抢。尊重他人权益,理性处理纠纷。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低碳节约,绿色出游。

    2023-12-25 11:27

  • 飞猪与“豪生”、“温德姆至尊豪廷”两大酒店品牌会员打通
    GCH大中华酒店集团会员平台“豪廷会”宣布与飞猪会员打通。消费者通过飞猪App预订GCH大中华酒店集团旗下的“豪生”、“温德姆至尊豪廷”品牌酒店商品时,即可体验会员打通带来的特色权益。 飞猪会员注册成为“豪廷会”会员后,通过飞猪App上的“howardjohnson酒店旗舰店”预订商品,可获得与酒店官网预订一致的价格。在此基础上,会员能根据匹配的品牌会籍,获得相应的升房礼遇、提前入住、延迟退房、会员折扣、免费早餐、熨烫衣物等权益。该服务目前已覆盖GCH大中华酒店集团旗下30余家酒店。 公开资料显示,GCH大中华酒店集团在全国81座城市经营119家酒店,覆盖成都、厦门、武汉、昆明、威海等热门旅游目的地。   业内人士分析,增强直营能力已成为酒店品牌发展的重要内容。而通过飞猪平台打造直营能力是一种公、私域结合的手段,酒店品牌开设官方旗舰店、并与飞猪打通会员体系之后,不仅可以向平台借力导流、拉新,还能通过双重服务和积分来拉动会员复购,除了促进销售外,长期来看,有利于持续做大酒店品牌自身的数字化资产。 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2023中国酒店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至2022年底,中国大陆住宿设施总数已达43万家,其中酒店业设施占据27.9万家,拥有客房总数1426.4万间,连锁酒店的客房数为553万间,连锁化率为39%。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酒店积极布局,通过构建多元的渠道、丰富的体验场景来抢夺客流,同时不断强化会员忠诚计划的重要性。 截至目前,飞猪已与万豪、希尔顿、雅高、君澜等国内外三十余个大型酒店品牌实现会员打通。

    2023-12-25 11:03

  • 刚刚,国航宣布重大决定!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民航之翼,ID:caacwing,作者:翼哥 2023年12月22日,吉祥航空在波音西雅图交付中心接收第七架波音787-9梦想飞机。 这是波音公司2019年底以来首次向中国内地航司交付宽体客机。 这显示着,波音将重返中国市场! 当所有人的目光转向这一事件时。 就在同一天夜晚,载旗航空中国国航宣布一个重大决定: 购买17架飞机,全部为国产飞机。 其中,C919飞机6架,ARJ21飞机11架。

    C919飞机目录价格为1.0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7.67亿元。

    ARJ21飞机目录价格为0.3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2.7亿元。

    17架飞机的投资总额共计10.66亿美元,约折合人民币75.71亿元。

    这17架飞机预计于2024-2025年交付。

    国航同时表示,这17架飞机已取得民航局批复的规划文件。

    也就是说,C919飞机很快将交付国航,C919飞机上很快将印上鲜艳的五星红旗。

    为何国航选择在波音重返中国市场这一天宣布如此重大决定。

    是惊人的巧合?

    还是有意安排?

    不得而知!

    但可以肯定的说,C919飞机已经开始由商业交付向量产加速进军。

    C919飞机未来将成为三大航的标配机型、主力机型。

    未来不仅仅是三大航,还将有更多的航空公司购买C919。

    更远的将来,C919还将走出国门,飞出海外!

    所以,翼哥认为:

    现在的中国民航市场已经不再是过去的中国民航市场。

    我们欢迎波音重返中国市场。

    但我们更想看到更多的C919、更多的中国大飞机、更多的中国制造翱翔在祖国的蓝天之上!

    最后,翼哥向有关部门也有几点小小的建议:

    我国新能源车行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与配套的强大产业政策支持密不可分。

    飞机的技术含量比新能源车要高得多,但本质上都是一样,都是属于交通工具。

    能否参照新能源车当年的产业政策配套国产飞机的产业政策。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产业政策,对制造、使用国产飞机的相关企业给予产业扶持(飞机引进、资金、航线、时刻、用油、起降费等等)。

    二是地方政府部门配套对航空公司给予补贴支持。

    三是对乘坐国产飞机的旅客给予优惠,比如免除机场建设费,减免燃油附加费,购买一张国产航班机票给予100元的补贴等等。

    在全社会范围内培育起喜欢坐国产飞机、想坐国产飞机的良好氛围,让旅客真正体会到国产飞机让人坐得安心、放心、舒心!
  • 2023-12-25 10:27

  • 2023北京赴黔游客量再创新高 京黔两地旅行社共创增量市场
    12月22日,由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多彩贵州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在贵阳市举行。此次会议邀请了贵州及北京旅行社各30余家参加,旨在深入探讨贵州旅游市场的独特资源、发展趋势和潜力,加强京黔两地旅游市场的深度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拓宽北京客源市场,提升贵州旅游在京影响力和知名度。 多彩贵州文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现场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处长张美彪出席活动并致辞,他表示,贵州,被习近平总书记赞誉为“公园省”,是一个美丽而神奇的地方。“走遍大地神州,醉美多彩贵州”,曾经西南一隅的贵州,风情与魅力并存,美景与温暖相伴,依托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逐渐成为众多游客旅行的热门选择。多彩贵州处处有风景、时时有风情,四季皆锦绣,适宜春赏繁花、夏避酷暑、秋游乡村、冬浴温泉,是全季节旅游的优选目的地。此次活动通过“线路考察+资源推介”的形式,有助于北京旅游业同仁对贵州红色旅游、民俗旅游、生态旅游等文化和旅游资源有更全面地了解,进一步加强贵州与北京旅游市场的紧密联系,共同推出更多新颖、吸引力强的旅游产品线路,丰富贵州旅游市场资源产品及业态,吸引更多北京客源赴我省旅游度假,感受多彩贵州的无限魅力。 北京作为贵州最重要的旅游客源市场之一,2022年北京到贵州的游客达299万人次。2023年,随着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和国内旅游市场的全面复苏,北京到访贵州游客也再创新高。为提升贵州冬季旅游市场的人气,同时为明年贵州旅游市场创造良好开局,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专门推出2023冬季贵州文旅‘一多两减三免’优惠活动及旅游包机(含切位)奖励,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 据悉,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协调贵州民航产业集团拓展干支联动、支支串飞的航旅产品网络,围绕兴义、铜仁、遵义、荔波、黄平等主要航点,构建“省内串飞、干支联飞”航线网络布局,精心策划推出10条支线串飞游线路产品;依托沪昆、贵广、贵南、渝贵、成贵等高铁线路,联合省内支支串飞航线,重点推出空铁联运10条线路产品;借助全省高速公路网畅行通达优势,精心推出20条自驾游线路产品,让外省游客奔赴多彩贵州,在美好黔程中追寻“诗与远方”,乐享休闲度假好时光。 活动开始前,30余位北京旅行社代表对包括贵阳“红飘带”(长征数字科技艺术馆)、甲秀楼、荔波县小七孔风景区、西江千户苗寨等贵州知名文化和旅游景区进行了深度考察。参与考察的北京旅行社代表一致认为,此次考察让他们对贵州旅游市场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将积极推动贵州旅游产品和线路更新,组织更多北京游客入黔旅游。 此次推广活动上,双方就贵州旅游资源及市场情况、优惠政策、服务保障及如何加强合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活动的成功举办,不仅面向北京旅游市场展示了贵州最新和最具特色的文化和旅游资源,也为2024年拓宽京客入黔的增量市场开辟了新的空间。未来,贵州省将持续围绕客源输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领域,不断强化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的多领域合作,为实现贵州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与本次推广活动的贵州旅行社纷纷表示,将立足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深度挖掘贵州丰富、具有代表性且新颖的特色旅游资源,谋划出更多具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及线路,并积极推动各项旅游配套服务措施尽快落地,为赴黔旅游的北京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满意的旅游体验。北京旅行社代表表示,通过这次赴黔考察,让他们对贵州旅游市场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贵阳“红飘带”(长征数字科技艺术馆),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加深了对贵州旅游资源的了解,同时,对贵州旅游景区也有了全新的体验。北京旅行社将更加关注贵州旅游市场,加强与贵州旅行社的联系,推广更多贵州特色旅游产品线路,积极组织北京游客赴黔旅游,让游客深度体验多彩贵州。

    2023-12-25 10:19

  • 宁波通过美团等平台发放1000万元文旅消费券
    助力消费复苏,提振市场活力。12月22日20时起,宁波市文旅局将通过美团等平台发放总计1000万元的“海丝古港·乐游宁波”文旅消费券,券种涵盖住宿、景区、跟团线路、文艺演出等多种文旅类型,使用期将包括元旦、寒假、春节等多个传统消费旺季。       根据活动安排,首轮消费券将于12月22日20时至12月28日24时发放,全国消费者均可在美团App搜索“宁波文旅消费券”进入活动页面,领取成功后,消费券会自动放入用户账户中。活动期间,游客选择相关产品下单,如产品单价达到满减门槛并且系统提示有可选消费抵扣券时,即可享受满减补贴。首轮消费券需在12月28日及以前到店使用。消费券面额分别为:   住宿消费券:8折券,最高减200元   景区消费券:阶梯满减,满100-30元、满300-90元、满500-150元、满700-200元  
    跟团线路消费券:阶梯满减,满200-50元、满400-100元、满800-200元、满1000-400元、满2000-800元、满3000-1200元、满3500-1500元
     
    2023年以来,宁波旅游消费复苏显著。美团、大众点评数据显示,以元旦为例,截至12月21日,宁波的旅游消费(含酒店民宿、景点门票、交通等)订单量较去年同期增长400%,城市吸引力从江浙沪扩展至全国,从客群来看,杭州、上海、温州等地客源居多,此外,宁波还将迎来不少北京、武汉、深圳等地游客。
     
    面对即将到来的出游旺季,消费券的发放,将有力激发市民游客的出游热情。粗略估算,如能同时领用各类券种,每位消费者最高可节省近2000元。据了解,“演出消费券”也将于后续上线,为用户带来更多又好又省的观演体验。
     
    美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宁波市文旅局的指导下,美团将充分发挥平台的数字化能力,借助平台吃住行游购娱等多业态布局,吸引更多游客来宁波旅游,服务好本地、异地“双客群”,擦亮宁波文旅品牌名片,持续推动旅游市场复苏。
  • 2023-12-23 17:53

  • 冰雪狂欢,趣玩冬日——北京欢乐谷首届奇幻冰雪节正式启幕
    12月23日,北京欢乐谷首届奇幻冰雪节盛大启幕。以“耀欢乐,趣玩冬日”为主题,精心打造超大滑冰场、豪华湖心雪场、圣托里尼风情冰雪小镇,创新编排“奇幻冰雪嘉年华”系列演艺,为广大游客提供惊险刺激、舒适有趣的独特冰雪畅玩体验。本次活动将持续65天,覆盖寒假及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持续输出冬季专属欢乐盛宴。       冰雪狂欢,邂逅冬日多巴胺   奇幻冰雪节期间,北京欢乐谷全新开辟近千平米欢乐冰场、上万平米豪华湖心雪场、占地近三千平米的圣托里尼风情沉浸式冰雪小镇三大王牌特色体验项目,提供雪上飞碟、香蕉船、雪地转转、冰上自行车等多种奇趣冰雪游乐活动,全年龄向适配,带游客感受冰天雪地极速“狂飙”的刺激快感与花式滑冰戏雪的独特乐趣。雪山坡道还配有传送魔毯,将“暖心”“贴心”进行到底,最大程度上节省时间体力,有力提升游玩体验。冰雪小镇紧随潮流风向,独特的多巴胺主题配色、浪漫梦幻的飘雪场景抢抓眼球,更有多种精美打卡点供游客拍照留念。    

     
    演艺百变,流光溢彩不夜天
     
    北京欢乐谷领跑“白+黑”全天候动态交互娱乐业态,独家编创《冰雪嘉年华》欢乐大巡游、《梦之光》夜光巡游、《欢乐魔方》城市空间装置体验秀、《奇幻东方》万千星光幻影秀等特色演艺活动,将冰雪元素与现代潮流有机融合,打造多重冰雪主题全感官、全方位、全天候高光呈现的欢乐盛宴。在这里,不仅可以驻足欣赏精彩花样演出,更能解锁童话穿越般的难忘冬日体验。据悉,12月24日、12月31日,北京欢乐谷均将举办“奇妙巅峰夜·双DAN狂欢趴”主题活动。兼顾“Z世代”年轻群体和亲子家庭群体的多元喜好,活动特邀知名男团“云少年”带来热力爆燃的现场演出,更有人气npc天团见面会、电音狂欢趴、“满雪富活”锦鲤抽奖环节等奇趣环节,与现场游客联动狂欢,共同辞旧迎新,为新年祈福喝彩。
     
     

     
    精美周边,奇遇冬日“潮”你看
     
    是欢乐谷,更是“美食谷”、“宝藏谷”。奇幻冰雪节餐饮暖心上新,引入、改良网红滋补热饮“罐罐烤奶”、“紫砂壶烤梨”等冬季爆品,上新营养美味的风味砂锅、特色甜品,烟火气满满。主题餐厅免费提供热水,暖胃更暖心。漫步冰雪小镇等系列特色街区,冬季限定版IP精美周边文创商品琳琅满目,实现“吃喝玩乐购”一站式出游、打卡、消费的全面升级,以“冰雪+游乐”、“冰雪+演艺”、“冰雪+文创”、“冰雪+美食”的组合形式“出道”,成为这个冬天的欢乐明星。
     
     

     
    诚意满满,暖冬计划新套餐
     
    暖冬有约,共度美好。北京欢乐谷推出奇幻冰雪节双人早鸟票,仅需299元,不仅可以畅玩当天开放的室内外游乐项目,还可免费体验冰场、雪场中的游乐设备。天寒心不冷,暖冬计划持续进行中。

    2023-12-23 17:50

  • “文博景区”限制导游讲解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评“文博景区”的“导游讲解”问题 孙志永 黑白名单标非本,中医西医各短长。 禁限并非万全策,疏堵结合方为上。 一、问题描述: “文博景区”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同“文旅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旅行社及导游的生存、转型、迭代的高质量发展需求”之间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 21世纪10年代以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社交自媒体的发展,4G通信技术的应用(第4代移动通信系统,速度可以高达100Mbps,文字/音频/图像和视频传输速度更快,智能设备无线上网和联接,2010年前后普及,2013年商用,4G资费降低,与其同时很多OTA旅游企业也积极拥抱变化“ALLIN无线”,以美团为代表的团购大战,以微信为代表的IM社交媒体,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支付工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公众号、小红书、知乎等自媒体发展,尤其是抖音、快手、视频号、小红书等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和直播的带动作用明显),社交自媒体的成熟为私域流量的社交电商打开了方便之门,短视频和直播的发展,为普通个体的知识付费和IP变现创造了条件。2018年被称之为文旅融合元年,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职责整合,组成新的文化和旅游部,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文旅融合,深入人心。 从2020年1月24日因“新冠”疫情旅游暂停-2023年2月6日“新冠”后出境游目的地首批开放,“新冠”疫情的三年对中国的旅游行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在这个三年中,中国的旅游企业经历了生死大劫,旅游从业人员也历经艰难,想尽办法,苦熬,坚持,转行,谋生,讨生活,打零工,养家糊口。疫情困在家里的“居家一日游”,“云上旅游”,“云上导游”,“云讲解”,当时可能是苦中作乐,但随着疫情管控的变化,有些导游人员利用自身的讲解特长,不仅开展景点导游室内直播间的讲解直播和短视频活动,还到户外进行直播讲解和制作短视频,随着部分室内景点的解封而展开文博景点景区的室内现场直播和短视频制作。以区别于文博景点景区讲解员的讲解风格,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沟通经验而自然形成的应变能力,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语言感染力,针对人群特点、素材取舍、量体裁衣的内容吸引力,一下子涌现出很多“讲师型”导游视频博主、网红大V/小V导游、景点景区文博场馆的精讲导游。实际上疫情前的直播和短视频已经开始发展,而对文旅行业的推动,最主要的还是“新冠”疫情这个三年。而随着文旅融合,传统文化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部分“文博景区”在20年代开始的这个几年一下子窜红,研学团,亲子团,文艺青年,跟随着抖音、快手、小红书、B站、视频号、马蜂窝、公众号的脚步,越来越多的走进了“文博景区”,随之而来的是“文博景区”一票难求,文博讲解成为了事关正确和错误的大事,文博部门从欲迎还拒,欲语还休,欲喜更烦,矛盾纠结的心态中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①2020年9月17日《苏州博物馆社会机构和个人讲解活动管理办法》中“为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高宣传质量和水平,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本馆许可不得在苏州博物馆内组织讲解活动”,对社会讲解(可能主要是针对导游)讲解进行限制;

    ②2023年7月9日《中国国家博物馆关于规范馆内讲解秩序的通知》“未经馆方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馆内开展讲解活动”;

    ③2023年8月10日起实施《南京博物院展厅讲解和研学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任何社会机构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我院组织讲解活动”;

    ④2023年8月18日《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3〕896号)“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指导,逐步建立所在地区博物馆社会讲解准入管理和监管机制,推动规范有序发展。”

    旅游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导游及旅行社的发展也面临诸多挑战,去导游化,去旅行社化,去景区化,去酒店化,……从导游就业和职业发展,从旅行社运营和业务转型,从资源升级和产品迭代,都需要从“文旅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中寻找新的突破!而“导游精讲,文化赋能,知识付费,服务创造价值”是旅行社及导游乃至整个文旅行业须迫切面对的、不可回避的、摆在所有文旅人面前的、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毫无疑问,文化知识收费(导游靠嘴皮子),内容和服务创造价值(旅行社通过文化赋能提高产品附加值)将是导游和旅行社必然会走的一条路!那么,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文博景区”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同旅行社及导游的生存与转型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诉求问题!

    二、原因分析:

    “文博景区”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原因是什么?除了国家文物局的指导意见、各级文博单位公告的管理办法和通知中给出的理由之外,还有什么其他影响因素呢?

    笔者分析了国家文物局、国家博物馆、南京博物院、苏州博物馆等几家单位的相关文件及博物馆自媒体和OTA电商平台,概括了一下,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加强意识形态管理的需要(苏州博物馆):

    “文博景区”涉及“意识形态”的问题,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四大阵地”(理论阵地、舆论阵地、文化阵地、精神文明建设阵地),“文博景区”事关“文化阵地”当然非常重要。“新媒体、出版物、社团组织的活动、课堂教学与教材、座谈会研讨会、展览展示活动”六大类型阵地的“展览展示活动”,加强“意识形态”方面的管理,笔者认为在这一点上没人会质疑,多数导游人员都会支持的。既然大家的目标一致,怎么样去做好管理工作?这个问题却是值得探讨的。“一刀切”的“堵”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吗?笔者认为,一味地限禁的方式不是最好的工作方式,毕竟加强宣传,让更多的人去做好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引导、教育、传播,对大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这才是共同目的。很明显的,仅仅依靠博物馆自身的管理团队、研究人员、讲解员关起门来做这个工作是很难的,暑期及黄金周的文博热,热门文博景区一票难求,更不要说预约讲解员了,很多文博景区疲于应付,根本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我们不仅要看到游客喜欢愿意走进文博景区带来的各种问题,更要看到文博热的兴起、国风传统文化的复兴、爱国主义得到发扬,难道不是“意识形态”工作的巨大成功吗?发动有专长的导游人员、挖掘讲解资源、采取灵活措施、利用科技手段去挖掘潜能才是更好地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应有之义!关起门来不接待,限制或禁止导游讲解,看似解决问题,实质上是留下了问题隐患、埋下了矛盾。

    2.规范馆内讲解秩序和服务管理(国家博物馆):

    不仅仅是文博景区要规范讲解秩序和服务管理,旅行社及导游也要依照旅游法规进行文明旅游的宣传引导。中央文明办和原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旅行社及导游、文博景区及讲解员”在文明旅游、讲解秩序和服务管理的目标上是一致的。普通游客自行预约前往的管理责任、讲解责任全部是由文博景区自身承担的,没有中间的其他承办人可以背锅推卸责任,而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或散客来文博景区参观,提供服务的既有文博景区的讲解人员、接待人员,还有旅行社及导游(全陪和地陪),比C端直客还要多的服务人员为旅行社的团队和散客提供服务,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和导游的原因导致讲解秩序混乱和管理混乱,这不符合常理。不能用旅行社组团来了,游客不文明旅游了,秩序混乱了,就是旅行社及导游的责任,如果他们不是跟旅行社和导游来的,自己直接来的,就一定能提高自身素质,就不会出现大声喧哗,就没有不守秩序的情况吗?不会睡觉怪床歪,责任都是他人的,这种思想要不得的。如果说导游的讲解会造成吵杂和秩序混乱,笔者认为,只要定好管理规范,跟旅行社和导游讲解清楚,导游整天与游客打交道,要处理的事情的复杂程度和频率,岂是一个文博景区能比的?至于精讲导游服务问题,这个既涉及到导游职业的未来发展和旅行社业务的转型问题,信息差消失,零负团费持续治理,游客对服务和讲解的要求提高,服务产生价值,通过讲解和服务获得收入,产生价值的新旅游消费时代已经来临,这是市场成熟的标志,这不是哪一个单位能阻止的。“黑社和野导”不是正规旅行社,不能与正规旅行社和导游混为一谈!证照齐全,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理应得到保护和支持,笔者相信,所有的合规旅行社和正规导游也是希望能够规范管理,打击黑社和野导,这样也是在保护合规旅行社和正规导游的的合法权益。导游在文博景区进行讲解时,多数情况下都会使用无线耳麦,只要导游控制好声音,其他人是通过耳麦听讲,不会对秩序影响太大,倒是很多文博景区自身的讲解人员也偶尔使用小蜜蜂讲解。如果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文博景区限禁导游讲解,多数导游巴不得推到文博景区身上,自己偷懒呢。笔者认为,在旅行社和导游从赚信息差价向服务价值转型的道路上,文博景区和旅游主管部门应该大力支持,这个趋势演变是不可逆的。

    3.确保对博物馆展览、展品诠释的真实准确(南京博物院):

    如果不允许导游讲解随意发挥,不允许导游按自己的知识储备讲解,不允许采用各种讲解技巧和模式,导游也是可以做到像讲解员一般讲解的。但如果文博景区讲解素材(讲解词)不公开,不能按统一的讲解词去做讲解,即便是文博景区自身的讲解员也做不到所谓的真实准确,无法共享讲解素材的导游要做到符合要求就不太现实了。不能一边说导游讲解不准确,错误,不严谨,一边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于大多数导游来说,走遍千山万水,看过千奇百怪,听过千景万点,说过千言万语,讲过千遍万遍,对于知识性讲解可以按照统一素材讲,也可以按照自己知识贮备讲,能圆能方,能背能说,能简能繁,能多能少,能说会道,这是由导游工作的实践带来的讲解经验的积累而具有的特别技能。不过,也仅是熟能生巧,也没有什么高明的。如果所谓的真实准确就是与讲解素材一致,这个也不是做不到。是否一定要通过培训和训练的方式?这跟导游自身的需求有关。笔者认为,绝大部分导游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迅速掌握的。培训和训练只是辅助方式,可以在淡季去做一些类似的培训,可以通过视频方式去做这个工作。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感兴趣的自己会去学习。赚钱是很重要的动力!导游想获取合法收益自己一定会去努力!

    4.“文博景区”承载量的规定和安全有序的要求(《旅游法》、《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

    《旅游法》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所以,“文博景区”进行合理的限流是《旅游法》的要求,但是,要注意的是“承载量”包括了“每日最大承载量、瞬时最大承载量”等指标,《旅游法》仅仅提到了“门票预约”等方式,“门票预约”方式只是控制景区流量的一种方式,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同时“门票预约”与“实名制预约”也不完全是一回事。“文博景区”承载量的规定涉及景区的安全管理,当然不容忽视,这个问题换一个说法可以叫“文博景区”的“可进入性”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可进入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文博景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文博景区除了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白天票之外,还有针对性地开出夜场票、早场票等。结合文博景区的承载量控制一定要借助数字化手段进行动态的调控,实际上已经有了一套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承载量的监控。但确实也有部分文博景区是因为管理问题而导致的承载量限制不当问题。办法总比困难多,问题在于是否积极主动?是否主动作为?是否主观愿意?是否有动力动机?是否有考核压力?是否与收入挂勾?

    5.“营利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与“公益行为”的“社会效益”的冲突(《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条例》):

    我国的“文博景区”中有国有的,也有非国有的。对于是否营利,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部分国有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自身需要,自己开发了各类研学课程,讲解服务收费或外包讲解服务,研发各类文创商品开展收费经营,将这些产品和服务上到OTA平台、自媒体平台及的官方网站等,开展经营活动,客观上与社会讲解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关系。关于社会机构和社会讲解,文博景区及社会上有一种认识,认为营利性的行为有损文博景区的社会公益性,所以,不应允许社会机构和社会讲解进行收费服务(包括旅行社预约及导游讲解,习惯性将旅行社及导游的收费服务戴上“非公益、营利性、不加区分的认定为黑社和野导”的帽子加以抹黑),关于这一点,论述已经很多,无须反驳,答案自明,仅说一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合规管理的营利行为天经地义!

    6.文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引导社会讲解服务(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3〕896号),文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所在地区博物馆社会讲解准入管理和监管机制,“规范引导社会讲解服务”也是情理之中的要求,但“引导”毕竟不是“禁止”,当然,直接“一禁了之”的确比较简单,可以杜绝社会讲解的乱象。“文博景区”有国有的博物馆,也有民营的非国有的博物馆,不同“体制和机制”下思维方式导致的工作方法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国有文博景区更加严谨、规范、严格,非国有文博景区更加灵活、市场化,因此,在对待导游讲解和旅行社预约的时候,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有的国有文博景区巴不得社会讲解机构都不要来呢,没有参观者最好,这种心态之下,当然会严格一刀切,用最简单的方式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来严格控制。

    综上所述,笔者想知道“文博景区”在设计自己的管理制度时有没有考虑到市场需求旺盛却存在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呢?到了旺季讲解能力不足,文博景区一票难求,旅行社半夜全员抢票,黄牛充斥市场,这些情况在今年的暑期和国庆黄金周是客观存在的。

    笔者一直呼吁,这几年的“传统文化热”宜鼓不宜泄,近年来国风经典,中国的传统文化点成为网红打卡点,这种现象不宜打压,00后平视和俯视世界的文化自信,这难道不是意识形态工作期望的结果吗?讲解的“素材和内容”方面的广度和深度可以吸收各家之长,多听听市场的呼声,要充分考虑市场的淡旺季问题的讲解资源的配备,不能摁起葫芦泛起瓢,旺季召讲解员,淡季讲解员空闲,这不是一个科学的管理办法。

    文旅部门在导游培训过程中,可以对讲解员和导游人员联合培训,提升讲解人员的讲解方式和技巧,规范导游人员的讲解内容。借助数字化手段进行流量调控,也可以用技术和管理方式,用市场机制来进行分流调控。可以结合导游的义务讲解人员和专职讲解人员以解决讲解员流动问题,采用市场机制来提高讲解人员的积极性,并改善配套服务设施。

    笔者认为,加强对“文博景区”的管理确实有必要,但是在具体的“管理依据、管理原则、管理措施、管理手段和管理工具”上值得商榷。“文博景区”将“旅行社的预约和导游的讲解”纳入普通的“社会机构和讲解”进行管理和限制原因很多,以上仅是文博景区外部人士角度作一个简单的分析,不一定客观准确。

    三、建议和对策:

    1.“意识形态”领域的立法:虽然有关意识形态的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体现,也有相关的职能部门在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工作,但是,中国目前还是缺乏一部基础的、标准性、综合性的“意识形态”方面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或叫《爱国法案》或叫《中华民族爱国法典》),缺少“可操作性”工具条款。分布在各部法律法规中的意识形态方面的法条比较零散,不利于学习,引导,宣传,规范,执行,容易导致各部门条块分割,政出多头,执行时容易出现偏差,缺乏统一的标准规范,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需要一个“疏和堵”的权威的、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对于管理部门和执行人员来说需要一个更加务实的工作抓手,通过法治方式,在“禁祻思想”、“因言获‘罪’”、“异端审判”、“兴文字狱”、“监督舆论”(避免误解误判误导)与“言论自由”、“思想解放”、“网络传播”、“批评建议”、“舆论监督”(引导正确正规正统)中间画下明确的红线,用标准加以区隔(世界各国在意识形态方面专门立法的国家很多)。如果文博部门认为“讲解活动是事关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一定要实行职业准入!”那么,是否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制呢?如果某些场所不允许社会讲解,可否通过立法的方式,修改《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职业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授权”之下展开更加有效的管理,将“讲解员”独立于“导游人员”之外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目录”,毕竟你知、我知、心知肚明,非党内人士的觉悟,打哑谜一样,对于社会普通公众来说靠自觉去做或不做某些事还是有一定的困惑的。

    2.“讲解素材”共享:“讲解素材”的规范化、标准化、基础性、统一讲解口径是能够解决文博部门想要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切实有效的常用方法(缺点就是缺乏个性化、差异性、创新性)。没有任何一个导游员或讲解员能够讲遍全中国所有的景点,“领队、全陪、地陪、景讲”四类导游人员对讲解的侧重是不同的,所有人的讲解都是基于讲解素材而讲解的。目前全国各地的“文博景区”在“讲解素材”(讲解词)的研讨、交流、共享、培训、学习方面的工作还是有提升的空间。文博部门的科研成果,学术文章转化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还存在不足,闭门造车,学术研究和科研成果的近亲繁殖不一定是一件好事,如果是因为知识产权(著作权)的原因也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者支付版权费,知识付费已经具备交易条件,不是一件难事。如果涉及到商业机密,笔者认为,“文博景区”自身的讲解人员同样会对普通人群讲解,也存在向社会传播的可能性。现在学习工具很多很方便,共享“讲解素材”(导游词)可以有效地提高“导游人员”及其他社会讲解人员的讲解准确性,规范性,合法性。

    3.“导游人员”准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建议“文博景区”对导游人员讲解实行“例外制度”(对本地导游人员应等同馆方讲解员资质),无论是“白名单”管理,还是“黑名单”监管,都应于法有据,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行“白名单”和“黑名单”管理时,对于旅行社及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可以衔接《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移交文旅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呢?是否可以参考《互联网营销师(直播销售员)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方式进行评价?或者在《导游业务》(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系列教材)教材中专门增加“文博景区”讲解服务规范专题?纳入统一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年审培训中呢?将本地的“文博景区”的知识点作为导游资格考试现场考试的必考内容,如果不相信全国统一的导游资格权威考试,只信任自己的尚未纳入资格准入考试的所谓“讲解员”培训,这个在逻辑上讲不通(笔者清楚地记得当年资格考试现场景点是记的最牢,讲的最熟的,也是去的最多的,资格准入考试的印象特别深刻,远比一纸文件限制的效果要好)。是否可以参考“领队资格证”取消后的做法,由旅行社自行在12301全国旅游监管平台上提交材料备案即可?如果连与“意识形态”更紧密相关的“领队证”都取消资格考试了,“讲解员资格”准入有必要吗?逻辑上讲得通吗?笔者不赞同为了一个“文博景区”的讲解另外在全国范围内增加“讲解员资格证”的职业准入考试,无论从工作内容和就业形势,还是职业范畴,“导游人员资格证”足可以覆盖所谓的“讲解员资格证”,另行职业准入也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要求,再增加一场国考也会造成不必要的财政浪费。

    四、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2023年1月5日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确立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除了“保护”、“管理”之外,还有挖掘“价值”、“利用”、“活起来”的要求,在“‘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之下,“文博景区”同样存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不仅仅是文博部门的工作,同样也是旅游企业的业务,更是文旅行业共同的事业。

    “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对方瓦上霜”,将“文”和“旅”区分开来,将文旅行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工作对立起来,将“导游的讲解”和“讲解员的讲解”割裂开来,将“旅行社的预约”放在“其他社会机构预约”中管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文旅融合”的要求。导游人员的讲解职责,是职业要求,讲解本身也是导游的劳动技能之一,应该充分发挥导游的讲解专长,与“文博景区”自身的讲解员互通有无,取长补短,互为补充,中文导游的地方方言特长、民族语言特长、外语导游的翻译特长、小语种特长,是完全可以和“文博景区”的讲解员队伍相结合的,好比现役军人(义务兵,志愿兵和士官等人员)和预备役军人(退伍军人,民兵为核心基础成员,现役军人为骨干),很多导游人员也确实在“文博景区”担任志愿者、义务讲解员工作。

    旅行社及导游领队在发展国内游,入境游和出境游业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入境游市场不振,更需要文旅行业共同努力,推动入境游市场恢复,吸引更多的外宾来华旅行,发展入境游有着重要的意义。旅行社及导游人员不仅在外团接待中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在资源整合,产品策划,外联销售中也会发挥作用,在接待服务中更是大有可为。要想做好入境游工作,挖掘旅游资源的文化特色,给旅游产品文化赋能,旅行社和导游更适合,他们更了解外国游客的消费心理和需求,越是历史的,地方的,民族的,传统的,东方的……对外国游客越有吸引力!

    用文化打造旅游资源的产品内容底色,用旅游彰扬文化资源的产品传播形式,充分利用旅游的经济属性和文化的社会属性,将文化信息内容元素通过旅游媒介外部形式相结合,使之产生物理变化,化学反应,心理引导,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

    笔者还是觉得,讲解员不一定能做导游,导游可做讲解员。

    2023-12-22 17:07

  • 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不断走深走实
    四川、重庆两地聚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认真落实《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规划》,强化协同,搭建平台,共谋发展,合力推动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不断走深走实。 共护巴蜀文化遗产。分工推进“川渝石窟寺国家遗址公园”规划建设,搭建川渝石窟保护研究中心等技术攻关平台,实施完成17项川渝石窟寺保护科研示范项目。召开“川渝山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进会,深入推进“考古中国—川渝地区巴蜀文明进程研究”等重大考古项目,协同提升巴蜀文明影响力。联合调研起草《川剧保护传承条例》,创办川渝区域性非遗展示平台,组织开展石刻技艺非遗传承人活态展演,合作保护同根同源非遗项目。 共推文化交流合作。创立“成渝地·巴蜀情”文化旅游活动品牌,联合开展巴蜀合唱节等22场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数字化转型,实施“川渝阅读一卡通”项目,截至目前已有92家图书馆共享3000万册图书通借通还。组织川渝13家专业文艺院团开展两地巡演活动,重庆《绝对考验》、四川《将进酒》等26部舞台剧目精品走进两地巡演。举办川渝杂技魔术等舞台艺术展演,促进戏剧戏曲培训研讨等舞台艺术人才队伍建设交流。 共促文旅产业发展。申报共建川渝国家文化旅游创新改革试验区,指导编制《资阳大足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规划》。成立跨区域6大文旅联盟,实施石刻文创园区、巴蜀非遗文化产业园等重大产业项目,协同打造嘉陵江旅游风景道。持续推进长征、长江、红军文化公园(川渝段)建设,发布“川陕苏区”首批革命文物主题游线路。共塑“川渝一家亲景区惠民游”等省级品牌活动,整合“百万职工游巴蜀”年票平台,发行年票覆盖30万职工,带动出游近100万人次,累计拉动消费超10亿元。

    2023-12-22 16:59

  • 文旅部: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
    12月21日,据文化和旅游部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署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指导各地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强迫购物、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变更行程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百日行动期间,全国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紧密联系本地旅游市场实际,组织开展线上监测巡查和线下执法检查,派遣暗访组对各类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和活动进行暗访抽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持续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不断提高旅游市场执法工作效能。据统计,行动期间各地累计出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76万余人次,检查旅行社、旅游团队、导游等共计32万余家(人)次,办结旅游市场案件2400余件,有力打击了旅游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旅游市场整体平稳有序。 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将部署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执法监管,持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3-12-22 16:55

  • 北大红楼:个人观众免预约参观 团体参观仍需网上预约
    近日,据中国共产党早期北京革命活动纪念馆消息,鉴于当前处于参观淡季,综合考虑北大红楼保护需要、接待能力和观众流量等因素,纪念馆北大红楼馆区即日起,针对个人观众免预约参观,团体参观仍需网上预约。观众可以从北大红楼南门通过安检入场参观。纪念馆将根据观众流量情况(全天接待观众上限为2000人,分四个时段,每个时段为500人)动态调整开放政策。

    2023-12-22 16:52

  • 西藏旅游:今年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317万元
    12月21日,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2023年1月至今,西藏旅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收到政府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3,177,470.01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共计3,052,469.97元,与资产相关的共计125,000.04元,均确认为当期损益,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023-12-22 16:48

  • 交通运输部: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12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蔡团结在会上表示,交通运输部将按照促进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上下协同,共同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努力朝着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不断前行。 一是鼓励创新发展。我们将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不断增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新动能,本身新业态就是创新的典型案例。我们将继续深化出租汽车改革,推动互联网+道路货运新业态组织模式的创新,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新业态创新发展环境,激发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的主体活力和劳动者内生动力。支持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和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 二是促进规范发展。近几年,我们把规范发展放在重要位置。我们将持续完善交通运输新业态的法规政策,按照中央要求,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加快推进网约车合规化,规范网约车、货运平台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小微客车租赁规范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市场监测,定期公布新业态的经济运行状况,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发挥好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作用,营造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三是推进融合发展。有新业态就有旧业态,我们将统筹新老业态、新业态与相关产业之间融合发展,为行业发展扩展更大的空间。以交通强国建设专项试点为载体,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数字化转型升级,提升网约车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出租汽车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我们也将推进货运平台企业线上物流信息科学配置、线下物流资源精准调度,高效运行,促进货运与信息“两网融合”。 四是促进可持续发展。我们将持续巩固降低过高抽成比例的工作成效,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加快建设货车“司机之家”。刚才李扬副部长也通报了,我们建设100个暖心服务司机之家、出租汽车“司机驿站”,解决司机就餐、如厕、休息等问题。组织开展“最美”系列推选宣传活动,全面提升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的作用,引导新业态平台企业依法建立完善首问负责和赔偿先付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有的消费者,不管在哪个平台上约的车,约的货物运输,骑的哪个共享单车,租的哪个平台公司的车,出现问题先直接找这个平台,让平台首问负责和先行赔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合法经营的企业,靠优质服务占领更多的市场。

    2023-12-22 16:37

  • “讲解”是“导游人员”执业过程中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法定权利!
    疫情三年来,伴随着视频和直播自媒体平台发展,研学旅游需求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学习/研究/喜欢/热爱传统文化,一批热衷于“传统文化研习、精讲文旅景区、知识付费输出”为特征的“精讲导师,网络大V,网络专家,网红学者,导游博主,文博讲解员,文旅推荐官”等知识博主,加之旅行社的文旅产品助力,以及短视频和直播营销活动助推了“文化热”、“国风热”、“历史热”、“文博热”,使得很多“文博景区”成为网红打卡点! 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批评的声音,“一些机构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博物馆内开展非官方认证的讲解或组织研学教育活动,且出现了规模化趋势。不规范非馆方讲解扰乱正常秩序,虚假宣传与第三方讲解服务,非馆方讲解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讲解员音量扰人,霸占最佳讲解位置,影响观展秩序,野导讲解内容漏洞百出,野史当正史”,“花钱购买讲解服务”,还有以“导游名号,个人在导游社交平台接单。”“一些黄牛以旅行社名义倒票导致预约困难”。 一段时间以来,“文博景区”、“文物主管部门”及社会上部分人士对这些不和谐的现象提出批评,甚至是口诛笔伐,这也成为“文博部门”将旅行社当作普通的、社会机构的、营利性为目的的研学活动及其他旅游、参观、游览活动并对此进行了限制、对旅行社导游的文博讲解活动进行讲解准入许可。 无论是文博主管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建议实施的行政行为,还是文物主管部门通过授权允许或通过行政命令要求文博单位进行类似的市场限制和职业准入,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自己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突破《宪法》、《劳动法》、《旅游法》、《职业教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文物保护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博物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设置职业准入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 一、“劳动”既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而“讲解服务”则是导游人员的职业权利和法定义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该条例中明确导游的工作内容包括:①向导;②讲解;③相关旅游服务。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质,由此也能够说明“讲解”对于导游人员来说是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导游职业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对旅行社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第20条明确列名“导游资格”实行职业准入。而“讲解员”并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中。 我国《宪法》对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换句话说,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是由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确定的,而并不是由哪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来确定的。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不符合“简政放权”和“放管服”要求而设置的职业准入,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多轮整治,包括与旅游行业相关的“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和“领队资格证”都已被取消,采取了从原来的严格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到现在的备案申请制方式。

    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旅行社角度来看,“讲解”是导游工作的法定的、基本的工作职责和内容;而从景区角度来看,从始至终,景区讲解员均没有实行过职业资格准入。如今,在“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的背景下,“文博景区”对讲解员再实行“职业准入”并不符合有关政策的表述。

    综上所述,“讲解”既是导游职业相关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也是导游执业过程中依法应尽的职业义务。

    二、《旅游法》中对景区管理分为旅游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部门:搞清楚“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是否属于景区及其在旅游业中有什么意义?

    厘清“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文博场所”与“景区”的关系,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既关系到“文博景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的规则问题,也涉及到广大文旅从业者(尤其是导游、旅行社从业人员,还包括“文博景区”的讲解人员、管理人员)、文旅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普通旅游者和观众的认知问题,如何处理旅游市场主体和旅游者、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问题,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问题。厘清关系,有利于各方依法依规开展自己的工作,有利于发挥旅游市场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

    认为“文博场馆”不一定是“文博景区”,不属于《旅游法》中的“景区”,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很多人的观点。下面这一段内容也是笔者与朋友聊天时,朋友的观点,可见一斑:“文博场所算不算景区,我觉得严格意义上来讲,它不应该算景区,因为它提供的不是旅游服务,不是游览服务嘛,对吧?他都讲的是观众服务中心,还有呢,是参观,这个就是对博物馆是参观,不是游览嘛,你不能说是我到博物馆去游览,对吧?至于说旅游团队去的多,或者旅游者去的多,他进了文博场馆,没有人规定他一定是旅游者啊,他也不卖门票,对吧?所以我觉得严格来讲,除非他自己认为他自己是景区,否则的话他不应该是景区啊。我们没有用景区管理的这种制度来对文博场馆进行约束的。”“认为博物馆属于景区,可能还需要更多的实证,比如某某博物馆得过的奖项、文旅融合最佳案例等等,否则,不足以证明。(孙品安‘我查了一下,好多的博物馆都在申请几A级景区呢。’)“申请成功(A级)的就是景区。”

    “景区主管部门”不一定是“旅游主管部门”,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个部门。《旅游法》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从《旅游法》对景区的这些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景区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不一定是同一个部门。

    文旅法律专家文国斌老师的文章《不是所有景区都归文旅部门管》中对景区主管部门做了详尽的描述,在此引用文老师文章部分观点做一介绍,供大家参考:

    ①“森林公园”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②“湿地公园”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③“沙漠公园(石漠公园)”由林业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④“地质公园”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务院《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⑤“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⑥“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部门负责监管,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⑦“风景名胜区”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⑧“文物保护单位”由文物部门负责监管,依据:《文物保护法》。⑨“宗教场所”由民宗部门负责监管,依据: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⑩“客运索道、特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备”由质监部门负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

    其他:①“漂流景区”归体育部门负责监管,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峡谷漂流系列”归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管,即由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依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②“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是对系留式观光气球的生产技术指标和使用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只是将热气球纳入比赛项目,《体育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的规定,热气球若作为竞技类体育项目,该体育部门负责监管;若安装在旅游景区内作为游乐设施使用,由原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即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③“玻璃水滑道、栈道玻璃”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据《玻璃水滑道安全技术要求》(GB/T41121—2021);悬空地板、踏步、步道及栈道玻璃,《悬空地板、踏步、步道及栈道玻璃》(GB/T38784—2020);④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依据:交通运输部《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用航空法》;⑤攀岩、潜水等体育赛事旅游活动,由体育部门监管;依据:体育总局《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法》,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⑥江苏:船舶或者浮具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和非通航水域的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综合监管;依据:《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2018年9月,国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属自然资源部)。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家公园、沙漠公园、石漠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职责整合,这些旅游资源将统一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孙品安》说明:以上旅游项目,监管部门,法律依据鉴于笔者能力有限,无法一一甄别查清,可能有新发布规定,也可能有不准确之处,仅作罗列以供参考,敬请指正!)

    “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是不是旅游景区?某些人认为“博物馆、科技馆和纪念馆”等同类型的文博场馆不属于景区,更不是旅游景区。某些人有一个理解误区:①不归“旅游主管部门”(文旅主管部门)管的就不叫旅游景区,就可以不执行《旅游法》、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的“地方旅游条例”;②“旅游主管部门”只能管A级景区,不是A级景区,就可以不受《旅游法》、“旅游法规”、“地方旅游条例”的调节;③只有旅游景区,导游才能免票进去,旅行社才能买团队票,才愿意接受导游讲解和团队预约。我们必须明白,“景区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不一定相同,由于“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不归“旅游主管部门”管辖,因为不是A级景区,所以就不属于“景区”,便不是导游讲解的工作场所和对象,更不是旅行社串联产品的资源要素“线路原材料”和采购代办预约对象“履行辅助者”,笔者认为以上这些认识都是不准确的。《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景区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同职责,也就是存在不受“旅游主管部门”管理的、受“景区主管部门”管理的、并受到《旅游法》规制的《旅游法》意义上的“景区”。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中的景区定义辨析:“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是否属于景区?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对景点景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这些机构,通过此定性,这样也能推导出“文博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一系列规范文件的适用性问题。

    1、《旅游法》的景区定义: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在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三层意思:①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理解:此处的服务对象“旅游者”是一个泛称,涉及旅游六要素旅游或旅行的对象都可以称之为“旅游者”;“游览服务”是旅游服务中的一个最基础的服务,几乎所有的旅游活动都会以“游览服务”打底为基础服务的);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理解:此处“管理界限”应该包括了封闭式和开放式或半封闭式的情况,不一定非得有围墙或栏杆或沟渠或铁丝网等分隔);③场所或者区域(理解:此处的场所或区域包括了室内的场所、室外的区域,面积可小,也可以大,可能是移动的,也可能是固定的)。

    因此,《旅游法》定义的“景区”是广义的景点景区,而不是我们认知中的狭义的“观光收票景点或旅游点”。

    2、《旅游业基础术语》(GBT16766-2017)的“旅游景区”定义:

    2.2旅游者(tourist)游客(visitor)离开惯常环境(2.3)旅行,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不从事获取报酬活动的人。

    4.3.1旅游景区(scenic spot;tourist attraction):以满足旅游者(2.2)出游目的为主要功能,并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定义包括了以下五个方面:①服务对象是旅游者;②主要功能是为了满足出游;③硬件上具有一定的服务设施;④软件上具有一定有服务能力;⑤空间上是独立的管理区。

    理解:“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的功能是多重性的,而不是单一的功能,而旅游观光是其最基础的功能之一,笔者认为,“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依然符合《旅游业基础术语》的旅游景区定义。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

    3.1旅游景区(tourist attraction):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说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中已经明确列举了“文博院馆”的类型,在此就不再对“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做分析。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说明:“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文博场所”具备《管理办法》中的特征:①可以接待旅游者;②具有文化娱乐观赏游憩功能;③具备一定的服务设施并具有相对完整的管理系统。可以说明这些文博场所属于旅游景区。

    5.《风景名胜区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说明:“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文博场所”具备:①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②人文景观集中;③可供文化活动的区域,符合《条例》的要求。

    6、“游览”意思:游基本解释为人或动物在水里行动,后转指水流,引申为不固定的、经常移动的。览字的本义是泛泛地看,引申为一般地看。我们将两个字连起来看就是“边走边看”的意思。——《百度百科》中“游览”一词的解释为“中国常用词汇,也作“览历”,表示从容地到各处参观、欣赏名胜、风景等。”

    综上所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艺术馆”等“文博景区”属于《旅游法》意义上的“景区”定义,是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标和汉语词义上的“景点”和“旅游景点”、“旅游点”和“旅游区”、“景区”和“旅游景区”的范畴。明确““文博景区””的定义和性质,这样对我们分析相关问题时便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四、人大网和部、省、市三级不同文旅主管部门对“博物馆、纪念馆、科学馆”等是否属于《旅游法》意义上的景区的回复及解释:

    笔者通过查询“中国人大网”(立法机关)的权威“法律释义与问答”,咨询“部、省、市”三级文旅主管部门得到的关于‘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是否属于景区的回复,试图确定法律意义上的“景区或旅游景区”定义的权威解释。

    ①文旅部官网(https://www.mct.gov.cn):


    文旅部政策法规司的回复是“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释》一书对相关条款的释义,我们理解‘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应当属于景区范畴。”——法律解释,通常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文旅部作为文旅行业的最高主管部门,其作为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一定的说说服力。

    ②某省文旅厅的回复:





    某省文旅厅没有正面回复这个问题,答复“您好,属于景区的博物馆,既要遵守旅游景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遵守文物保护、博物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价格的部分应遵守价格法”。回避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是不是旅游景区?”这个问题。——某省文旅厅的回复,没有回答第一个问题,没有解释清楚“文博景区”是否属于区景这一问题。

    ③某市文旅局的回复:



    某市文旅局的回复:网友您好,博物馆与旅游的关系可概述为:博物馆是旅游的重要目的地,能够提升旅游文化品质;旅游则为博物馆带来大量观众,加快博物馆融入社会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提到“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某市博物馆实行实名制分时段全预约免费参观制度,您可通过“某市博物馆全预约”小程序或某市博物馆官网进行预约。近期正值暑假,某市博物馆预约紧张,建议您提前一至七日进行预约。感谢您的留言咨询,祝您生活愉快。承办单位: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系人:YZD;联系电话:05XX6982XXXX——某市文旅局关于文博景区是否属于旅游景区的回复,也没有回答清楚,没有做直接回答。

    ④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法律释义与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关于“景区”的含义。“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景区”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属于旅游经营者中的一种,其业务特点是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

    人大网《旅游法》第四十三条释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本条释义】“公益性旅游资源主要包括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人大,网《旅游法》第四十三条释义,也可以明确“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属于《旅游法》意义的景区范畴,人大网的法律释义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

    综上所述,根据文旅部的答复和人大网的解释,可以确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文博场所”是《旅游法》中的“景区”,尽管不一定归口旅游主管部门管理,可能有独立的景区管理部门,但是,仍然属于《旅游法》定义的景区范畴。

    五、“旅游景区”允许“导游的正常执业”是常态,“文博景区”采取“限制旅行社预约”的措施和设置“导游讲解准入”的制度是例外!

    明确导游可在景区讲解和旅行社可以预约参观问题很重要,毕竟这些旅游吸引物存在的价值有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目的,因此,笔者认为限制和准入是例外,允许讲解是常态,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旅游景区都需要严防死守、需要控制预约、开展讲解准入。下面我们来看看部分地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规定:

    1、《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推行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导游、领队为旅游景区提供临时讲解服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随团导游在景区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的讲解员管理制度。”

    2、《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2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一条“故宫、天坛、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等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为团队旅游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取得景区讲解员证。景区讲解员由景区负责管理,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景区颁发讲解员证。未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前款所列景区内从事团队旅游讲解活动。”

    以上仅是列举了北京和江苏两个省市的具体条例和办法,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景区预约及导游讲解准入问题,各地政策有所差别。

    江苏条例中,则明确规定“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至于江苏条例中“应当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的讲解员管理制度”,这个管理制度结合前文,很明显不是禁止或限制导游人员在景区讲解的制度,而应该是团队秩序方面和文明旅游方面的内容,比如要使用无线耳麦,不能大声喧哗,不能长时间占据讲解位置,服从引导,团队预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那么,江苏的众多“文博景区”对导游准入的许可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是否与《江苏省旅游条例》的规定一致呢?

    北京个别景点对旅游团队讲解进行了限制,但总体来看并不是全部禁止,“禁止和准入是例外,多数景点允许是常态”。即便如此,笔者仍然认为《北京市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该符合《立法法》原则,不应超出法律的规定,限制法律赋予旅行社及导游的合法权利,毕竟“法无授权不可为”。北京选择的限制讲解的景点多半是比较重要稀缺的景点,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北京旅游条例》中列名的禁止讲解的景点景区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虽然有法可依,但却执法不严,这样会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间接说明这个条例不符合旅游市场的供需要求,对旅游市场的供需调节有所失衡。

    六、特殊的、稀缺的、独有的、不可再生的文化和自然资源(景区/景点/旅游点/旅游区),除了采用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外,更要用立法的方式进行积极保护!

    早在旅游业产生之前,旅游活动便已经存在;“潜在的旅游资源”经过人们根据需要进行有意识地人为“开发”,才能造就出为大众熟知、吸引众多旅游者前往的旅游环境,变成可供游客欣赏并为旅游业所“利用”的“现实的旅游资源”;而“现实旅游资源”经过“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变化,需要再生性开发,达到巩固或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吸引力,不断进行开发,不断更新和再生其吸引力,使其年年添新,岁岁有异,吸引持续不断的旅游者并为旅游业再利用!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旅游资源在开发和利用时要注重保护,这种保护又分为积极保护和消极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治”与“防”的关系,具体原则应当是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防”要做的是“规则、宣传、教育、引导、学习、培训、技术”提前做好防范;“治”则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事中事后的处理,完善改进规则,用技术手段修理恢复和改进体验。积极保护就是要防治结合,先防再治;消极保护则是一刀切的禁限了之,堵代替疏,对“文博景区”的导游讲解准入,对旅行社预约的限制,这种禁限围堵显然不符合文博资源开发利用的宗旨和目的。(主要观点摘自《旅游学概论》李天元、王连义编著)

    对“特殊的、稀缺的、独有的、不可再生”的“文化和自然”旅游资源(旅游点/景区/景点),除了采用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外,更要用立法的方式进行积极保护!

    《文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文博部门除了自身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讲解服务之外,与旅游产业相结合,利用旅游行业的资源整合产品优势,导游的讲解优势,“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本是职责所在。因此,对于旅行社的经营活动应该结合“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而不是一禁了之,一限了之。“文博景区”即使要对“文博景区”讲解员的职业准入和旅行社的研学、参观、游览活动进行限制,也应该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加以实施!

    对特别需要保护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旅游资源,独一无二的具有重要文化、考古、历史和科研价值的旅游景区,不可再生的旅游目的地吸引物,进行特别保护,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中国要去努力落实并实施的,并且也是全世界的共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属于全世界的、全人类的共同遗产理应得到全面的保护。通过“限制预约”和“导游讲解准入”等方式,加以保护,本无可厚非,但即便如此,笔者也认为,应该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

    《立法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因此,“文博景区”依照“文物主管部门”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便设定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措施。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增加行政许可,限制旅行社预约“文博景区”门票,不能另行设定“文博景区”的讲解员准入制度,增加行政许可和行政准入。职业资格准入应由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列入人社部门的职业资格目录。而导游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是有法律依据,是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的经营许可也是依照《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依法设立的。“文博景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物保护法》《旅游法》《博物馆条例》等并没有讲解员职业准入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发现对导游讲解实行职业准入的描述。

    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老十六字方针。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政策与法律又具有内在联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遵循,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制度化,二者相辅相成。”(赵惜兵《坚持党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2015年6月))所以,依法设置“文博景区”的讲解员准入或旅行社的预约限制制度,也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旅的要求。

    比如熟煌莫高窟对壁画的保护,是通过《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来实施的,“根据《文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条例。”“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确定莫高窟旅游环境容量,对开放洞窟采取分区轮休制度或者限制游客数量。”“申请在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后,由敦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敦煌的讲解限制,确实有利于保护,敦煌也的确需要保护。但这种情况,不应扩大化,文博景区严格禁止讲解应该有明确的清单!“文博部门”应该清楚,通过立法方式禁止“文博景区”的社会讲解,是一把双刃剑。立法禁止讲解的扩大化意味着不利于传播,不能普及化,大众化,会影响市场供求平衡。并不是所有“文博资源”都需要这样禁止,需要在保护和发展中有一个平衡点!限制讲解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很多听不懂阳春白雪的普通游客听取下里巴人通俗俚语的权力!大俗大雅,大雅大俗,雅俗共赏的关系同样也需要平衡!并不是所有的文博资源都非常紧俏、非常稀缺、不可替代,更多的文博资源是养在深闺人不识,是需要借助社会力量传播,借助旅行社这样的中间渠道共同推广的。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通过各个省市区的“地方条例”、文博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等立法方式对文博资源进行保护,对旅行社预约和导游讲解进行限制或禁止时,应该符合上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产生冲突。使得文博保护的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充分体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的的法治原则。

    七、“文博景区”应谨慎采取“讲解员上岗证”措施、包容审慎地实施“导游人员讲解准入”制度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

    “文博景区”有没有必要实行或变相实行职业准入?对这个问题的判断,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绝大部分“文博景区”(2/3以上或80%以上)没有必要实行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制度和对旅行社预约的限制措施。第二,极少部分具有稀缺不可再生、脆弱易损坏、较高的文物价值的珍稀“文博资源”应该加以重点保护,采取科学、合理、规范、严谨、严格的保护措施。

    不管是叫“讲解证”,还是叫“讲解员证”,也有叫“临时讲解证”,或者叫“讲解员上岗证”,这些证件,无论是临时的,还是常态的,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变相的,凡涉及到职业的“申请,报备,审核,培训,持证”准入性质的,都会存在是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问题。

    查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https://flk.npc.gov.cn)网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该文件查询状态为“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制定机关:国务院;时效性:有效;公布日期:2016-08-25”】

    人社部官网2016年2月1日发布《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人社部相关负责人就第五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进行解答》“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再次公布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职业资格集中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初步实现了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未经批准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基本取消。”“及时取消了一大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职业资格,初步遏制了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势头,减少了人才从业壁垒,减轻了人才负担和社会成本,释放了人才创新创业新活力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新动能,推动了政府在人才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提高了职业资格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取消这些职业资格,符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有利于调动各类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环境,减轻人才负担。这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是不矛盾的。为了提高其职业素质,近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颁布实施新修订的职业分类大典。二是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制度。三是推进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加大竞赛表彰奖励力度。”“人社部将在坚持治标不放松的基础上,加大治本力度,把工作重点放到深入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上来,主要做好四件事:一是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二是建立职业资格清理常态化机制。三是编制职业资格框架。四是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

    无论是旅行社预约,还是“文博景区”的最大承载量问题,确实需要引起重视,但毕竟是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科学的措施能够得到解决的。准入和限制客观上不符合国家释放消费潜能的措施,不符合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要求,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简机构,放管结合的改革方向。


    “文博景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讲解员职业准入、旅行社禁止代客预约的法律规定:涉及““文博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旅游法》《博物馆条例》等。在这些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发现对导游讲解实行职业准入、旅行社禁止代客预约的描述。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包括“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很明显,文博部门对“旅行社预约的限制及导游人员的讲解限制”是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定事项,并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特征的。根据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私权力的“法无授权即可为”,文博部门对“导游讲解的准入”和“旅行社的预约限制”,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是“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而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关于“”,将导游人员纳入了社会讲解人员中,将旅行社纳入社会机构中,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导游资格的职业准入、旅行社的特许经营已经是对个人和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在实行准入和许可了。如果“文博景区”在已有的限制和准入基础上,再对导游讲解和旅行社预约进行限制,那么,在(导游职业准入上+讲解准入)*(在特许经营上+预约限制),这样一种双重或四重限制,是否有利于服务消费的市场流通?是否符合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双循环?是否符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扩大和促进消费的措施呢?政策应当具有稳定性、延续性、长远性,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文博景区”对导游讲解的准入许可制度和旅行社预约的限制措施,关系到《文物法》和《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宗旨和目的的实现;关系到当下文旅高质量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实现;关系到物质文明得到极大丰富后,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关系到人们日增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与落后文博旅游资源供应不匹配的问题。

    结语

    三年新冠疫情,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在的影响,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提振经济,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文旅行业作为拉动消费的重点领域,尤其受到了各界的关注。2023年7月19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国务院公报2023年第22号)(31条);2023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2023年7月28日颁布,20条);2023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号);2023年10月17日文旅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23]104号);文旅部党组2023年10月21日在《求是》发表《奋力推动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文章;2023年11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内旅游提升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3〕118号)。

    2021年6月10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5号)推动“实施持证导游进景区行动。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支持导游在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中“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2023年8月18日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工作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物博发〔2023〕896号)提出“各地博物馆应探索申请备案、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机制”,“‘白名单’统一管理”;应重点加强社会讲解内容审核把关,“‘黑名单’重点监测和管理”。

    关于文物主管部门的“黑白名单”管理和“持证上岗”问题,如何与“改善导游执业环境”、“导游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丰富优质旅游供给,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恢复和扩大消费”,“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等一系列问题,衔接,一致,协调,统一,不冲突,不矛盾,不对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释放旅游消费潜力,导游人员和中小旅游企业作为文旅行业的重要一员,在旅游服务供给,在旅游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责无旁贷,特别需要优质的旅游资源(包括“文博景区”)打破垄断壁垒,开发旅游资源,适应市场需求。

    最后,笔者依在要强调一句,“讲解是导游的必须技能,导游不是讲解员的必须技能。”

    2023-12-22 15:43

  • 锦江酒店:1-11月,中国境内酒店平均出租率66.86%
    12月22日,锦江酒店发布 2023 年 1-11 月份客房运营数据。据统计,1-11月,中国境内中端酒店平均房价278.70元/间,平均出租率69.66%,RevPAR194.14 元/间,同比增长43.12%。中国境内经济型酒店平均房价184.05元/间,平均出租率60.29%,RevPAR110.96元/间,同比增长46.62%。中国境内酒店平均房价253.15元/间,平均出租率66.86%,RevPAR169.26元/间,同比增长47.00%。

    2023-12-22 15:24

  • 北京:持续开展旅行社合规健康发展线上培训
    为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关于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对旅行社企业合规指导,提升一体化综合监管效能,按照旅游行业运行和恢复规律,探索在重要阶段、重点时期前开展针对性合规指导,促进北京市旅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建立旅行社合规健康发展线上培训会制度,除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培训外,还邀请公安、外事、执法、首都机场等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经营发展过程中关切的重点问题和经营注意事项进行回应和指导。 截至目前,旅行社合规健康发展线上培训会已累计举办7次,对北京市5000余人次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开展精准指导,在出境安全、领事保护、企业合规经营、重点地区管理和安全秩序、税务政策、重点区域旅游交通优化、重要时段合规重点、企安安使用、交通安全、未成年人旅游团队合规重点、旅行社责任保险案例分析等方面和内容上进行了针对性详细指导,并将相关培训资料整理上传至旅游团队电子行程单备案系统内供下载学习,为北京市旅行社了解监管要求、获取最新行业合规发展资讯提供了良好的沟通渠道,搭建和完善了市旅行社市场管理体系,为市旅行社行业合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3-12-22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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