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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在黑龙江省旅游活动中,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得到快速处理,营造诚信友善、安全放心的旅游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是指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或旅游重点县(市、区)和重点旅游景区企业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设立的,旅游者在本行政辖区内或本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期间,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等使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产生投诉时,用于先行赔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者,是指通过旅行社报名或采取自由行方式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的人。
     
    第四条 省、市(地)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省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用于本级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涉旅投诉、存在管辖争议的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市(地)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旅投诉的先行赔付。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旅游重点县(市、区)和重点旅游景区企业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参照设立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或本景区的涉旅投诉先行赔付。
     
    第五条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快速理赔、能赔尽赔、应先尽先、属地管理”的赔付原则。旅游者投诉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问题,由旅行社实际注册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用旅游先行赔付资金;自由行旅游者的投诉由事件发生地市级或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用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赔付事由复杂或跨区域难以确定责任地的,由跨区域的共同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用本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旅游者与旅行社、景区、博物馆、纪念馆、星级宾馆等涉旅经营单位,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旅游者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网约预约出租汽车、旅游车、船舶、火车、飞机等营运交通工具,因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由交通运输、海事、铁路、机场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处理。
     
    旅游者与经营者因社会餐饮、食品安全、住宿、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等消费纠纷产生的投诉,由市场监管、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处理。
     
    旅游者与经营者因强买强卖、强收费用、肢体冲突等涉嫌治安案件产生的投诉,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 旅游者在投诉中能够提供发票、购物凭证、服务单据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被投诉对象违约或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索赔法律依据明确的,可以提出先行赔付申请。
     
    第八条  各部门、机构受理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投诉时,对符合先行赔付条件的投诉,应告知旅游者可选择申请先行赔付,旅游者应协助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
     
    第九条 各部门、机构受理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投诉时,经调查,认为符合先行赔付条件可以实施先行赔付程序的,应当书面向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先行赔付资金使用申请,填报《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和旅游投诉全部案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级额度为100万元,各市(地)可根据旅游者接待量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旅游经营者实际赔付款及旅游者返还赔付款按规定缴入专户管理,确认无法足额缴款的履行核销手续。核销后资金余额不足50%时,对专户余额与资金设立初始额度的差额部分,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拨入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的审批流程
     
    (一)审核。旅游投诉受理部门提出拟使用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申请,以书面形式报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业务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意见。
     
    (二)审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1.使用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省级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市(地)级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资金使用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2.使用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省级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市(地)级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联合审批;
     
    3.使用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省级5万元以上的,市(地)级3万元以上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审批。
     
    (三)拨付。经审批后,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赔付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旅游者签订《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协议书》等相关文书后,履行先行赔付资金支付程序。旅游者不能现场签订纸质协议的,可采取线上签约的方式,由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业务管理机构将协议备案存档。如旅游者拒签《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协议书》等相关文书,不得实施先行赔付,并将拒签情况记录备案。
     
    (四)追偿收回。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支付后,对被投诉的旅行社等文旅经营单位,由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和资金追缴;对被投诉的其他主体,由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资金追缴。省级和市级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管辖范围督办有关部门追缴工作。被投诉主体认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支付数额,在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存入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专户。
     
    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投诉主体,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和资金追缴。对由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被投诉主体无赔偿责任或赔偿金额未达到先行赔付情形的投诉事项,依据裁定或判决结果,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诚信先行赔付协议书》中明确的返还赔付条款向投诉人追回,投诉人应在收到裁定或判决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款项存入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专户。对于无法追缴或返还的金额,按财政部门核销程序进行核销。
     
    上述追缴或核销程序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投诉人或负返还款项责任的投诉人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赔付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适用于先行赔付:
     
    (一)旅游者投诉符合《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投诉事项;
     
    (二)旅游者在我省旅游活动期间,涉及有关餐饮消费、宾馆住宿、娱乐消费等方面产生的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赔偿的事项;
     
    (三)旅游者在我省旅游期间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网约预约出租汽车、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或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发生欺客、宰客等行为的投诉事项;
     
    (四)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可先行赔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先行赔付:
     
    (一)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投诉;
     
    (二)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涉及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及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需要保险赔付的行为;
     
    (四)法院、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案件;
     
    (五)旅游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由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权益损害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未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参加高风险旅游活动、危及健康安全等;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权益损害的;
     
    (八)涉及刑事、治安案件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九)旅游者参加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组织或个人组织的旅游活动,造成权益损害的;
     
    (十)出现群死、群伤事故,已启动政府应急处理程序的;
     
    (十一)旅游者恶意投诉、伪造证明、骗取赔款的;
     
    (十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旅游服务质量或涉旅赔偿的事项。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投诉人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履行的程序和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有关手续进行统一规范。
     
    第十五条 旅游者得到先行赔付后,经司法机关裁判后确定需返还相应赔付资金逾期不退还的,按相应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被投诉主体经司法机关裁判应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依照相应规定将被投诉主体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施行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投诉承办人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先行赔付程序、相关手续依法依规。由司法机关裁定或判决不应赔偿的情形,不予追究承办人责任。如因未履行相关程序或赔付手续出现错赔或者应该先行赔付未予办理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管理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每年以适当形式向省政府汇报绩效评价结果,具体绩效评价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旅游诚信先行赔付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加快推进运用互联网、移动终端、数字化技术等手段搭建旅游诚信先行赔付平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7-21 22:27

  • 黑龙江省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和深化旅游厕所革命成果,不断提升黑龙江省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管护运营、督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旅游景区、景区道路沿线、旅游度假区、旅游街区、旅游集散中心、乡村旅游点等旅游活动区域和场所内主要为游客服务的公共厕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所的公共厕所参照使用。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旅游厕所的宏观指导工作,省级以下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厕所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业主单位负责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日常管护和运营工作。
     
    第五条 全省旅游厕所的总体要求、分布与数量、通用要求及类别与评定,应严格遵循《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 18973-2022)(以下简称“旅游厕所2022版国家标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各级文旅部门按照我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各地旅游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厕所新建、改扩建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划厕所布局、厕所类别、厕位数量等。合理利用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特色,重视文化装饰元素应用,充分体现旅游厕所设计感、美观性和文化内涵。
     
    第七条 科学配置男女厕位比例,大力加强无障碍厕位和家庭卫生间建设,3A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以及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现家庭卫生间全覆盖。加强家庭卫生间功能和适用人群介绍和宣传,引导游客正确使用家庭卫生间,不断提升旅游厕所人性化水平。
     
    第八条 加强微水冲、无水冲、生物降解、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运用,结合地方实际推动解决“高寒、缺水、缺电”地区旅游厕所建设难题,帮助其尽快补齐短板。
     
    第九条 坚持经济实用原则,对为吸引眼球标新立异、贪大求洋建设超豪华厕所等错误做法,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条 旅游厕所建设应推广科技化、环保化。研究适用于旅游景区、景区道路沿线、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的旅游厕所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生态环保材料。在山地、湖泊、森林等旅游区(点)推进生态技术应用,提升旅游厕所科技应用水平,确保污水环保处理到位。充分利用自然光、太阳能和风能等,创造洁净、明亮和舒适的如厕环境。支持旅游厕所配备自动感应水龙头、高灵敏度烘手机 部分男厕小便池安装自动感应冲水器等装置,节能节水,以减少保洁人员入厕清洁次数,降低游客如厕不适感。
     
    第十一条 注重人性化设计,加强人文关怀和安全保障,提高女性厕位比例,充分考虑特殊人群要求,设置无障碍坡道、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专用厕门、母婴室、家庭卫生间等。
     
    第十二条 旅游厕所的标识应图案规范、易识别,标识牌应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位置醒目,材质防腐、防眩光。夜间开放的厕所,标牌应昼夜可识别。
     
    第十三条 在旅游旺季、重大节假日、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期间,现有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管理部门和活动举办单位应当设置移动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应有针对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疫情、突发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章 管护与运营
     
    第十四条 各市县文旅部门应将加强旅游厕所配置作为旅游高峰期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制定冬季、夏季、节假日等当地旅游旺季旅游厕所管理和服务专项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各旅游景区应根据客流预测数据测算厕位缺口,提前购置或租赁移动厕所,结合自身实际加强男女通用厕间、男女可互换厕位等设施建设,加强景区出入口及热门景点、观景平台等瞬时人流集中区域厕位配置,推动更好解决旅游高峰期厕位不足、男女厕位比例不均衡等问题。
     
    第十六条 各旅游景区应在旅游高峰期增加厕所保洁人员数量及保洁频次,增加志愿者和引导员数量,利用移动智能终端等多样化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做好如厕人员引导和分流,避免如厕人员过于集中、排队时间过长等现象出现,切实提升旅游高峰期游客如厕体验。
     
    第十七条 各旅游景区应切实加强旅游厕所日常管理维护,总结推广可操作、易执行的厕所清洁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各地应持续推进旅游厕所电子地图标注工作,切实解决游客“找厕难”问题。
     
    第十九条 持续探索旅游厕所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路径,总结推广“以商管厕、以商养厕”模式,鼓励引进专业化、集团化公司参与旅游厕所管理养护。鼓励拓展延伸厕所功能,提供多样化旅游公共服务和便民惠民服务。鼓励更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向游客免费开放,持续巩固和扩展“厕所开放联盟”。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常态化旅游厕所督察检查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第三方暗访等。
     
    第二十一条 利用好“全国旅游厕所管理系统”“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互联网平台,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邀请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旅游厕所工作的监督和宣传,开展旅游厕所满意度社会调查和定期组织第三方暗访抽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到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创建、评定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中。对建设不力、疏于管理、问题突出的单位和地区,限期整改到位、通报批评;对在旅游厕所建设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或奖励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或网络投诉平台、微信投诉平台等信息,及时调查处理投诉或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旅部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等旅游厕所建设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等形式,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入机制,重点加强脱贫县、农村地区等旅游厕所建设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宣传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先进典型评选和交流展示活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促进各地互学互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旅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旅游厕所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旅游景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旅游厕所2022版国家标准宣传推广和学习培训活动;对旅游厕所监管单位、业主单位、保洁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旅游厕所管理工作培训。业主单位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的日常培训。
     
    第二十七条 结合世界厕所日、中国旅游日等主题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厕所文明宣传,普及如厕卫生知识,培育文明如厕理念,强化厕所革命意识,推动形成积极健康的文明新风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5-07-21 22:25

  • 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研学旅行服务商的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研学旅行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学旅行,是指以中小学生为主体对象,以集体旅行生活为载体,以提升学生素质为教学目的,依托旅游吸引物等社会资源,进行体验式教育和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教育旅游活动。研学旅行服务商,是指与研学旅行活动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同,提供研学旅行服务的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学旅行服务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参加遴选的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并具有旅游或研学旅行相关经营范围。申报单位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年限一年以上。 
     
    (二)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含),场所自有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含)。旅行社须符合《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规范》(LB/T 004-2013)、《旅行社服务通则》(GB/T 31385-2015)要求。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资产优良,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能够承受市场风险,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及研学旅行相关险种。旅行社责任险单次事故赔付限额应不低于1000万元,单人单次赔付限额应不低于60万元。 
     
    (四)申报单位设有安全管理部门,有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管理预案,有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办法措施和经验,连续3年无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诚信记录、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定期进行安全保障演练。 
     
    (五)申报单位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设有研学旅行的专业部门、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配置研学管理人员、安全员、研学导师(安全员、研学导师需取得安全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认可的安全员证书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研学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未开展前,需经行政机关、教育机构或有培训资质的相关单位规范培训,培训内容符合研学旅行课程方向,学时达到40学时及以上且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应具有应急救护的基本常识和基本技能,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六)申报单位应有符合规范的研学旅行线路和课程,符合《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要求,有自主开发或联合基地(营地)、学校研发研学旅行课程的能力,能够对研学旅行及研学课程运行全过程实行规范管理、全面监督和持续改进。 
     
    (七)申报单位有多次承接教育部门大规模中小学生活动或承接学生团体活动100人以上的工作经验。 
     
    (八)申报单位有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九)申报单位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旅游包车合同。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无饮酒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以及无致人死亡或2人及以上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十)申报单位应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 级以上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有基地(营地)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申报单位按要求履行税收、统计等法定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行业信用等级均为 A 级以上。 
     
    (十二)在历年研学旅行活动中对我省贫困学生实施资助且力度较大的申报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三)申报单位所有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遴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研学旅行服务商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自主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报单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有资质会计事务所审计);
     
    6.申报单位研学导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安全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7.申报单位承接大规模中小学生活动案例佐证资料;
     
    8.申报单位研学旅行业务部门员工资料,连续半年以上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从社保服务平台下载后加盖公章);
     
    9.申报单位3年内无罚款以上行政处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及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10.申报单位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等资料;
     
    11.申报单位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市(地)级以上研学旅行基地(营地)地签订的研学旅行服务合同,并提供基地(营地)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资料;
     
    12.申报单位购买的责任险及其它保险资料;
     
    13.申报单位与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研学旅行包车合同及驾驶员资料、证明;
     
    14.申报单位研学旅行部门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15.申报单位研学旅行安全手册、服务保障流程、标准控制规范、安全出行保障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安全保障演练资料;
     
    16.申报单位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和投诉处理程序、时限等。
     
    17.申报单位研学旅行服务质量与安全保障承诺书;
     
    18.申报单位所有研学旅行业务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19.其它相关资料。
     
    (二)考评审核
     
    1.报名初审:由各申报单位自主申报,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质、材料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流程进行评审。
     
    第一阶段,材料复核。对初审后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退回,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阶段,实地考察。由专家评审组(或根据实际委托各市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复核通过后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打分,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综合实力、研学能力、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员工队伍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阶段,陈述答辩。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与模拟演示,主要考核申报单位的研学业务发展情况、专业队伍建设情况、成功案例介绍及研学旅行应急处置、研学组织现场模拟演示等。
     
    第四阶段,综合评审。将申报单位实地考察打分和陈述答辩打分分别按 60%和40%的比例进行综合排名,综合得分85分以上列入入选名单。
     
    (三)公示认定
     
    经遴选工作小组研究后,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且无异议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研究,会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研学旅行服务商正式名单,对社会进行公告,并将名录推送各级教育、文旅等行政管理部门及省内外各教育机构、文旅企业。
     
    第六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遴选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通过遴选被列入推荐目录的服务商可承办黑龙江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活动。 
     
    第七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自动丧失,须重新参加遴选。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规范企业管理。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企业达到并保持研学旅行服务商基本条件规定,优质高效安全服务中小学生研学旅行。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要组建研学旅行运营管理专业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备管理制度,聘用正式员工管理运营研学旅行业务,组织员工每年度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逐步提升员工研学旅行业务能力。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需经行业主管部门遴选认定,进入入选名单,取得资质。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委托或接受未取得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企业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出租出借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
     
    (四)鼓励研学旅行服务商聘请离退休老干部、老军人、科学家、大国工匠、非遗传承人等群体参与研学旅行,为青少年学生讲述历史,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弘扬正能量。
     
    第九条 规范合同履约。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前须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研学旅行服务合同,明确权责,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行服务合同,鼓励三方在研学平台签订电子合同。
     
    第十条 规范服务行为。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按照《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等相关行业标准提供研学旅行服务,且研学旅行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安全风险防范及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须向合格的餐饮、住宿、交通等供应方订购产品和服务,鼓励供应方为研学团队提供更高标准、更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开展研学旅行业务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员、导游员、医疗人员,至少3名研学旅行指导师,并确保以上从业人员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每年通过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研学旅行服务商组织研学旅行团队每一团组(原则上不超过50人)需要配备1名研学旅行指导师、1名安全员、1名带队教师(协调主办方配备)。研学旅行团队需要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团队人员较多的,研学指导师、安全员可与签订合作协议的营地基地调剂使用,研学旅行服务商与营地基地需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边界及责任。
     
    第十一条 规范服务流程。
     
    (一)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前须主动配合主办方开展行前教育,宣讲出行指南、安全须知、行程计划、课程要求等内容,做好充分的行前准备。
     
    (二)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中要全面做好行程规划、行程对接、行程管理、行程服务。
     
    1.与主办方、供应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明确各方对研学旅行要求标准、行程计划及管理与责任边界,选择经教育、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学旅行营地基地开展合作,协同主办方对营地基地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问题及隐患及时向主办方反馈。
     
    2.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未经允许不得组织到非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营地基地或其它场所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3.研学旅行服务商要认真做好行程中餐饮、用车、住宿、研学场所等全链条的对接、管理、服务,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管,协同营地基地提高研学课程质量,确保行程安全有序。
     
    (三)研学旅行服务商承办研学旅行活动行后要开展服务质量、课程质量等多维度评价,建立评价机制,形成评价记录,促进研学旅行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 规范台账管理。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在研学旅行平台建档填报备查。
     
    第十三条 规范宣传招徕。研学旅行服务商宣传招徕中的研学旅行线路、课程内容、研学旅行基(营)地、研学指导师配备情况,以及行程、交通、住宿、餐饮等安排、标准等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可复核查证,严禁用夸大、模糊、偷换概念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 规范安全管理。研学旅行服务商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全程安全防控机制。提前实地考察评估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性,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当存在安全隐患、恶劣天气等情况时,严禁组织学生前往。明确研学团队交通、住宿、餐饮等方面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通过行前说明会、安全卡片、行程中强化提示等多种有效方式向研学团队持续开展安全教育,确保研学旅行活动安全有序。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有效期间,实施评估考核,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移出推荐目录,暂停服务商资格,经整改合格后恢复。
     
    (一)运行不规范,有效投诉超过3例或满意度低于90%但高于85%的;
     
    (二)未受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1年内组织研学活动的中小学生数量少于1000人次的;
     
    (三)线路、课程开发数量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满足研学需要,课程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课程审查不合格率较高的;
     
    (四)未按照要求进行全过程研学旅行台账管理,在研学旅行平台建档填报不全的;
     
    (五)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标准的(不含予以退出情形);
     
    (六)其它经遴选工作小组综合评估认定应予以警示整改的。
     
    第十六条 研学旅行服务商资格有效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企业停止运营6个月以上或被列为异常经营名录的或失去相应经营资质的;
     
    (二)落实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的;
     
    (三)线路和课程开发不力,管理混乱,课程未落实,研学旅行实施年度评估不合格的;
     
    (四)有效投诉超过5例或满意度低于85%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获得入选资格的;
     
    (七)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不规范造成一定损失并侵犯学生权益的;
     
    (八)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九)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十)委托或接受未取得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企业委托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或出租出借研学旅行服务商资质的;
     
    (十一)主动申请退出的;
     
    (十二)其它经遴选工作小组综合评估认定应退出名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研学旅行服务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25-07-21 22:22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旅体验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文旅体验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文旅体验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体验发现解决在全省“吃住行游购娱”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建立“文旅体验官”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在各级、各地旅游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分批招募“文旅体验官”。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交通线路、演出场所、等级博物馆等涉旅环节进行全覆盖式体验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解决影响游客旅游体验的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游客对我省文旅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打造服务有温度、市场有活力、发展有特色的文旅市场环境,擦亮“北国好风光,美在黑龙江”旅游品牌,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坚持全面覆盖与突出重点兼顾。要发挥文旅战线省、市、县、乡村(街道社区)层层有人抓、有人管和各级、各地旅游工作机制的联动优势,力争做到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涉旅市场经营场所和主体的全覆盖,实现无盲点盲区。突出对重点旅游线路、旅游旺季、负向舆情重点领域的深入体验监督,尤其要以冬季哈亚雪、夏季哈伊池等旅游线路、热门景区景点为重点,根据重要时段和实际情况适时增加体验频次,实现重点突破。
     
    2.坚持问题导向与优化提升兼顾。要紧盯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旅游交通线路、旅游购物场所、演出场所、等级博物馆等游客和消费者关注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通过实地体验、问题反馈,促进督办整改。通过体验提出文旅市场改善提升的建设性意见,帮助文旅市场主体出主意、想办法,提升服务品质,增加服务收入。
     
    3.坚持换位思考与管理优化兼顾。要从游客、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体验旅游产品和服务,更好了解消费者需求和反馈,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完善。建立体验官体验反馈、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挂账督办、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定期分析调度的管理机制,将体验官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文旅市场服务质量提升的实实在在成果。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A级旅游景区景点体验官制度。对属地范围内A级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出入园验票口设置、票务管理、工作人员服务、游客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设施管理、旅游厕所设置和卫生管理、景区景点内线路交通设计和管理、景点内部及周边餐饮、娱乐项目定价和服务等情况进行体验打分并提出意见。
     
    (二)建立星级酒店和旅游民宿体验官制度。对属地范围内星级酒店和旅游民宿客房和餐饮定价、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和舒适度、从业人员服务、安全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体验打分并提出意见。
     
    (三)建立旅游线路交通体验官制度。对属地范围内旅游线路涉及的旅游客车、出租车、网约车服务质量、欺客宰客行为、安全设施管理、极端天气旅游线路交通应急处理等情况进行体验打分并提出意见。
     
    (四)建立文化旅游购物场所体验官制度。对属地范围内飞机场、火车站、景区景点内及周边的地方特色产品商店和旅游购物场所的商品定价、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管理和安全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情况进行体验打分并提出意见。
     
    (五)建立文娱场所体验官制度。对属地范围内演出场所和等级博物馆内的旅游演艺内容、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等情况进行体验打分并提出意见。
     
    三、工作流程
     
    (一)明确主体责任并建立工作清单。“文旅体验官”制度依托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推动落实。省级以下各级、各地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拟定“文旅体验官”制度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由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文旅体验官”制度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面向各级、各地旅游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界分批招募“文旅体验官”,各单位负责同志应带头示范,做出榜样。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的所有A级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旅游线路范围内的交通和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博物馆、演出场所进行排查梳理,建立《“文旅体验官”制度责任清单》(附件2),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工作联络人和每个市场主体的体验官,实现市场体验和管理全覆盖。
     
    (二)体验周期和推进落实。各类体验官对清单上的体验内容原则上每月体验1次,如实填写每类体验评分表(附件1),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扣分项需写出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并签字确认,对于重点时段、负面舆情问题突出区域每周体验1次。各类“文旅体验官”需在当月体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体验评分表,由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汇总体验结果,并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市场主体针对反馈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提升,对达到一定分值标准的项目可实行季验或免验。
     
    (三)信息汇总和台账报送。各市(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对“文旅体验官”发现反馈的问题督促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主体报送体验问题整改提升情况,实行销号管理,同时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每月梳理并更新“文旅体验官”制度落实台账(附件3),对体验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更新台账信息和落实举措进度报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四)评估督导和跟踪问效。由省文化和旅游厅随机对各地“文旅体验官”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委托旅游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各市(地)“文旅体验官”制度落实情况和体验问题整改提升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相关抽查和评估结果将纳入对各地年终旅游服务质量考核评分体系。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方案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订。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组织专题会议,推进“文旅体验官”制度落实,督办会议决定事项,跟踪推进各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跨区域的旅游全要素、全流程进行督导式体验,对冬、夏两季重点旅游线路加大督导体验频次。各市(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方案及“文旅体验官”管理办法,保障“文旅体验官”制度所需资金,创造性抓好落实。要充分运用旅游工作机制,注重与交通、商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对体验过程中发现涉及多部门协同整改或一定阶段内需整改提升的事项,要做好体验反馈梳理,针对相关行业问题及时转办相关部门并持续跟踪问效。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违法经营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转交有关部门及时立案查处。
     
    (二)建立督办落实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四个体系”闭环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调度,通过“文旅体验官”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文旅体验官”制度实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避免增加基层各部门和市场主体负担。重要情况逐级向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等形式主义不正之风,保障“文旅体验官”制度执行效果。
     
    (三)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各级、各地要利用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开展宣传。积极报道制度实施和推广的主要做法和突出成就,鼓励和表扬一批体验评价高,群众口碑好的文旅市场主体,震慑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不良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全省上下形成关注旅游服务质量、参与旅游质量提升,促进文旅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5-07-21 22:20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黑龙江省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视察时提出的“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把黑龙江打造成冰雪旅游度假胜地和冰雪经济高地,把绿水青山、冰天雪地更好转化为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部署要求,加力发展冰雪旅游产业,切实将冰雪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市场消费优势,我省将于2023年11月8日至2024年2月28日开展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打造“国际冰雪旅游度假胜地”为目标,以筹备预热哈尔滨2025年第9届亚冬会召开为契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理念和经验,围绕冬季冰雪旅游“吃住行游娱购”全链条发展,进一步优化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升级旅游基础设施,健全市场运行和保障机制,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构建多层次、多样化、多业态的冬季旅游产业体系,全力塑造“冰雪之冠·童话龙江”冬季旅游品牌,巩固黑龙江省作为中国冰雪旅游首选目的地的领先地位,推动全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加力发展冰雪旅游产业,充分发挥我省冰雪旅游发展资源、文化和产业基础优势,树立我省冰雪旅游新形象,全面提振冬季冰雪文旅市场,冬季旅游市场接待游客人数和旅游收入力争恢复并超过2019年冰雪季同期水平。
     
    ——坚持创新导向。立足游客对冬季旅游产品、旅游服务的需求,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为导向,强化顶层设计、制度政策、发展模式、技术业态及载体渠道创新,推动冬季冰雪旅游提档升级。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力度,以冬季热点旅游线路、重点旅游景区为突破口,压实地方和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实行“文旅体验官”制度,对涉旅企业、住宿、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餐饮、交通、导游、物价、文娱场所等涉旅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以问题集中整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坚持多元导向。以文塑旅,推动旅游与冰雪文化、民俗、生态、康养、美食、体育等业态深度融合,做精“旅游+”“+旅游”大文章,提升冰雪旅游文化内涵,满足游客多元化需求,促进消费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各类冰雪旅游新产品,创造新业态,推出冰雪新玩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培育骨干旅游企业,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旅游市场体系,充分释放全省文旅优势和发展潜力,进一步提升文旅产业竞争力、吸引力。
     
    三、具体任务
     
    (一)打造冬季精品旅游主题线路和产品。以“冰雪之冠·童话龙江”为主题推出系列旅游产品,重点打造冰雪一号、神州北极、东极之冬、冰雪运动、冰火体验、冰雪森林温泉康养等冰雪精品旅游线路。坚持规划先行、全域发展,各市(地)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文旅特色,推出各具特色的冬季旅游主题线路和产品。
     
    1.打造中国冰雪旅游一号精品线路。依托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哈尔滨融创室内滑雪场、太阳岛雪雕博览会、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凤凰山、平山、牡丹江中国雪乡、镜泊湖等景区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推出中国冰雪旅游一号精品线路。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2.打造神州北极精品线路。依托最冷最北的漠河北极村、新林爱情小镇、鄂伦春民族风情园等景区,推出北极民俗新体验,打造中国极北、极寒、极光体验旅游线路。
     
    (牵头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3.打造东极之冬精品线路。依托佳木斯三江雪域平原、同江三江汇流地理标识、赫哲族伊玛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中国淡水鱼都、中国东极黑瞎子岛迎接祖国第一缕朝阳等元素,打造中国最东方旅游线路。
     
    (牵头单位:佳木斯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4.打造冰火体验精品线路。依托五大连池火山、漠河北极村、兴凯湖新开流、绥化冰雪世界、嘉荫永安东湖等景区,结合矿泉康养、冬季捕鱼、漠河冬至文化节等产品,推出冰火两重天旅游线路。
     
    (牵头单位:鸡西市、伊春市、黑河市、绥化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5.打造冰雪森林温泉康养精品线路。依托大庆林甸“中国温泉之乡”、连环湖温泉景区、齐齐哈尔水师温泉、伊春冰雪森林、宝宇森林生态小镇、铁力桃山玉温泉、黑河五大连池温(冷)泉等温泉旅游度假地,围绕滑雪+温泉、中医药+温泉、民宿+温泉等形式,推出冰雪森林温泉康养旅游线路。
     
    (牵头单位:齐齐哈尔市、大庆市、伊春市、黑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6.打造边境旅游精品线路。会同鹤岗、黑河、绥芬河、密山等边境城市,依托圣诞、元旦、中国春节等节庆活动,组织更多的俄罗斯边民和游客入境,提升边境城市商贸服务业人气,推动自驾游等业态与我省形成跨境融合。依托对俄区位优势,推出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同江、抚远、萝北、符拉迪沃斯托克、布拉格维申斯克、哈巴罗夫斯克“冰上丝绸之路”边境旅游主题线路。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黑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7.创新打造寒假龙江非遗研学旅游线路。组织开展非遗研学旅游,鼓励支持非遗进景区、社区,参观非遗展览及各类专题博物馆,品尝非遗美食,学习非遗技艺,体验龙江非遗。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8.打造冰雪户外运动精品线路。开发高山滑雪、越野滑雪、雪鞋漫步、雪地摩托、冰雪汽车场地赛等雪上体验产品和溜冰、冰上漂移、骑马、狗拉雪橇、驯鹿雪橇、冰雪森林徒步穿越等冰雪运动休闲产品。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体育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9.打造中国北方冰雪精品线路。依托哈尔滨、长春、沈阳、张家口、北京等中国冰雪旅游推广联盟城市圈优势,联手推出中国北方冰雪旅游线路。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0.打造长三角和珠三角冰雪旅游线路。依托“寒来暑往、南来北往”品牌效应,围绕南京、上海、杭州、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推出长三角、珠三角冰雪旅游专线。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二)推进文旅等业态融合发展。各市(地)根据本地文化、民俗特点等,打造地域特色鲜明的文旅融合活动。
     
    11.举办品牌节庆活动。举办哈尔滨国际冰雪节、冬捕节、亚布力时尚滑雪节、千里嫩江雪域鹤乡冰雪节、牡丹江冰雪嘉年华、东极之冬三江泼雪节、大庆杜尔伯特冰雪渔猎“那达慕”、鸡西冰雪逍遥游、双鸭山冰雪嘉年华、伊春森林冰雪欢乐季、七台河冠军传奇冰雪嘉年华、鹤岗冰雪文旅消费季、黑河逊克大平台雾凇节、绥化冬喜(禧)节、大兴安岭极地森林冰雪嘉年华等节庆活动。
     
    〔牵头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2.创新打造冰雪旗舰特色项目。以重点冰雪景区为依托,打造冰屋酒店、冰屋房车等网红住宿新地标;拓展冰酒吧、冰火锅、冰雪主题餐厅等特色项目;打造冰秀“遇见·哈尔滨”;打造芬兰雪地桑拿高端精品冰雪温泉度假产品。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3.举办文旅融合活动。推进哈尔滨大剧院、哈尔滨音乐厅等专业演出与中央大街阳台音乐会、“冰天雪地·美好生活”群众文化活动相结合,策划开展以“百日行动”冠名的千场文艺演出,举办体育赛事、冰雪试车和系列群众性冰雪体育娱乐活动,组织开展“沸腾的冰雪”“数码家电焕新节”等省级商旅融合促消费活动,促进文旅体产业深度融合。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体育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4.打造龙江精品演艺。依托省京剧院、省龙江剧艺术中心、省评剧院、省演艺集团举办戏曲经典剧目展演,重点打造京剧《遇皇后·打龙袍》《玉堂春》《大刀王怀女》、评剧《女儿》《秦香莲》《半把剪刀》、龙江剧《荒唐宝玉》《在希望的田野上》等多部经典大戏及折子戏,打造好冰秀、相声等专场演出,丰富冬季演艺市场产品供给,营造良好氛围。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5.探索遗址遗迹游览新路径。持续打造“一眼万年—黑龙江文明探源游”“东北丝绸之路—海西东水陆城站游”“轨记巡礼—中东铁路建筑游”全省文物主题游径。指导哈尔滨市南岗区、阿城区、牡丹江市等地推出文物主题游径,活化利用文物资源,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出研学游、自驾游等活动。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6.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办好第三届冰雪非遗节,组织邀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经典非遗项目加盟,扩大规模、提升层次、丰富内容,满足游客文化体验需求。组织全省各市(地)在春节期间开展非遗年货大集活动,指导开展好齐齐哈尔“滚冰节”、鸡西“自贡彩灯会”、黑河瑷珲“上元节”、绥化“兰西灯会”等非遗民俗活动。开展“视频直播家乡年”活动,创新非遗宣传方式。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7.充分发挥博物馆阵地引擎作用。以省博物馆(省民族博物馆)、哈尔滨市博物馆、齐齐哈尔市博物馆、大庆市博物馆、佳木斯市博物馆、鸡西市博物馆、黑河瑷珲历史陈列馆、伊春市博物馆、鹤岗市博物馆、双鸭山市博物馆、绥化市博物馆等综合博物馆为核心,推出博物馆游主题线路。依托传统节日、重要假日及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冰雪特色展览及活动,通过“线上展+线下展、常设展+临时展、巡展+联展”多重组合方式,丰富产品供给。开展博物馆服务质量提升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延时开放,进一步提升博物馆讲解服务,优化参观路线、升级智能导览,优化游客参观体验感、舒适度和满意度。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8.开展“冰天雪地·美好生活”系列群众文化活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优秀产品进景区活动,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部重点项目“四季村晚”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19.加强旅游休闲街区建设。组织指导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街区开展微改造精提升,因地制宜培育文化体验、购物消费、演艺娱乐、特色美食等业态。重点打造哈尔滨中央大街、中华巴洛克、牡丹江东一中俄风情街等一批文化特色鲜明、业态高度集聚、休闲消费活跃的旅游休闲街区。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推出龙江特色美食推介品鉴活动
     
    20.办好西餐美食节。依托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等地特色俄式西餐厅,开展品鉴西餐美食节活动。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黑河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21.办好“非遗美食购(go)”活动。以第三届冰雪非遗节为依托,为龙江非遗美食和龙江老字号美食搭建平台,举办“非遗美食购(go)”活动,展销我省非遗美食和龙江老字号产品,让游客感受“龙江非遗美食”魅力。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22.办好冷水鱼品鉴节。连续推出镜泊湖、兴凯湖、连环湖、五大连池、大似海等地冬捕节系列活动和抚远“淡水鱼都”特色全鱼宴,扩大媒体宣传,开展冷水鱼品鉴和预制菜售卖活动。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黑河市、绥化市政府;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23.推出龙江特色美食榜单。通过美团、大众点评等平台,推出锅包肉、铁锅炖、九珍十八品等龙江榜单菜品。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四)深耕龙江优质产品
     
    24.提升“黑土优品”品牌知名度。在北京、哈尔滨、郑州、南京等地开设“黑土优品”专卖店,在哈尔滨市会展中心E馆打造4000平方米“黑土优品”运营中心。面向社会发布品牌文化赋能倡议,开展“品牌文化赋能行动”,深度讲好“更好、更绿、更香、更安全”的农产品品牌故事。持续开展“中国主播龙江行·绿色龙江之黑土优品”系列直播活动,为龙江优质农产品搭建销售渠道。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旅投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投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5.打造优质“黑龙江礼物”。优化全省5家“黑龙江礼物”实体店经营管理,增强我省历史文化特色和创意赋能元素,推出高附加值的文创产品,有效拉动文旅新消费。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旅投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6.推出龙江特色旅游商品。充分发挥“黑龙江礼物”旅游商品品牌优势,整合各地市旅游商品资源,打造优质旅游纪念品、旅游伴手礼等,进一步扩大我省旅游商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旅投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7.扩大“九珍十八品”“黑森”特色食品吸引力。推出森林食用菌、坚果、浆果、畜牧产品、蜂产品、饮品等系列产品,不断提升龙江森林食物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为游客提供营养健康的森林食品。
     
    (牵头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龙江森工集团;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8.丰富优质俄罗斯特色商品供给。依托俄品多食品专营店、俄罗斯商品批发销售中心、俄罗斯食品官方旗舰店、中俄贸易互市区等销售平台,在哈尔滨和沿边城市构建俄罗斯商品集散中心,将俄罗斯食品、俄罗斯酒水、俄罗斯工艺品等特色商品打造成黑龙江旅游的必选商品。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黑河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实施酒店民宿专项提升行动
     
    29.提升酒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从卫生、安全、服务等指标入手,促进星级酒店设施配置、硬件建设等方面向先进省份看齐,推出一批品牌影响力强、美誉度高、服务优良的标杆星级酒店,形成以星级酒店为引领,快捷酒店、城市家庭旅店为支撑的住宿业格局,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需求,为游客提供周到、细致、满意的住宿服务。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0.以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特色民宿发展。修订提升民宿标准,评定一批星级民宿,充分利用北大荒文化、知青文化、东北特色农家菜系等资源,新增一批具有差异化、辨识度和故事性的特色乡村民宿,盘活存量民宿资源,提升民宿数量、居住品质和游客满意度。坚持试点先行,把漠河市作为试点地区,鼓励出台漠河市地方标准,建立地方民宿公共品牌,推荐评选全国甲级民宿,打造龙江民宿头部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1.加大民宿扶持力度。推动以雪人木屋、拾叶知悠为代表的北极村民宿集群式发展,力争将乡村民宿培育成吸引客源、繁荣农村、创业增收的规模性产业。建立旅游民宿创意设计人员专家库,指导民宿在新建和改造中,融入具有龙江特色的设计元素,提升民宿设计水平。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实施旅游交通专项提升行动
     
    32.组织开展交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出租车、网约车不规范经营等突出问题和乱点乱象开展集中攻坚,织密布控网格,提高巡查频次,蹲守重点部位,增强交通护游效能,提升游客和市民出行的安全感、获得感。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3.加强交通运力调配。加强城乡交通运力与铁路列车、民航班机顺畅衔接,科学安排地铁、客运班线、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运力,切实提高游客出游高峰期的交通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景点运力投放,开行区间车、旅游客运专线、定制客运线路、旅游包车等,构建公共交通“快旅”模式,多渠道满足游客出行需求。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4.全面提升旅游交通服务质量。重点提升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网约车服务水平,助力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5.提升汽车租赁的规范化和便捷化。加强汽车租赁与旅游景区、酒店住宿以及乡村度假休闲的融合度,在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游客集散重点区域设置经营场所,扩大游客租车、还车服务半径。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6.实施自驾游专项提升行动。配套交通和自驾游营地建设,完善服务区等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体系,加强沿线景观营造,创新自驾车全域旅游线路产品,打造产业化、规范化的露营经济。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投集团;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7.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对旅行社包车的安全管理,重点检查“五不租”要求落实情况,规范旅行社租车行为,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会同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天气、道路等预警预报信息,引导旅游企业提前应对,确保游客安全合理出行,营造安全稳定的旅游环境。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全方位优化旅游服务和基础设施
     
    38.建立“文旅体验官”制度。在各级、各地旅游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分批招募“文旅体验官”。对全省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游民宿、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交通线路、演出场所、等级博物馆等涉旅环节进行全覆盖式体验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解决影响游客旅游体验的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游客对我省文旅服务的满意度,进一步打造服务有温度、市场有活力、发展有特色的文旅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9.建立旅游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由各旅游企业按照标准设立“首席质量官”,落实旅游行业质量建设主体责任,促进旅游企业创新质量服务管理模式。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0.实施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对“哈亚雪”线路旅行社管理人员及导游,冬季亚布力、雪乡等景区管理及从业人员,星评员、民宿管理及从业人员,星级酒店管理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投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1.实施导游服务专项提升行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严格规范导游执业行为,建立导游行业“正负面清单”,实施龙江导游“四个一百”转型升级引导计划、“龙江金牌导游”培养计划,举办名导进龙江等培训活动,推进导游服务供给与游客消费需求更加匹配。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2.开展“龙江旅游服务之星”评选活动。面向全省导游员、讲解员、星级酒店服务员,开展“龙江旅游服务之星”评选活动,以游客满意度为标杆,表彰和鼓励在文旅行业中表现出色、服务质量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服务人员,树立龙江旅游新形象。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3.实施冰雪旅游景区提升工程。指导省内重点冰雪旅游景区丰富冰雪旅游产品供给,重点做好冰雪大世界、雪博会、横道林海雪原度假区等休闲度假综合体的建设和运营,指导雪乡、亚布力按照5A级旅游景区标准提升景区品质。开展S级旅游滑雪场评定与复核工作,规范旅游滑雪场质量管理。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4.实施哈亚雪沿线冰雪景区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尚志、雪乡周边的冬季临时景区,哈尔滨、牡丹江和森工要在各自辖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所有景区全覆盖,检查景区的安全、定价和服务等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整治。
     
    (牵头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政府,龙江森工集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5.实施文旅领域冰雪产业标准提质工程。以黑龙江省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为契机,会同省市场监管局,依托哈尔滨冰雪大世界、中国雪乡、北极村等开展冰雪产业标准化试点,深入推进亚布力阳光度假村、威虎山横道滑雪场等冰雪类省级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建设,助力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6.推广应用“一键玩龙江”小程序。为游客提供本地旅游攻略、地图信息查询、内容发布及反馈建议等覆盖全旅行场景的线上服务,融入冰雪旅游、冰雪运动、冰雪演绎、冰雪特色商品和公共服务资源。制作线上冰雪地图,聚合极致滑雪、冰雪艺术、冰雪风光、冰雪娱乐等板块。上线冰雪特惠产品专题,联合携程对黑龙江酒店、景区门票和度假线路产品进行优惠征集,为游客提供一站式预订今年冰雪出行的解决方案。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47.开展冬季文旅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冰盾护游2023-2024”冬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专项行动,全面复盘去年冰雪季旅游存在问题,分行业、分地域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单位(部门),制定长效整治措施。各市(地)要围绕热点旅游线路,实施“网格化”监管,实行先行赔付机制,集中查处一批社会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经营案件。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九)强化宣传营销
     
    48.举办冰雪主题宣推活动。策划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南地区、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地区五场大型片区冬季旅游推介会,组织开展大兴机场秋冬季产品宣传、冰雪电音节、冰雪露营大会、中国冰雪旅游推广联盟产品推介等冰雪主题宣推活动。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机场集团,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49.加强宣传推广力度。以主流媒体、社交媒体、门户网站、新媒体等为支撑,围绕统一热点话题,构建“畅赏黑龙江”旅游新媒体营销矩阵,加强“北国好风光,美在黑龙江”形象宣传。创新营销方式方法,依托各类游戏平台,设计开发冰雪主题赛道,组织承办全国性线下游戏赛事。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0.加大互联网营销力度。加强与携程、美团等OTA平台合作,强化与腾讯、抖音、小红书、B站等新媒体合作,开展热门话题营销和事件营销,以短视频、攻略玩法等形式全方位推广全省旅游产品。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1.健全冬季旅游营销推广机制。做好线上线下冬季广告宣传和专区展示建设,沉浸式展现我省冬季冰雪旅游特色;发展旅游直播、旅游带货、平台售卖等线上营销新模式;在央媒、两站一场、公交高铁等地投放冬季旅游形象广告;全新制作冬季旅游宣传片,在重点冰雪旅游城市街区和商户电子屏营造冰雪旅游氛围。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2.深化重点城市互游合作。深化与沪粤浙皖及深圳旅游领域对口合作,开展“寒来暑往、南来北往”旅游季系列活动,吸引当地游客来我省感受冰天雪地。密切与东北地区其他省区文旅联动,联合举办“冰雪季”特色互游活动,推动区域内产品共建、资源共享、客源互送。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引客入省力度
     
    53.制定冬季冰雪游优惠政策。鼓励各地针对康养游、研学游、边境游等特色旅游推出系列惠游举措,推出亲子游、研学游优惠套餐,实行门票减免或折扣优惠,做热研学游、亲子游、家庭游市场。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4.推动边境游发展。鼓励引导旅行社设计打造更多更优的边境游产品,吸引更多俄罗斯游客入境旅游,进一步规范边境游市场秩序,优化服务,简化跨境游审批流程。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黑河市政府,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5.落实引客入省奖励办法。落实“引客入省”奖励政策,加强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励旅行社申报“引客入省”积极性,吸引旅行社向我省输送更多外省游客。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健全市场机制
     
    56.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战略合作企业,重点吸引旅游科技、旅游装备、旅游服务、旅游运营等知名企业进入我省旅游市场。支持培育一批大型旅游集团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旅游企业,引导支持中小微旅游企业特色发展。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57.加强行业自律。做强旅游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实施“黑白名单”制度。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保障机制
     
    58.加强统筹,健全省市协调机制。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强化统筹推进、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企业要履职尽责、协调配合,在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规范管理等方面协同发力,共同解决好冬季旅游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各地要科学谋划、全力推进,发挥旅游工作联席会议职能,制定具体推进举措,明确责任分工、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59.加强安全管理,强化涉旅领域安全生产。督促景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加大对旅游餐饮企业及景区内餐饮场所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力度。强化旅游景区及景区周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障游客公共卫生安全。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60.形成闭环工作机制,加大评估问效力度。按照“领导责任、工作推进、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四个体系工作要求,在冬季冰雪旅游“百日行动”结束后,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复盘晾晒,对于成效突出的,将予以表扬通报。同时,优化冬季旅游统计方式方法,拓展数据来源,为制定政策提供准确依据。
     
    〔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单位:省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完成时限:2024年3月底前〕
  • 2025-07-21 22:19

  • 关于征求《黑龙江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关于“积极发展边境旅游”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推动我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制了《黑龙江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2月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反映。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说明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反映情况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必须署明单位名称和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97号,邮编:150001
     
    附件:黑龙江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24日
     
    黑龙江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为推动全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期间关于“积极发展边境旅游”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东北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入境旅游促进计划》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决定等部署要求,按照《黑龙江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黑龙江省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实施方案(2023—2025年)》、《黑龙江省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50条措施》、《黑龙江省加快发展边境特色旅游二十条措施》等规划、政策,加快以对俄为主的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东北亚的边境旅游发展新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充分挖掘转化我省边境的生态资源、人文历史、地理区位等优势,完善边境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丰富边境文化旅游产品,释放扩大边境旅游消费潜力。优化边境旅游营商环境,培育壮大边境文旅市场主体,提升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水平,规范边境文化市场秩序。深化边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建设中俄文化旅游交流合作示范区,打造龙江特色边境文旅品牌,推动我省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助力我省构筑向北开放新高地,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利用5年时间,建成以哈尔滨为边境旅游区域枢纽的中国最北边境旅游首选地、中俄跨境旅游样板地、东北亚国际旅游目的地、中俄文旅交流合作示范区,边境文旅产品体系形成龙江特色,边境地区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服务、营销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边境旅游产业综合实力、竞争力显著提高,边境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取得重要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开发边境文旅资源
     
    1.摸清资源底数。组织边境地区文化旅游资源普查,形成边境旅游资源调查报告,建立边境旅游资源库。
     
    2.丰富文旅产品。夏季旅游、冰雪旅游、人文旅游与边境旅游有机结合,依托我省界江界湖、边境城市、对俄口岸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人文风貌等特色旅游资源,培育北国边城、“两国一岛”、游江游湖、生态观光、火山康养、休闲度假、文娱演艺、民俗民风、异国风情、互市商贸、红色文化等旅游产品,培育非遗手工艺品、文创伴手礼等纪念产品,开发航空、极限、探险、穿越、马术、种养等新特产品,打造“黑龙江礼物”、“黑土优品”、“九珍十八品”、“黑森”、冷水鱼等土特产品,推出野菜宴、全鱼宴、俄式西餐等饮食产品。依托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巴罗夫斯克、比罗比詹、比金等毗邻城市的森林、建筑、大学、剧院、美术馆、博物馆等特色文旅资源,培育赴俄观光、狩猎、餐饮、手工艺品体验和“中俄大界江探秘游”“乌苏里江船歌游”“中俄跨境邮轮”等跨境旅游组合产品。依托双边贸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经贸人文资源,培育展会、比赛、康养、文娱、演艺、寒地试车等跨界融合产品,构建“面向东北亚,畅游俄罗斯”的边境旅游特色产品体系。
     
    3.串联旅游线路。沿黑龙江、乌苏里江黄金水道,培育嘉荫—萝北、黑河—漠河、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等界江界湖游船(邮轮)精品线路,打造“水上丝绸之路”、“冰上丝绸之路”。沿G331国道,培育牡丹江、鸡西、双鸭山、佳木斯、鹤岗、伊春、黑河、大兴安岭边境开放旅游带,打造“中国两极穿越”自驾游线路、“边塞风情梦幻冰雪”冰雪游线路、红色文化传承线路、世居少数民族线路和“对俄文化和旅游交流走廊”、“古驿路文化体验旅游带”、“醉美G331自驾旅游廊道”“建三江探秘游”等边境旅游主题线路,构建沿边景区、度假区和边境城市、乡村、特色小镇、口岸等贯通一体、串珠成链的边境旅游黄金线路体系。开发抚远至哈巴罗夫斯克、绥芬河至海参崴等跨国旅游路线。
     
    4.加强市场开发。积极开发国内、国际旅游市场。打通哈尔滨、黑河、抚远、绥芬河经布拉戈维申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哈巴罗夫斯克的出入境旅游通道,巩固对俄边境旅游市场。面向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韩国、日本等重要国外客源市场,拓展跨国旅游市场。
     
    5.建设边境景区。组织开展边境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S级旅游滑雪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评定、复核工作。制定“一地一策”提档升级方案。开发建设新的旅游景区、滑雪场、度假区,创建黑瞎子岛5A级旅游景区,推动兴凯湖新开流景区创建国家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6.组建旅游联盟。组建18个边境市(县、区)边境旅游联盟,整合旅游资源,健全协作机制,加强协同合作,共同开发界江、界湖、口岸等边境旅游产品和市场。
     
    (二)深化边境文旅交流合作
     
    7.品牌建设宣推。打造“最北边境·醉美龙江”边境旅游品牌,协调将我省边境旅游品牌纳入文旅部旅游宣传体系,组织边境旅游专题营销推介活动,建立边境文旅全媒体宣推矩阵。
     
    8.开展文艺创作。创作具有边境特色和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舞台剧、影视剧、动漫游戏、书画等艺术作品,打造有地域题材、红色题材、知青题材等舞台剧等演艺品牌。
     
    9.推进文化惠民。组织全省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院校、文艺院团等文化骨干力量支持边境地区文化建设,开展公共文化“进边关”等文化惠民活动,引导边境地区社会民办文化团体、乡村文化大院等群众性文化组织发展。
     
    10.文物保护传承。组织边境地区考古研究、成果展示和阐释,开展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文明发源地考古调查,加强瑷珲新城遗址、饶河小南山遗址、兴凯湖新开流遗址等重要边境文物保护利用。
     
    11.举办文旅活动。创新中俄文化大集、中俄地方文化艺术季、鸡西旅游时尚周等大型文旅交流活动的举办形式和内容,提升影响力,形成带动力。举办兴凯湖肃慎文化冬捕节、横渡中俄界江—黑龙江、牡丹江冰雪嘉年华、“东极之冬”三江泼雪节、鹤岗中俄界江文化旅游节、大兴安岭极地森林冰雪嘉年华、黑河寒地试车节等特色文旅节庆活动,促进对俄文化旅游深度交流。
     
    12.文旅促进“三交”。协同民宗部门打造大兴安岭十八站、黑河新生和外四道沟、伊春嘉荫、佳木斯八岔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文旅品牌,共同保护传承鄂伦春、赫哲等边境少数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13.推动区域合作。发挥哈尔滨核心枢纽作用,带动边境地区旅游发展。建立东北三省一区边境旅游区域合作机制,打通G331边境旅游线路通道,共享资源,互送客源。健全与俄毗邻地区省(州)长会晤沟通协调机制,签订边(跨)境旅游双边合作协议,研究深化交流合作措施。协调建立蒙、日、韩等多边文旅交流合作机制,构建东北亚地区跨境旅游圈。
     
    (三)发展边境文旅产业
     
    14.加强招商引资。制定边境文旅产业招商引资具体扶持政策措施,编制边境旅游招商图谱,组织边境文旅招商引资活动,推动签约达成和落地。
     
    15.项目建设拉动。建立边境文旅项目库,建设一批边境地区文旅综合体、主题公园、高等级酒店、休闲娱乐场所、文化产业园、进出境免税店和边境特色商圈、特色街区等重点项目,引进中俄品牌直销购物中心、跨境电商、互市贸易等多元业态。
     
    16.协调金融支持。协调政策性银行放宽边境地区中小微文旅企业信贷限制条件,提高信贷投放比。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文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引进外资银行和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边境地区设立子公司,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参与边境文旅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大边境文旅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金融支持力度。联合出台促进边境旅游消费措施。
     
    17.壮大市场主体。打造边境地区中小微文旅企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扶持一批专精特新边境文旅企业发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头部企业、社会资本投资边境文旅企业,构建边境文旅企业服务体系。支持边境地区文旅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投资合作、发行上市,培育大型龙头边境文旅集团企业。
     
    18.产业整合融合。打造边境文旅开放合作聚集区和产业融合试验区,推动文化、旅游与关联产业深度融合,协同相关部门探索“文旅+商贸”、“文旅+农业”、“文旅+科技”、“文旅+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发挥产业集聚规模效应。
     
    (四)完善边境文旅公共服务设施
     
    19.配套文化设施。推进边境城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开展公共文化线上服务业务。加强边境行政村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村屯文化广场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边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
     
    20.配套旅游设施。建设边境旅游集散中心、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健全旅游管理服务、信息咨询、电子交易、应急救援功能,发挥“一站式”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协调推动旅游驿站、旅游厕所、旅游标识系统、汽车营地、旅游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边境地区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能力和水平。
     
    21.畅通交通网络。协调交通等部门完善连接边境城市、村屯、林场、口岸、景区、旅游度假区等重要节点的道路,推进G331国道旅游化、景观化改造,设置沿途观景平台、停车区、加油站、充电桩等设施。协调发改等部门加快支线机场扩建、北黑铁路升级、高等级公路贯通、跨境索道建设,改善边境地区交通便利性、通达性。协调通信管理部门解决边境沿线公路通信信号畅通问题,提高Wi-Fi覆盖率,增设应急报警求助设施。
     
    22.推广智慧文旅。完善智慧旅游平台和“一键玩龙江”小程序,建设边境旅游信息大数据平台,加强边境旅游数据统计分析,实现边境文旅产业运行、企业信用评价、网络舆情监测、客流分析调控、银联消费统计、旅游投诉监管、电子合同管理、景区视频监控等数字化、智能化。研发跨境旅游无障碍自助服务系统,提供网络预订、支付结算、语言翻译、旅游标识、医疗救助、信息咨询、应急报警、交通指引等便利化服务。协调通信等部门推进边境沿线通信基站建设,布设5G通信网络,消除信号盲点。推动边境景区Wi-Fi全覆盖。
     
    23.发展边境民宿。研究制定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编制民宿产业发展规划,鼓励边境地区民宿集群式发展。规范边境旅游民宿设施与服务标准,推进边境口岸城市旅游民宿和特色农家乐等建设,打造具有“两极”风韵、沿边风情、林海雪原、红色文化、垦荒文化、知青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中高端民宿,完善旅居设施,打造边境旅游区域民宿品牌。
     
    (五)加强边境旅游服务管理
     
    24.旅行服务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边境旅行社在俄罗斯备案,扶持黑龙江对俄旅行社发展,扩大边境旅游业务。协调和支持国际旅行社发展扩大,加强对31家赴俄免签资质旅行社、导游的服务管理,规范边境旅游、跨境旅游合同,落实出境旅游团队“一团一报”制度,提升出入境旅游团队审批效率。制定旅客参加出境旅游团流程指南,开展全流程代办服务。制定针对边境旅游的旅行社“引客入省”奖励办法。
     
    25.联合监管执法。建立边境旅游联合监管、执法合作、部门联动和跨境旅游投诉、处理、反馈等机制,加强住宿、餐饮、交通、导游、物价、文娱场所等边境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共同维护边境旅游市场秩序。落实旅游产品、宣传广告报备审批制度,持续开展口岸出境旅游团队执法检查,规范边境旅游市场秩序。
     
    26.健全信用体系。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边境旅游市场监管体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记录、分级监管和联合惩戒,打造边境旅游诚信口碑。推广边境地区“文旅体验官”制度,“吃住行游购娱”全覆盖式体验监督。协同物价部门研究发布边境旅游指导价格。
     
    27.人才培养储备。建立边境旅游人才智库和专家智库,开展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边(跨)境旅游重大课题研究。依托高校等科研机构建设边境旅游国际人才培训基地,组织边境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交流,培养俄语导游等专业人才,完善国际专业人才引进机制。
     
    28.倡导文明旅游。加强出入境游客的文明行为引导,加大涉外法律法规、公约和礼仪风俗等宣传普及,倡导绿色旅游、文明旅游。加强出境旅游团和游客的爱国主义、保密、安全、卫生、友好交往等教育,提示和监督出境游客不得参加危险性活动和黄、赌、毒等国家禁止活动。提升文旅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意识,规范文明行为举止,选树文明服务样板。
     
    29.筑牢安全基础。建立边境旅游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多边联合救援、境外医疗救助、跨境保险赔付等机制,完善境外旅游商业医疗保险等制度,制定出入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境外旅游接待安全保障措施,加强边境旅游安全合作。
     
    30.违规行为处置。协同公安、边检、海关等部门建立擅自经营边境旅游项目、扩大边境旅游范围、延长出入境停留时间、非法滞留居留、散团离团、携带违禁物品等违规行为的联合处理、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机制,健全边境旅游违规案件立案、审理、裁决和执行机制,防范边境旅游违规行为发生。
     
    31.筹建行业协会。组建边境旅游协会,开展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边境旅游行业自律和管理。制定针对边(跨)境自由行、自驾游等全流程服务指南,组织开展行业性促消费等活动。
     
    (六)探索边境旅游改革开放
     
    32.游客通关改革。协调海关、边检等部门推进出入境管理制度改革,落实《中俄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定》,放宽中俄边境旅游管制,扩大边境旅游异地办证口岸范围,建立临时护照办理机制,建立出入境游客“一站式作业”通关模式,推动设置团队游客绿色通道,开放中国公民赴俄72小时免签政策。发放边境旅游专用出入境通行证,开通赴俄旅游班车线路,允许边境旅游团队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简化通关手续、增加游览天数和线路,提升通关效率。推动团体旅游便利化。
     
    33.车辆通关改革。协调交通等部门推进跨境旅游包车互通、自驾游车辆便捷通关,出台8座以下小型车辆跨境自驾游管理措施,探索国家一类口岸便捷办理临时入境旅游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号牌、行驶证、车辆国籍识别标志等特殊政策,推行临时入境旅游机动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制度。
     
    34.建设用地改革。协调自然资源、林草、发改、交通等部门将边境旅游发展规划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规划,出台支持边境旅游发展的用地用林政策,合理设定边境旅游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边境旅游重点项目、涉旅公共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
     
    35.“两区”申报创建。积极争取申报边境旅游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遴选推荐2个边境市(县)参加下一批申报。组织相关文旅部门赴广西学习调研防城港边境旅游试验区、崇左中越德天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创建经验。召开黑河边境旅游现场会,打造边(跨)境旅游样板。研究制定“两区”申报奖励和创建扶持政策措施,集成改革创新制度。协调外事、商务等部门将跨境旅游合作纳入省外事活动计划,推动中俄双方签订跨境旅游合作协议。
     
    36.做好法治保障。根据国家边境旅游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结合修订《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增加边境旅游管理相关内容。组织科学院所、高校、法律专家开展涉外文化安全和旅游权益保护等法律问题研究,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四、行动举措
     
    (一)建立专班工作机制。成立边境旅游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谋划研究、统筹协调、调度督导、解决问题和工作保障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市场管理处、资源开发处、产业发展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推广营销处、公共服务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艺术处、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科技教育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各市(地)、18个边境市(县、区)的文旅行政部门负责人为专班成员。各处、各市(地)、各边境市(县、区)指定1名具体工作人员参加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牵头协调推进。
     
    (二)建立统计分析机制
     
    1.旬、月、季分别梳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分析数据、研判改进工作,数据表格和情况报告分别于旬最后一日、月底前三日、季度最后一周上报。
     
    2.各处、各单位联络员负责对口统计上报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综合汇总。
     
    3.半年和年底分别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工作报告。
     
    4.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借助外脑开展分析研究。
     
    (三)建立督办推进机制
     
    1.专班办公室负责工作的总体协调,分解任务、建立台账、转办督办、例会调度,制定行动计划和工作清单。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班领导小组视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立会,各处(室、局)、各单位分别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总结经验做法,会商解决难题,研究部署工作。
     
    3.专班办公室运用“四个体系”工作机制进行督办推进,对工作推诿、不作为、不积极导致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厅机关成员处(室、局),移交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监督问责。对工作不落实的成员单位,将发函或约谈当地政府。
     
    (四)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1.围绕资源整合、游客共享、产品同创、线路对接、监管联合、宣推一体,将8个沿边市地整体打造成为边境开放旅游带,将18个边境市(县)、27个口岸、106个行政村的景区景点串联成线,实现共同开发、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受益。
     
    2.筹建边境旅游协会,加强边境旅游行业管理作用。
     
    3.健全与省外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口岸办)、省体育局、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共同推进“两区”申报和边境旅游建设工作,协同解决困难问题,推动国际事务合作,研究制定通关、税收、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组织专家开展涉外法律研究衔接。
     
    4.加强与内蒙古、吉林、辽宁沟通对接,争取打通漠河—根河—满洲里—海拉尔和虎林—密山—东宁—延边—白山—通化—丹东两条跨省边境旅游线路,实现东北三省一区边境旅游区域协同发展。
     
    5.探索与广西、云南、贵州、新疆等地建立边境旅游高质量发展共同体,互推游客,嫁接线路,扩大客源面。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俄罗斯是我国周边国家第三大出境目的地,发展对俄边境旅游具备基础、潜力巨大。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将边境旅游作为重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发挥专班作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督导落实。各级联络员切实履行联系落实职能,全程负责,确保质量。加强厅机关处室、各市地、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协调推进工作。
     
    (二)加强要素保障。强化计划衔接、要素保障和政策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得下去、结得出果。统筹年度财政资金预算,给予边境旅游财政支持,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研究细化涉及边境旅游的用地用水用电、金融融资、科技人才等保障措施,为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提供必要要素保障。
     
    (三)深化创新改革。聚焦边境旅游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策理论研究,着力破解制约难题。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智库等外脑作用,参与边境旅游改革发展。加强边境一线调研,发现实际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听取基层干部群体和广大游客的意见建议,提高边境旅游工作针对性、实效性。
     
    (四)统筹推进落实。召开现场会,组织观摩示范、交流学习,全面启动各项工作。按照工作计划和各自责任分工,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措施、完成时限等。按照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工作任务。

    2025-07-21 22:17

  •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文化和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文化和旅游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承诺、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原则,运用公共信用数据、行业信用数据和市场主体自主报送的数据,按照公开的指标、算法和程序,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制定发布省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指导各设区市制定发布市级行业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本级行业信用应用子平台,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设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定期发布或更新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行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龙江”网向社会公开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信用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成立行业信用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七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五)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可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诚信自律,减少证明材料,简化审批程序;条件成熟的,可以信用承诺代替证明或审批。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制的,应当制定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实施监管。
     
    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实施失信惩戒;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并及时推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1000分,评价结果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类。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评价结果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评价指引,明确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权重设置。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减少至原抽查比例的30%以下,原则上无事不扰;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B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以下;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C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保持不变;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倍以上;对于行业信用评价为E级市场主体,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倍以上,并纳入挂牌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八条  对于A级和B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在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提供便捷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予以推荐;
     
    (四)优先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等开展宣传;
     
    (五)在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D级和E级市场主体,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重点审查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利用“信用龙江”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服务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限制参加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省级大数据主管部门、省级信用主管部门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省级部门,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异议权利。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市场主体。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复核结果的同时,将相关结果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拥有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权利,但应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等。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如存在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但符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修复条件的,可向出具行政处罚的省内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不满6个月的、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不满3个月的;
     
    (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被限制或者禁止行业准入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欺诈行为的;
     
    (五)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指南》,明确文化和旅游领域失信行为的修复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条件和修复流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7-21 22:11

  • 关于加快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面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加快推动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文化和旅游部、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有效支撑我省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广泛协同。把握全局,系统规划,积极构建高质量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加快健全各地各部门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信用工作协同联动机制,广泛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齐抓共促的协同格局。
     
    依法依规,规范建设。坚持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全面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提升失信惩戒的规范化水平,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切实维护各类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运行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提升信用数字化支撑能力。全面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闭环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监管和服务效能提升。
     
    强化应用,创新探索。发挥文化和旅游市场优势,集成公共、市场和社会资源,创新守信激励措施,拓展信用应用场景,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发挥作用,提升全社会获得感。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前,全面打造体系完备、运转有序、活力迸发、作用彰显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建成运行,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健全完善并依法有效充分共享,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应用场景深入人心,信用赋能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不断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夯实规范建设基础
     
    1.突出法规引领。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的解读和宣贯,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积极推动在我省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性法规制修订过程中嵌入信用条款,夯实我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基础。
     
    2.健全制度体系。聚焦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修复、信用异议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据可依、规范开展。
     
    3.杜绝泛化滥用。编制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边界、惩戒依据和规范。全面清理全省文化和旅游领域自行创设的涉及额外减损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文件。严格依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和惩戒失信主体,如实记录和及时共享严重失信名单主体、失信惩戒案例等信息。
     
    (二)强化平台数据支撑,提升数字赋能水平
     
    1.加快信用平台一体化建设。打造省市协同、集约高效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构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研发、信用应用协同、数据质量监测等功能模块,提升信用数据挖掘和多维关联分析能力,形成具有感知、分析、决策能力的信用中枢,实现对行业、区域、主体的信用监测、分析和预警。
     
    2.积极构建信用一张网。推进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与文化和旅游部信用信息化系统、省信用平台、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流、业务流有机协同,形成上联国家、横贯省直、全省文旅一体集成的信用一张网。
     
    3.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和督促通报机制,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归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各类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需求,依法依规按照物理共享、授权调用、数据核验等方式实施共享。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公示、尽公示。
     
    4.强化公共信用信息质量和安全管理。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质量监测和问题数据整改机制,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合规性。加强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和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三)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1.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统筹推进审批替代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各类信用承诺制建设,鼓励信用承诺在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创新应用,引导形成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主动承诺、自觉践诺、互信互利的良好氛围。畅通信用承诺线上线下渠道,完善共享公开机制。加强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全面及时记录承诺主体虚假承诺、违约毁诺信息,并将其纳入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依托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平台,分类建立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模型,将国家、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监督检查结果、执法监管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信息纳入评价指标,实施定期评价和结果动态更新,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标准,结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类明确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优良的监管对象,降低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对严重失信的监管对象,大幅提高抽查比例、监管频次。探索建立跨部门信用协同监管机制,推进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共享共用,提升部门间联动监管水平。
     
    (四)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赋能文旅市场发展
     
    1.提升信用+政务服务水平。依据权力事项,全面梳理涉及信用应用的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事项。以政务服务事项为基本单位,结合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进一步细化明确应用措施,推动信用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精细化落地。
     
    2.加强信用应用场景创新。发挥我省旅游资源优势,探索打造以“信易游”为牵引,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的信用惠民场景体系。引导景区、星级酒店等推出减免门票、押金、先享后付等信用激励措施。广泛推进信用惠民场景在全国范围内互认共享,提升我省“信易游”系列场景对省外游客的吸引力、影响力,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
     
    3.推动金融支持文旅市场发展。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协同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创新有利于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发展的专项信贷产品,提升市场主体金融服务可得性、便利性。
     
    (五)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优化行业诚信环境
     
    1.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短视频、微信、APP等新媒体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推动诚信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景区、进校园、进社区。征集和创作一批高品质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主题公益广告,推动诚信意识和理念深入人心。加强导游、旅行社等重点主体诚信教育。积极选树诚信典型,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强大力量。
     
    2.深化失信问题治理。健全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问题治理机制,加强诚信缺失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和持续跟踪,综合运用建立台账、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信用修复等措施,推动失信行为主体整改退出,不断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3.引导行业组织参与信用建设。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单位诚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在行业失信问题分析研判、信用承诺创新应用、守信激励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强探索实践。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健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督查和考核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人员按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三)加强权益保护。建立以信用异议、信用修复为重点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渠道,提升信用异议、信用修复效率。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培训制度,构建关爱和威慑并重的信用修复引导机制。
     
    (四)强化试点示范。鼓励各市、县(市、区)因地制宜,积极争取文化和旅游部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在信用品牌建设、诚信文化建设、信用承诺制度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优化信用消费环境等方面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促进信用经济发展。

    2025-07-21 22:10

  •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管理,保障研学实践活动参与者、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及相关研学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研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同业内其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规范经营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设有研学专业部门,配备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研学服务文本合同,明确研学线路、课程、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  注重研学品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研学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质量,确保研学活动符合教育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  强化安全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配齐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饮食安全和行车安全,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支持协会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践行社会责任,彰显担当,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活动,落实贫困学生费用减免承诺,为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加强信用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原则。
     
    第八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假借研学名义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九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不得诱导或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扰乱研学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接受未进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单位(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
     
    第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如果违反承诺条款、触及禁止条款,协会将进行如下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违诺行为将在黑龙江省智慧研学云平台向全行业、全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全行业将对被公开曝光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五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将在行业资格申报系统内予以公示,并会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牢牢把握安全底线与监管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在研学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提醒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研学活动参与者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队,不得购买路边小吃等问题食品、饮料。
     
    第十八条  要严格把控研学团组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或食堂就餐。
     
    第十九条  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6

  •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拍摄影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二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不虚假宣传,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第四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
     
    第五条  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如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其他另外收费项目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服务合同上明确。
     
    第六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七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对提供的服饰、道具等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第八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拍摄地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避免拍摄敏感或禁忌内容。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本协会成员要遵守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杜绝盗用、抄袭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及公示制度,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不虚假夸大宣传、不哄抬价格、不欺诈消费者、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误导消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  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自然环境与历史遗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旅拍企业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不得存在隐形消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扰乱旅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针对欺诈、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内违诺名单,并公开曝光。实施行业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  行业内将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管,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旅拍所有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拍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如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5

  •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公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间可通过加强团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第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程,包括租赁车辆预订、租赁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租赁车辆交付服务、承租期间服务、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具备接待承租人、受理咨询业务、核验承租人身份、签订合同等的场所或线上服务能力,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
     
    第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要通过网络、门店、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要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并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租赁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第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提供规范的服务,服务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业务知识,服务流程要规范、文明。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高价任意宰客,坚决抵制“0元”租车等恶意价格行为,坚守市场公平秩序。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五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对承租人、实际驾驶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向协会通报与行业有关的情况和信息,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行业活动,并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汽车租赁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4

  •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客运巴士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旅游包车行业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包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旅游包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各项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二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三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个人文明素质,按照《黑龙江省旅游包车客运服务规范》相关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热情周到地为游客提供安全、正点、舒适安心的服务。
     
    (一)出车前,驾驶员应熟悉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和车容车貌、设施设备检查,确保路况计划清晰,设施设备完好,车容车貌整洁。
     
    (二)接到任务后,驾驶员应核准用车单位、活动日程、联系人等重要信息,配合导游、领队安排行车路线。
     
    (三)驾驶员应按约定时间提前到达用车地点,就近停靠,打开空调,调节温度;应主动帮助“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携带大件行李物品的乘客。
     
    (四)在行车过程中,驾驶员应规范使用车内空调、音视频等服务设施,保证文明驾驶,杜绝行车中吸烟、吃零食、接打电话、随意攀谈、随地吐痰、向车外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
     
    (五)到达中途目的地,驾驶员应规范停靠车辆,提醒乘客携带贵重物品;乘客离车后,检查门窗,看管车内物品;时间充裕时,应按规定实施车辆途中检查并清洁车内卫生。
     
    (六)等候乘客期间,驾驶员不应在车内躺卧或有其它不文明姿势;不应翻动乘客物品;不应用喇叭催促乘客;不得擅自离岗影响乘客上车或发生物品丢失等现象。
     
    (七)接待任务结束,驾驶员应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八)驾驶员不应干预导游正常安排的计划行程;严禁索要小费或随意增加收费;杜绝与导游串通甩客、倒客、欺客、宰客,严禁以各种借口强行安排乘客计划外购物、参观、住宿、用餐等强制消费活动。
     
    (九)驾驶员应使用普通话交流服务;鼓励驾驶员用外语为国外乘客提供交流服务。
     
    (十)发生乘客批评或被乘客误解时,驾驶员应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解释。
     
    第四条  旅游包车驾驶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一)驾驶员应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和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
     
    (二)出车前,驾驶员应做好生理、心理状况自我检查,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确保路况清晰、身心健康、设备完好、车貌整洁。
     
    (三)发车前,驾驶员要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做到“五不两确保”。
     
    (四)驾驶员在发车前应开展安全带例检,确认全员规范佩戴后,方可发车,并督促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带。
     
    (五)驾驶员驾驶过程中不开“斗气车”、不追逐竞驶、不强超强会,确保安全驾驶。
     
    (六)收车前,驾驶员应仔细查看车内和行李舱有无遗失物品。如发现遗失物品,应主动联系及时归还;如无法归还的,应按规定上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经营主体要使用具有合法手续的客运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适老化无障碍交通运输设备。旅游包车车辆要符合JT/T1094-2015《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GB37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标准,设施设备要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能够满足乘客旅游出行需要。
     
    (一)旅游包车车辆运营标志齐全、清晰有效、正确摆放;车身整洁完好,无破损、变形,车门、窗开启灵活;车厢内地板、踏步、座椅、扶握、照明设施完整、安全可靠。
     
    (二)旅游包车车辆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浮土、无杂物、无异味;脚垫、窗帘、头垫、靠垫、座套平整清洁,更换及时。
     
    (三)旅游包车车辆座椅安全带完好;车辆配备手持安检设备、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等安全应急设备;车辆安全出口、应急门、顶窗等应急逃生装置有效,开启顺畅。 
     
    (四)备件箱工具、备胎、备件齐全,摆放规范有序;行李舱符合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JT/T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载运物品和载运管理符合JT/T 1134-2016《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五)车身内外广告张贴喷涂符合国家规定,不覆盖车辆运营标志,不得妨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六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把好驾驶员准入关。驾驶员要具有驾驶相应车型职业资格,证件合法有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三年内无重大行车违章记录。
     
    第七条  经营主体要加强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行车操作规范》,确保驾驶安全。
     
    第八条  旅游包车企业要足额配备动态监控人员,规范动态监控装置使用,及时提醒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经营主体要杜绝旅游包车挂靠经营,坚决防止“以包代管”“挂而不管”;杜绝依托网络平台违规开展班线运营;杜绝车辆报停期间私自招揽客运业务。
     
    第十条  经营主体不得过度浮动价格,不临时加价,不采取低价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竞争,维护市场价格公平稳定。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纠纷,要妥善协商解决。对发生的涉稳舆情要及时向行业协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
     
    第十二条  客运服务网络平台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害乘客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严禁违法使用、泄露或出售乘客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或由相关经营主体、乘客等举报违反本公约并查实的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记入当年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违反本公约规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将在行业内相关媒体通告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有责的,经营主体要报交通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惩戒期间,经营主体要给予解聘、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形象和声誉,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规范签订包车合同,按规定购买车辆和人员保险。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要自觉遵守本公约,经营主体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及时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主体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维护乘客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2

  •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树立出租汽车行业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本公约所指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政策,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履行行业准入要求,提供服务的车辆要符合营运资质要求,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要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第四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建立应急保障和爱心服务车队,积极参与行业文明创建和公益活动;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服从政府安排做好应急保障服务。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和综合素质,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优质的客运服务。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在车内或平台APP公开企业经营许可信息,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杜绝在服务协议中存在误导性、强制性、欺诈性消费条款,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服务要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要求: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建立服务监督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和驾驶员的咨询投诉。对于涉嫌存在殴打乘客、毒驾、酒驾等恶性行为的驾驶员,要立即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展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非法营运、挂靠经营、非法转让经营权、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严禁欺客宰客、恶意加价、变相收费、拒载、绕路;严禁聘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使用报废车辆、超期未检验车辆。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抵制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网约车企业不得使用歧视性派单和定价规则,主动降低或者动态调整过高的抽成例;不随意、频繁调整运价影响行业整体稳定;参照政府定价决策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不误导、强制、欺诈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不得组织、煽动、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事件。如发生涉稳舆情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切实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相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将在相关媒体通告批评,并将逐步建立行业诚信经营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同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考核记录;多次严重违反本公约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之一,且被认定为驾驶员有责的,出租汽车企业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基础上,由行业协会将驾驶员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视情给予惩戒措施,惩戒期间,出租车企业要按联合惩戒规定,实施行业禁入,不予聘用;或停止该驾驶员参加运营以及停止平台派单等惩戒措施。
     
    (一)在岗期间存在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批捕、提起公诉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事实的;
     
    (二)在岗期间发生暴力、侵财、涉性、扰乱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达到处罚标准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三)运营期间违反相应交通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退保、破坏动态监控设备、私自将运营车辆交予无资格证人员驾驶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经营行为,杜绝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统一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车辆调度、动态监控,按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人员保险。
     
    第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出租汽车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如发现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经营行为,可及时向行业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1

  •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餐饮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提高餐饮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规范的餐饮服务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餐饮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恪守诚信之道。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树立诚信行业形象,把诚信服务意识贯穿到服务宾客全过程。
     
    第二条  保障食品安全。从源头采购到储存和加工制作过程,严控温度和卫生条件,严禁使用过期食材或添加有害物质,保证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  提升服务水平。秉承“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热情周到待客,主动细致服务,努力营造文明、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第四条  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服务需求,重视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与技能培训,充分展示地方特色和企业文化底蕴。
     
    第五条  倡导绿色消费。落实禁塑限塑相关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杜绝违法经营。坚持依法经营,践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杜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无照、非法从业行为。
     
    第七条  严禁扰乱市场。不做虚假广告和误导性宣传,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欺客宰客,不强买强卖。
     
    第八条  反对食品浪费。积极宣扬节约风尚,在显著位置展示“光盘行动”“节约粮食”等提示信息,提示消费者适量合理点餐。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不给行业抹黑。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协会将视情况采取向社会公布名单、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条  强化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体验感和满意度。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餐饮烹饪行业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2:00

  •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民宿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黑龙江旅游民宿提档升级,推动旅游民宿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旅游市场环境,弘扬诚信精神,保障安全管理,维护行业形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建设。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价格标准,不得价外加价、虚假优惠、误导性价格标示,不得以隐瞒或欺诈、虚假诱导等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公示要真实准确、标识醒目。
     
    第三条  旅游民宿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微笑服务、主动服务,仪容仪表、言行举止符合相关规范,提供有温度、个性化服务,提升服务品质。
     
    第四条  旅游民宿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行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民宿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游民宿要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恪守服务承诺,提供质优价美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处理投诉。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旅游民宿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和运营管理要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
     
    第七条  旅游民宿不得违规使用三无产品、添加剂等,不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第八条  旅游民宿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入住旅客信息给他人使用。倡导游客健康绿色文明上网,严格落实信息登记责任,安装治安信息系统,如实上传,依法保密入住人员个人信息。
     
    第九条  旅游民宿不得诋毁、排挤同行,不搞恶性竞争,加强学习交流,沟通市场信息,掌握市场行情,共同协调和应对市场竞争,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
     
    第十条  旅游民宿不得浪费餐饮食材,自觉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全过程,从源头减少餐厨垃圾。践行垃圾分类,规范废弃物处置和回收利用。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恶意取消消费者订单或涨价,未按原订单执行损害消费者权益,将在行业、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节假日哄抬价格谋取暴利扰乱市场者,行业内企业将对该旅游民宿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违约旅游民宿企业将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取消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资格。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各部门监管制度,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员工和到店客人购买意外险等保险,强化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要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与批评,建立健全游客信息反馈和投诉机制。
     
    第十八条  从事旅游民宿的企业要自觉遵守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积极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九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协会民宿分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9

  •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景区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树立诚信经营形象,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景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游景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景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贯彻措施有力,定期监督检查。提供的产品安全、可靠,服务规范、优质,合作的产品供应商具备正规资质,手续齐全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以诚信赢得客户信任,以守信践约树立良好口碑。
     
    第三条  景区要依法公示门票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门票优惠政策,不乱涨价、乱收费,不强行销售景点套票,认真贯彻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确保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景区要定期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对景区内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在危险处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护人员。
     
    第五条  景区要主动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开展并参与旅游景区相关活动,自觉维护塑造我省旅游景区行业的整体形象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景区要遵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承诺,保证所有接待服务设施达到质量、卫生标准,全面提高旅游接待水平,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严格履行与游客、合作伙伴等各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第七条  景区要建立健全游客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积极举报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抵制旅游不良风气。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八条  景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杜绝虚假宣传,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欺客宰客。
     
    第九条  景区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活动,不拉客宰客欺诈游客,不哄抬物价竞相杀价,不无证无照违规经营,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以次充好短斤缺两,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态度野蛮语言粗鲁。
     
    第十条  景区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色情、迷信等不健康色彩的游艺项目和文娱活动。
     
    第十一条  景区严禁无照经营、私摆乱设、流商招徕。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二条  景区要共同遵守公约,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建立违信景区名单,违信景区和违信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进行曝光,并视情况采取拒绝入会申请、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公约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旅游景区,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时,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景区采取联合抵制。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景区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觉接受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的监督和调解。
     
    第十六条  景区要认真落实旅游安全责任,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游景区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8

  •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导游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导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树立导游诚信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推动导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结合黑龙江省导游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导游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导游人员要带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二条  导游人员要坚持“游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满足游客的合理需求。要树立诚信意识,诚信对待每一位游客,以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提供服务。
     
    第三条  导游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熟悉旅游路线和景点,为游客提供专业的讲解和指导。要关注游客的体验和感受,积极回应游客的反馈和建议,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导游人员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遇到天气变化、交通延误等突发情况,能够迅速调整行程安排,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游客,临时私自更改行程安排,或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增减景点、缩短游览时间等行为。
     
    第六条  严禁导游人员与旅游商店、餐馆等经营者串联,进行强制购物或消费,收受回扣、索要小费或其他形式,损害游客利益。
     
    第七条  严禁导游人员不遵守旅游安全规定,忽视游客安全,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
     
    第八条  严禁导游人员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对游客进行辱骂、侮辱或攻击,侵犯游客尊严。
     
    第九条  严禁导游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泄露客户隐私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条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的导游,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从业,并公开曝光,并鼓励会员之间相互监督。
     
    第十一条  完善游客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游客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对导游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及时受理和查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通过媒体和社交平台等渠道,加强社会对导游行业的监督力度,对诚信经营的导游进行正面宣传,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导游要在出行前提前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天气、交通、治安等安全情况,对旅游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资质合格,并向游客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导游要引导游客遵守景区规定,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游客发生意外。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导游要迅速组织游客疏散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导游要向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提醒,包括交通安全、防盗防骗、防火防盗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等内容。
     
    第十六条  加强导游培训和监管。对导游进行定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导游的业务水平和诚信意识。同时,加强对导游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导游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导游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7

  •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行社及相关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黑龙江省旅行社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行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确价格、服务标准等行程事项,公开、透明地发布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三条  旅行社要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  旅行社要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旅游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和旅游业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旅游投诉,积极参加旅行社信用体系建设,本协会将对旅行社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六条  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超范围经营、不挂靠,不将经营资格转借,门市部门只能招徕游客,不经营具体旅游业务。
     
    第七条  不得采用“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不虚假宣传、恶意压价、串通涨价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第八条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语言误导游客,不欺客宰客。不雇佣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导游人员。不故意拖欠团款,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环境。不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确保旅游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条  不得因为旅行业从业者流动性大而拖延交纳社会保险、加长试用期或者社保外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一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行为将在全行业、全社会公开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全行业内企业将对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三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将在信用监管系统内予以公示,将不具备或者失去政府等相关部门的采购资质。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旅行社要严格执行旅游客运包车“五不租”制度。
     
    第十六条  旅行社有关工作人员要在旅行过程中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制定安全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旅行社要严格把控团队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就餐。
     
    第十八条  旅行社要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旅行社协会
     
    2024年6月9日

    2025-07-21 21:56

  •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以下简称“文旅科研课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宏观决策课题管理和资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资助本省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科技创新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实践应用。   第三条  文旅科研课题研究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管理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立项管理的、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文旅科研课题。课题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文旅科研课题实施统一归口管理,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处(室、局)和直属单位等提出研究需求,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课题的统筹规划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具体负责文旅科研课题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文旅科研课题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拟定年度文旅科研课题申报指南;
     
    (三)组织文旅科研课题的立项与结项评审;
     
    (四)监督、指导文旅科研课题的组织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评选和奖励文旅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文旅科研学术研讨活动;
     
    (六)编辑、出版年度文旅科研课题成果汇编;
     
    (七)其他与文旅科研课题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市(地)文化(体)广电和旅游局、省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管理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课题申请推荐和具体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单位课题申请,审核本单位课题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组织实施课题,履行课题申报书及立项通知书中约定的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课题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和登记等工作;
     
    (三)跟踪管理文旅科研课题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报告文旅科研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文旅科研课题按年度工作需求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一)重点课题主要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引或推进创新价值的理论研究,具有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大方向及文化和旅游厅明确提出的重大现实课题研究;
     
    (二)一般课题主要开展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实践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研究,推动文化和旅游(文博)学科发展和进步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领域进行前沿探索的研究,对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三)委托课题用于开展文化和旅游(文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出的重大内容研究,经黑龙江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单独立项。
     
    第九条  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黑龙江文化和旅游事业,近3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具有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机构,能够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能够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有效管理;
     
    (四)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五)一般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委托课题要求参照重点课题;
     
    (六)课题申请人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科研项目的申报;非课题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同年最多可参与2项课题的申报;文旅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结项前不得申报科研课题;
     
    (七)课题申报通知和立项通知中有其他要求的,课题申请人应当一并遵循。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不受理其课题申请:
     
    (一)未按规定填报申报书;
     
    (二)课题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申报课题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三)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流程
     
    (一)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采用专家初审和会议复评相结合的立项评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资格审查后,文旅科研课题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建议拟立项名单,会议复评后,报厅党组会会议审议;
     
    (四)审议通过后,在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下发立项通知书并通知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与其签定相关协议。
     
    (五)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按要求完成立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将文旅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文旅科研课题验收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论文、决策咨询、软件、标准等。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文旅科研课题申报书的承诺开展研究工作。一经批准立项,课题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组织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管理(承担)单位;
     
    (三)延期结项;
     
    (四)终止或撤销课题协议; 
     
    (五)课题执行过程中或者成果出版等有涉外问题;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同步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委托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科目包括:
     
    (一)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邮寄、打印、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印刷费,包括调研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三)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四)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完成课题进行的调研、或与课题有关的小型学术会议或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的费用;
     
    (五)辅助设备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和维护等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20%;
     
    (七)劳务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15%;
     
    (八)管理费,支出总额不超过资助总金额的5%;
     
    (九)其他支出。
     
    课题其他来源经费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自行管理,无需纳入以上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当年拨付80%,其余20%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的课题作终止处理,并追回已拨经费未使用部分。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造成课题负责人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终止、撤销课题协议的,追回已拨经费的未使用部分;对撤项处理的课题,应退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提交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作出撤销课题决定:
     
    (一)不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配合文旅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同行或专家评议意见;
     
    (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八)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九)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课题负责人的课题研究期限、研究方案仍以立项通知为准)或者终止课题研究的申请,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核批;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研究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课题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不遵守课题研究成果宣传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撤销或终止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成果验收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估文旅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一般在1-2年内完成;委托课题一般在1年内完成。确有正当理由,课题负责人可在截至期前3个月申请延期结项,但延期申请只能提出1次且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项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1次,每个课题的结项验收专家不得少于3人,以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约定的内容为依据,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课题成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和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作用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课题可免于结项验收: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及以上奖励的;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应用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上述课题仍应当填写《验收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验收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材料提交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  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可逐步建立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  科研与创作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注明“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课题编号:XXXX)”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起正式施行。
     

  • 2025-07-21 21:55

  • 2025年暑期,旅游业没有旺季
    眼瞅着7月已到下旬,暑期旅游旺季逐步进入高潮。 但是在威海开民宿的朋友A君却无比焦躁,因为他经营的上百套民宿房源快赔麻了。 A君向劲旅君展示最近一段时间在OTA上的各项经营数据,普遍下跌60%以上。往年暑期旺季自家民宿房价都是一路走高,今年却一路暴跌,房价从平均800元/间夜腰斩到平均400元/间夜,即便如此还是每天存在大量闲置房源。 更让他心慌的是,这种旺季不旺的现象并非个例,当地不少酒店民宿都一片惨淡,经营者哀嚎遍野。要知道威海是一座淡旺季分明的旅游城市,旅游业高度依赖暑期旺季这三个月的经营业绩,如果暑期旺季业绩惨淡,全年亏损就成必然。 “去年这个时候,威海早晚高峰都会因为大批游客到来而堵车。” A君叹息,今年威海主要交通道路随时通畅,当地旅游从业者都懵了,游客到底去哪儿了?! 01 “2025年暑期旺季不旺”正在成为旅游业共识。 B君常年在某头部山岳景区周边从事旅游接待服务,他惊讶发现,今年暑期旺季,就连这块金字招牌都招揽不到游客了。

    7月以来,从他在当地经营的住宿+餐厅项目的游客接待量来看,来到当地旅游的外地游客量大幅下降,往年这个时候只要是天气给力的前提下,上午不到9点当地游客接待中心就人满为患,但是今年同样的时间却门可罗雀。

    受到客流量暴跌影响,B君不得不降低住宿、餐饮价格,并且通过推出更多低价优惠套餐快速甩卖库存。“现在根本不去想怎么赚钱,能够尽可能多的回收一点现金流就不错了。”

    C君在川渝地区从事酒店加盟业务,今年6月至今她巡视当地多家加盟酒店,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当地不少景区客流量严重不饱和,曾经大排长队、摩肩接踵的现象不复存在,导致景区周边酒店入住率跌到惨不忍睹,能够达到去年同期60%入住率的酒店就算是优秀水平。

    “如果整个7月保持这种经营现状,今年暑期将不再有旺季。”C君无奈判断。

    同在川渝地区经营一家当地头部动物园类景区的D君证实了C君的判断,他向劲旅君表示,景区看似每天热热闹闹,其实客流量同比去年下滑逾10%,还在继续下滑,搞得经营团队每天战战兢兢,大热天能从冰冷的经营数据中感受到来自暑期旺季的阵阵寒意。

    “而且周边所有景区客流量都在暴跌,大家都非常惶恐。”D君苦笑道,去年暑期景区业绩就在下跌,今年跌得更猛,不知道暑期后半程会不会有奇迹发生。

    从事旅游定制服务的G君更惨,每天找自己做定制咨询的游客倒是络绎不绝,但是最后成交的却屈指可数。好不容易抓到一个潜在客户,费心费力给服务三五天,最后却因为一句“还是不太合适”就不了了之。

    搞得G君都快自闭了,根本弄不懂到底哪里出了问题。

    02

    2025年暑期旅游旺季,游客都跑哪儿去了?!

    无数旅游从业者都在相互打探,因为在他们看到的各种新闻中,每一个热门旅游目的地都是人满为患,但让他们困惑的是,自己实际观察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在劲旅君看来,暑期旺季大众出游热情依然保持高涨,只是出游方向及玩法却发生变化。

    极端高温是影响大众出游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6月中下旬开始,国内很多热门旅游目的地相继进入40℃+炙烤模式,往年避暑胜地东北地区气温都冲上35℃+,漠河等地竟然开始大批量安装空调。在这一背景下,北上广深很多原本计划带着孩子暑期出游的城市中产家庭纷纷放弃中长途旅行,转而选择短途避暑游。

    “又热又贵体验感又差,还不如在郊区找个民宿躺平。”

    劲旅君的朋友E君原本计划暑期带孩子去上海迪士尼或者广州长隆,但是看到两地居高不下的气温以及大排长队的盛况,犹豫再三选择放弃。最终她每周末带孩子去京郊找个民宿或者酒店躺平,上午趁着天气凉爽带孩子骑行、打网球或者徒步,中午回到酒店民宿小憩,下午选择室内读书、学习或者亲子活动,晚上会去找乡村美食。

    E君的选择代表了一批城市中产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打卡游览已经不是城市中产家庭出游的刚需,舒适深度体验的需求反而逐步攀升,更何况上海迪士尼之类地标式景区可以找机会错峰出游。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暑期放弃中长途旅行的人,在本地游方面也在悄悄抛弃当地景区,他们选择的平替让旅游从业者大跌眼镜。

    F君在中原地区经营一家主题乐园类景区,他最近调研发现,自家景区很多老客户不是被当地景区同业抢走,而是被当地文商旅综合体大量截留。

    让F君尴尬的是,自家景区竟然根本打不过当地文商旅综合体,因为景区有的项目,文商旅综合体基本都有;景区没有的项目,文商旅综合体还有。事实上,现在很多文商旅综合体在装修和体验上足以秒杀很多传统景区,并且跑出长春这有山、西安长安十二时辰、北京超级合生汇这类头部玩家。

    “这些文商旅综合体吃喝玩乐一条龙,而且在极端高温下提供充足冷气。我站在一个游客的视角看,自己都会选择它们而非自家景区。”F君叹气道,想不到在暑期旺季打败景区的不是景区,而是文商旅综合体。

    03

    更让旅游从业者郁闷的是,即便大众选择中长途出游,这个暑期旺季依然与自己没关系。

    因为大众旅游消费与传统旅游服务开始脱节。

    自疫情以来,旅行社跟团游衰落,私家团为代表的小包团模式快速崛起。

    然而今年暑期旺季,小包团模式也逐步被抛弃,越来越多人选择自由行。很多旅行社从业者最近都遇到同一个现象,那就是前来咨询的客户越来越多,最后下单的人却越来越少,其中很大一部分客户都是打着咨询旅游线路的名义来获取攻略,等拿到有价值信息后直接选择自由行。

    在这一背景下,暑期旅游业最爆火的业务竟然是租车,几大平台这一业务增速一骑绝尘。

    此外,游客来到热门旅游目的地之后,不再是一味扎堆逛热门景区,而是根据各自消费水平选择高性价比玩法。

    中低收入为主的游客格外青睐当地免费景区,尤其是阶段性减免几百元门票的头部大景区或者在当地主打免门票的新兴沉浸式景区。以洛阳为例,不少年轻人纷纷抛弃商业化气息浓厚、服务玩乐项目缺乏的白马寺等传统景区,但是对于穿着唐装汉服夜游洛邑古城情有独钟。

    城市中产们愈发流行以旅居的方式在热门旅游目的地的景区周边进行30-60天的深度度假。例如,在黄山、峨眉山等景区周边的很多村落,不少高端民宿或者公寓住满了长租的外地人,比起逛主景区,他们更喜欢深入当地人的生活中去体验。更有甚者,不少城市中产深入不为人知的小城市去旅居,云南的普洱、弥勒、曲靖、玉溪、红河等地近两年暑期外地面孔大幅增加,热极一时。

    这导致另一个奇葩的现象,热门旅游目的地游客越多,当地景区/酒店的生意反而越差。

    特别是当地酒店业,受到供大于求的影响,再加上要争夺原本就稀少的存量客源,不得不进行低价内卷,诱发一轮又一轮恶性循环,让原本赚钱的暑期旺季沦为不赚钱甚至赔钱的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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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从业者应该如何夺回属于自己的旅游旺季?

    在劲旅君看来,一年一度的暑期旅游旺季,大众旅游消费需求依旧旺盛,但是旅游从业者想要抓住属于自己的机遇,必须向大众证明自己产品与服务的独特价值。

    D君所在景区最近尝试推出夜探动物园玩法,这一玩法借鉴了在全球大火的新加坡夜间动物园模式,可以让游客在夜间探索动物园不同的角落,在黑暗中观察不同动物的生活细节。

    “夜探动物园一方面可以让游客躲避白天的极端高温天气,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与众不同的场景体验,希望可以借此给景区带来客流量新增长点。”D君解释。

    不少民宿从业者则开始尝试探索旅居类产品,尤其是开发小城市旅居房源。

    在他们看来,前些年民宿行业过度聚焦于城市标准化房源运营,反而忽视了民宿特色与非标的一面,相较于大城市的短租房源,小城市的中长租旅居房源正在吸引更多城市中产的关注,是民宿从业者暑期旺季夺回市场主动权的一个抓手。

    更多旅行社从业者开始思考向客户收取“定制咨询费”,通过这一方式既能够筛选出精准客户,又能够倒逼自己提升咨询服务与产品定制能力,从而将自身价值点从“卖旅游产品”转向“定制咨询服务”,这是旅行社从业者走向质变的必经之路。

    2025年暑期,游客依然熙熙攘攘,旺季还是红红火火。

    只是旅游业抓住旺季的方式必须改变。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期待旅游业从业者抓住机遇,更进一步。

    2025-07-2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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