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导游执业权益”的建议13策!
劲评论 孙志永 2024-10-30 10:39:38
“‘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导游群体好像是被这个社会抛弃了一般”——这可能是绝大部分导游从业者的职业感知。客观来看,这种感知并不是导游职业群体所独有,几乎所有的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群体都存在这种情况。当我们将自己置身于所处社会环境的“中心角色”的位置、以自我为中心时,更会觉得有一种被抛弃感,这与目前我国导游职业群体的就业现状有关,与我国导游职业的管理体制有关,与我国目前的旅游市场供求现状有关,与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有关。在现有的《旅游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不做原则修改的情况,导游职业群体的就业环境便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将导游职业放在中国当前的的各种职业人群之中,总体来看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当然,从微观个体角度,从具体的旅游从业者角度,从某一个行业角度,导游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其权益保障存在因难,社会评价偏负面,野导、黑社相关的网络舆论事件频发,新闻媒体及自媒体等对导游的污名化,导游社会地位不高,不受尊重的情况,也是显而易见的。笔者根据导游执业的具体市场环境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试图给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一、 现状:

旅行社、旅游者、旅游行业组织、旅游主管部门等与导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只有清楚地明确导游与相关方的关系,才能谈得上导游执业权益的保障,否则,缺乏“法治”明规则的约束和保护,谈导游权益保障根本是空中楼阁,无稽之谈,则无法实践;夸夸其谈,胡说八道,则无法落地。非常遗憾,很多导游、旅行社、旅游行业组织、旅游自媒体博主、旅游院校学者和行业专家,甚至我们的旅游主管部门部分人员,都不能客观地说清楚,更谈不上弄明白各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了。

很多游客习惯不习惯地将导游指代旅行社,但现实中这种认知,既对也不对。说对,是因为导游受旅行社委派接待旅游者;说不对,是因为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复杂,不一定是旅行社员工,当自驾游、自助游和自由行兴起,碎片化旅游资源呈现单独的产品和服务化趋势,导游的向导、讲解和服务的职能碎片化提供,导游职业的发展方向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如果不能完整、准确、客观地认知导游所处的地位,一则不利于旅行社业的转型;二更不利于导游自身的转型;三则是旅游主管部门无法适应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去制定合适的政策;四是旅游资源的协调发展缺乏合力。

具体关系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导游证,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才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此类导游人员属于旅行社员工,其劳动收入构成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业务提成,差旅费及其他一些补助”,公司和个人各自承担“五险一金”,其中“工伤和医疗保险”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2.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 可以通过旅游行业组织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导游证,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才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此类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关系属于非旅行社员工的劳务关系,其劳务收入主要是以“团/天”式“计时”或“计件”方式来计算的“劳务报酬或劳务费”,即“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不需要为劳务关系的导游缴纳社保性质的“五险一金”,社保中的“工伤和医疗”保险便不能发挥保障作用,通常是通过导游自己购买人身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或旅行社代购的人身意外险来保障导游的人身财产权益。

3.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的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在旅游实务中,导游和领队不通过旅行社委派,自行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甚至私自招揽、组织和接待旅游团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不合理低价游”中的“导游”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参与团队收益分成,承担团队亏损风险,尽管不符合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看,导游参与赌团、私自承揽导游和旅行社业务是存在的。这类导游,本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由于其非法,很难与劳动合同关系导游、劳务合同关系导游相提并论。这类导游对旅行社行业的负面影响非常大,当然,行政法律关系上不合规,在民事法律关系上依然受到《民法典》的调节。

改革开放以来,导游与旅行社关系,由紧密型的员工式劳动关系,到松散型的合作式劳务关系,再有独立自主型的合伙式承揽关系,不同关系对应不同的权益保障,就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来看,导游权益保障在法治上有着健全的保障机制,之所以各方争论不休的原因,就在于大家对以上关系的认知不够,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些关系背后代表着导游权益不同的保障体系。

二、 问题:

导游从业人员的工作、生活、学习不确定性多于确定性,缺乏安全感、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幸福感、获得感,导游服务的价值与价格背离,收入水平呈现不稳定、不均衡、不匹配、不透明的特征,在自媒体上被污名化,没有应有的社会地位。

1. 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普遍认识不清:

“没工资、零底薪、无社保、没尊严、污名化、无地位、收入不稳定、淡旺季带团不均衡”,这些标签,既是一个个导游个体自我感觉的职业现状,同时,也是很多旅游自媒体、专家学者和旅游主管部门所认为的行业现状。这些说法,似是而非,半真半假,但并不准确,主要是由于“导游与旅行社”的关系没有认识清楚,不同关系下的导游执业状态,显然是不尽相同的,将导游职业放在社会上的各行各业之下去比较,并没有特别之处,自谋职业的工作者多半会有这些体感,所有的自谋职业者都会面临这些窘境!如果不能在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关系认知的基础上,导游合法权益的保障则无从谈起,不同关系之下的导游权益保障完全不同,再怎么谈保障都无从落地。

2. 导游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缺位失灵:

无论制定多少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得不到执行,依然是“纸上谈兵”,为什么在法制健全的情况下导游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缺位失灵呢?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到导游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关系到旅行社的具体执行层面的环节,还有旅游供应链条较长。狭义的旅游业在旅游产业集群中地位较低,缺乏话语权,旅游行业组织没有发挥好作用,旅游主管部门在众多行业主管部门中话语权较弱,旅游景区、旅游交通、旅游住宿的行业主管部门多数不是旅游主管部门,旅游媒体、旅游研究机构、旅游院校等单位专家学者们夸夸其谈,既不懂实践,也没有动力去调研这些问题,导游在很多旅游者眼中是服务员,“伺候人的角色”,自古以来在中国的世俗社会中就是丫鬟奴才的定位,旅游消费者眼中店小二式的存在,或下人长工的位置,从心眼里看轻导游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这个其中存在文化心理的因素,“顾客是上帝”更使得旅游者有天生的优越感,导游与旅游者在观念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平等的关系。

3. 导游等级考核、星级评价制度脱离薪酬待遇水平:

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导游职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获得导游资格、申领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方可进行导游执业。通过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对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进行规范。虽然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践中,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较少(即使在旅行社中,专职/全职导游也不是主流,多数身兼其他工作),市场中多数导游从业人员属于自谋职业(名义上须受“旅行社委派”,但处于实质上的 “准自由执业”的状态)。以上执业现状,叠加旅游市场季节性供求差异明显、地域性淡旺季需求不均衡,不合理低价游中“导游买团/买人头/参赌分成”的存在,使得导游的服务水平、个人综合素养、实践经验、应变能力、资历阅历、口碑形象、个人品牌IP、等级星级所应匹配的收入水平/身价等与导游真实的薪酬待遇水平完全不相符合。缺乏一个科学、合理、体现竞争兼顾公平的,体现导游价值与价格、导游薪酬待遇的旅游市场“导游服务价格”的生成机制。

4. 导游执业的内外部环境愈发恶劣:

一次次旅游网络事件、涉及导游的负面舆情,使得导游群体时常处于风口浪尖,旅游市场充斥着各种各样、打着导游旗号、影响导游形象的非导游人群,导游服务是串联旅行社产品和服务、串链旅游资源的链条,不管哪个环节接待出现问题,都需要通过导游来向旅游者传递,实际上很多矛盾并非由导游引发,尤其是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旅游纠纷,当然这个过程也确有导游参与其中,游客和社会公众会首先将矛头指向导游,毕竟导游是具体执行者。从导游所感知的软环境来看,社会评价不高,缺乏职业荣誉感,口碑形象不佳,缺少理解和同情;从导游所接触的硬环境来看,服务与收入不匹配,社会保险多数需要自己承担,没工资和没社保,收入不稳定,风里来,雨里去,饱一顿,饥一顿,酒店不安排司陪房,安顿好游客后自己却到处找地方住宿,旅游大巴上游客挤占导游座,有些餐厅没有司陪餐,景点不免导游票,没有导游休息室,景点不接受导游踩线考察学习,文博单位禁止限制导游讲解,铁路民航航运交通对导游也不够友好,旅行社要求导游垫团款,人身意外、财产损失和疾病没有保障,缺乏培训进修提高的学习机会,导游受了委屈没处申诉,旅游者看轻服务人员,不尊重导游的人格尊严,要给游客背不文明旅游的锅,社会公众和媒体时常将矛头指向导游群体,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不正常砍价、一味追求低价等负面影响等最终都会传导到导游服务上。

5. 导游资源的持续性供给后继乏力:

导游职业的不稳定性,服务性特征,社会地位的原因,三年疫情的影响,导游人员的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一些资深导游离开行业后,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损失,特别是一些外语专业导游,尤其是小语种导游,从新导游到成熟导游需要很长时间,外语导游的流失更不是短时间能补充的。一些旅游院校的旅游专业学生,很多是通过调剂专业而来的,大一都想着转专业,并不是特别喜欢这个行业,也导致我们虽然有很多旅游职中、旅游中专、旅游大专、旅游本科的在读学生,但是毕业后流失情况极其严重。旅游专业的学生没有专业兴趣,旅游教育的投入与产生是不匹配的,导致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以上种种原因,加剧了本地区导游人才的缺失,出现了后继无人的情况。

6. 导游服务的淡旺季供求不平衡:

旅游淡旺季对导游的需求必然是有差异的,旺季时供不应求,淡季时供大于求,这种市场供求状况势必会影响到导游群体的收入水平。导游从业人员要用旺季的带团收入填补淡季无团带时的家庭生活支出,旺季时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导游只能带一个团,分身乏术,不可能同时分身带几个团。旺季时导游供给不足,忙的要命;淡季时导游供给剩余,闲的发慌,如何平衡淡旺季导游的供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也导致了导游人力资源的波动,严重影响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水平。因为,导游职业资格需要准入,需要实践,需要积累,不可能一下子增加很多,即使考到证也不意味着就愿意带团,就能带团,就能带好团,就一直带团。本质上,导游的收入水平取决于市场供求变化,但是,平衡这种供给矛盾关系,关心导游人员就业情况和生存状态,也是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更关系到本地区旅游市场导游供求平衡的健康合理问题。

7.导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导服高低纠缠不清:

由于旅游行业不合理低价游的存在,由于旅游者消费心理不成熟而导致一味追求低价,由于导游自身对金钱收入的强求,由于旅行社之间你死我活的竞争,由于旅游巨头OTA平台的垄断性,由于旅行社与导游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存在,由于旅游服务成本价格与服务价值的背离,从而导致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经常会因金钱的原因产生各种争执纠纷。有旅行社不给导游发工资缴社保的,有旅行社要求导游缴保证金、垫付团款、克扣导游服务费的,有导游参与零负团费、借加点购物坑蒙拐骗而牟利分成的,有导游因工伤疾病或服务过程中被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把辛酸泪,一肚子苦水,好像谁都没有错,也好像谁都有错。尽管,旅游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旅游合同中要注明支付给导游的服务费用,但是没有实质意义,不起作用。导游要素资源的价格叠加不合理低价游的零负团费,使得旅游市场中导游的位置既关键,又敏感,没有导游,不合理低价游则无从变现,有了导游,好像又是被市场裹挟着往前走。

8.传统跟团游导游的需求减少而导致导游的结构性过剩:

旅游市场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传统的跟团游越来越向老年市场、研学游市场、亲子游市场集中,一老一小一家庭式跟团游导游需求增加;而夹带购物、自理和小费为特征的不合理低价团,越来越容易引发网络事件,以前带这类团的导游也越来越多的转行、转型或转向;市场上的定制团、私家团、家庭团、自驾游、自由行、自助游、主题游,小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此类型的导游由于碎片化特征及很多旅游资源方(比如国有景点景区、文博场馆、国际品牌的游乐园及一些网络头部景区)的限制,并不是所有导游都能很快适应,这些情况的叠加,导致了市场上一大批习惯带传统跟团游的导游无法适应新变化,或者说没有机会去适应新变化,出现了过剩和短缺并存的奇葩现象。

9.导游人员社会保障认知不足下的权益保障的缺位:

导游职业实际上是一高风险职业,旅行社业能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串联旅游要素资源,整合旅游产业链条上各种风险集中于旅行社,更便于统一、高效、集中应对各种风险,这个对旅游者的权益维护和旅游行业监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旅游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很多不确定风险,导游的执业风险甚至高于旅游者,因为导游有保护游客安全、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义务,但是导游自身的执业风险往往为很多旅行社和导游所忽视。近几年来发生的北京龚某导游暑期带团中暑身亡,张家界导游被游客打伤事件,南通团青岛住地下室导致司陪失火未能及时逃生,苏州舟山交通事故导游受伤严重,……,每一次重大的导游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事件发生,就意味着背后一个家庭的困顿,无不牵动着导游群体的神筋。而多数导游人员、旅行社对此平时不重视,事发不关己,并不能对劳动权益、工伤保护、疾病救治、意外伤害、紧急救援等有清醒认知和有效的应对办法。一旦发生意外时,由于多数导游处于自谋职业情况下的实质上的自由执业,缺乏很好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一人出事,一个家庭生活就会受到影响。

10.导游讲解内容无标准、不个性:

天下文章一大抄,体现在导游讲解方面,当你走进某个景点,听到周围的导游讲解时,就会有一种感觉,讲的都差不多,没有个性而言,出错的地方,都跟着出错。讲解内容千篇一律,多数导游讲解词都一样,有一些导游同一套讲解词,一招用到老。很多导游针对不同讲解对象时,都是一个模子的讲解套路,不管爱听不爱听,都是一个讲法,缺乏个性和新意。为什么导游讲解没有新意,没有自己的内容,没有自己的套路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文博单位是不允许按照导游自己搜集的资料讲解,说是因为加强意识形态管理,不允许编造历史;有的是因为导游自己比较功利,比较懒,知识水平有限,没有能力创新或不主动创新;有的是游客所好,迎合游客需求;有的是缺乏标准,选择素材差异等等。这也导致了社会上对导游讲解内容的不同评价。

11.导游职业群体的合规化执业存在问题:

1999年修订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使得中国的导游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导游人员由此前依附于旅行社的执业状态转向社会化执业,导游可以不必是旅行社的员工,社会人士也可以做兼职导游。随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当时的导游体制所设想的以旅行社员工专职导游为主体,辅之以社会兼职导游为补充的导游管理体制,从而给旅行社减负。而随着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国有旅行社的转制,反而变成了社会化兼职导游成为旅游市场导游供给的主体,旅行社专职员工导游反而成为辅助。这一体制的转化,极大地促进旅游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带来导游管理的混乱,无法有效地管控庞大的社会导游群体,旅游主管部门无精力,旅行社管不住,旅游行业组织约束不了。导游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规操作旅行社业务、不开发票不报税,参与赌团,“个人=旅行社”一样,规范的旅行社在与导游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怕撬团撬业务,怕违规折腾游客,个别导游拿着团队坑蒙拐骗,因为导游的责任首先要旅行社来承担。目前,社会导游如同脱缰的野门,旅行社员工的导游如同系线的风筝,旅行社对导游的掌控力度较弱,除非旅行社采用以毒攻毒、你坏我恶、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的同流合污的做法,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12.导游带团合法权益保障缺乏有效工具和手段:

导游作为服务人员,不到忍无可忍时,一般不太会和旅游者及其他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但我们也会看到,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导游与旅游者发生争执的事件,通常情况下,旅行社和导游处理的方式都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可能平息纷争,将问题解决在旅途中。但有很多事情的处理并不完全取决于旅行社和导游,确实有一些旅游者得理不饶人,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对导游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侵犯导游的人格尊严,这种事情发生后由于缺少必要的证据,往往处理起来极为困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其他旅游者也会带有倾向性作证,很难有一个客观公正地证据来说明事情的经过,导游受委屈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导游及旅行社要求旅游者、上帝、个人的文明旅游、合法合规旅游、遵守合同约定旅游,多数时候是力不从心的。

13.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对导游权利义务保障规定落实困难:

目前涉及到本地导游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条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法》、国务院发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导游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及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条例对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多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普及不够、知晓不足、落实不力和实施困难的情况。旅游业有广义旅游和狭义旅游之分,是一个综合性产业集群,是与旅游相关的有关产业的集合体。从广义旅游的角度因为涉及环节太多,很难考虑周全,那么,在狭义旅游方面,在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旅行社从业人员,特别是导游的权益保护方面也比较欠缺。

三、 建议:

1.明确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为什么要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笔者前文已做分析,明确关系,可以分清楚各自的责权利,可以不扯皮,此处不再赘述。如何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呢?最直接、简单、有效、务实的做法:(一)白纸黑字书面约定(合同/协议、任务单/计划单、委托书/借调函等);(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规范标准明确规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三)旅游行业组织章程、旅行社公司日常行为规范;(四)可以通过权威平台或网络工具智能生成双方约定事宜合同,比如“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旅行社管理系统”和“导游之家”自动生成合同等;(五)通过网络平台或通信工具等宣传普及这个方面的知识。

2.宣传普及导游权益的保障机制:

如何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当导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确保能够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渠道提出诉求,获得帮助,得到救济,从而维护权益。具体来说:(一)“愿赌服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协商处理矛盾纠纷;(二)“行政调解”,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旅游行业性质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与旅游投诉调解人员合署办公(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综合性的专职的旅游警察队伍),或者通过人社部门进行调解;;(三)“行业调解”,旅游行业组织的导游专委会或者导游协会类行业组织成立调解机构;(四)“约定仲裁”,通过借调、委派或劳务合同等约定通过仲裁机构裁决,或者 “劳动仲裁”解决;(五)“司法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条件成熟时可以成立旅游纠纷巡回法庭);(六)“法律援助”,旅游行业组织下旅游法律法规的法律顾问团队或志愿者组织协助处理。(七)还可以通过“地方旅游条例”细化旅游行业的纠纷解决机制。广而告知上述信息,通过短信、公众号、短视频、直播、会议、培训、公告等普及相关知识,将工作落到实处,使得导游人员能够便捷获得帮助。

3.导游服务价格或薪酬待遇的市场生成机制:

导游服务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构成要素之一,本质上是人力资源意义上的旅游要素资源之一。导游服务,其一是旅行社包价旅游服务的内容之一,其二是旅行社代订代办委托业务之单项服务内容之一,其三是讲解、向导和服务分拆开来的独立的非许可、非准入的服务内容之一。导游费如何报价?导游薪酬待遇生成的人工成本如何测算?综合考虑:(一)本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等;(二)上一年度本地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三)本地区导游从业人员薪酬的市场参考价;(四)结合导游等级考核、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建议阶梯定价;(六)根据导游语种和市场供求进行差别定价;(七)根据导游从业年限进行差别定价;(八)根据导游学历、职称、经验、才艺、形象、影响力、团量、好评率等市场评价影响因素进行动态定价;(九)根据工作时间、景点、线路、地区制定出参考报价,包括超时补助、超点补助、交通补助、住宿补助、用餐补助、特殊服务要求补助等差旅补助或导游服务费参考报价。导游服务报价既不可能完全按导游的要求来“一厢情愿”定价,也不是旅行社“一言堂”定价,想怎定,就怎么定,而是需要旅游者、导游和旅行社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供求调节而动态平衡的一个报价。建议旅游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出指导价,供各方借鉴,但要避免形成价格垄断。

4.导游执业过程中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激励:

让导游没有后顾之忧,真正地关心导游群体,相关方面有很多工作是可以去做的。(一)形成行业性的规范:①旅游大巴上的导游专座,不仅是旅行社和交通运输企业问题 ,更需要向旅游者宣传告知,勿占用导游专座;②旅游主管部门与住宿业相关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与住宿业行业组织协调,形成旅游团队用房的司陪房的免房规则,执行5间成团/8间成团/10间成团行业明规则、“16免1”/“8免半”的国际惯例及司陪特价房规则;(二)旅游主管部门与餐饮业相关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与餐饮业行业组织协调,形成旅游团用餐的标准及司陪工作餐免费规则;(三)旅游主管部门与景区相关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与景区行业组织协调,形成团队10人成团标准、随团导游免票入园及讲解、持证导游免票入园踩点/考察及学习规则(景点景区的优惠及免票对象很多,多一个导游不多,景点免导游票是否会吃亏?如果想明白各省市发放旅游券,门票减免及其他各种促销政策就能明白,旅行社及导游的渠道宣传代理作用,提供讲解和营销推广的增值作用不容否认,详情不再赘述);(四)强化旅行社劳动用工监督检查,完善社会导游的薪酬生成机制,协助社会导游建立“工伤、医疗和养老”方面“人身财产”保障机制,通过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综合措施来保障自谋职业的导游权益,理顺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和社会保险关系;(五)不要总盯着头部的网红导游、品牌导游、星级导游、中高级导游、金牌导游、旅游推荐官等少数的导游人员,更应关注普通导游群体,创建更好的机制来激发普通导游的积极性和挖掘普通导游的闪光点(类似于职称性质和优秀员工性质),抓住普通导游的好人好事、感人事迹,进行宣传推广;(六)与人社部门的职业培训、旅游职业院校的学历教育相衔接,建立导游夜校、导游职业培训和导游学历培训的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晋升机制,给导游人员提供可行的、可操作的、可落地的进阶学习机会。所有的政策、标准制定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要涉及《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竞争公平审查条例》等所禁止的内容。

5.中高职旅游院校及本专科旅游系师生教学社团:

推动建立涵盖苏州的旅游职业教育、旅游职中、旅游中专、旅游高职学校大专、综合性大学旅游专业本科,校院系层级的旅游专业教师和学生的旅游教育类社团组织,加强横向联系,加强交流,加强学习,统筹本地区的旅游教育资源,将课堂理论教学与现场实践教学相融合,将各系院校的旅游专业学生和教师相互交流,课堂互换,学生互换,教师互换,理论学习型的加强实践教学,实践学习型的加强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并重。旅游专业的学生,即使将来不从事旅游行业,也应鼓励和推动他们去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在未来的职场中,在社会上,导游资格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是谋生的技能和手段。旅游主管部门、跨系院校的教学社团、旅游行业组织所联结的旅行社之间的对接,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什么是好工作?什么是差工作?体制内有编制的毕竟不能提供太多的工作机会,养家糊口,成家立业,靠自己的劳动和能力赚钱,都是值得肯定的。即使将来这些学生不从事旅游行业,一张导游证依然是他们失业、周末、玩票的工具性技能,导游职业依然是准入职业。因此,旅游教学研究类师生实践型社团与旅游经营管理类从业人员行业性组织有机对接,建立持续性的旅游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晋升机制非常有必要,为苏州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建立导游人才储备库也极为必要。

6.导游转型方向的“导游+X”与“X+导游”模式:

导游执业模式有多种情况,有导游作为主业的全职导游,有导游作为副业的兼职导游;有单一目的地、地接类、专精型的地陪导游或景点导游,也有客源地、组团社、广杂型的全陪导游或出境领队导游。这里建议导游协会或旅游行业组织及文旅融合发展中心(导游服务中心)与人社部门的职业培训相衔接,利用职业培训经费,大力开展导游职业资格的社会培训,引进更多有正常工作对文旅行业有兴趣的在职人士参加导游资格培训考试,推广“X(在职)+导游”型专长导游;引导社会专职的职业导游人员,学习各项技能,技术赋能导游职业,让自己更有身价,更有特长,更加值钱,使自己成为“导游+X(技能)”型的特长导游。参考《【途客?驴算盘】“生活的乐趣,工作的灵感”视频,直播,摄影,文章,带货,任务——关于“途客?驴算盘”建议学习的十八般武艺及兵器!》,通过上述途径增加导游人才储备。

7.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导游服务费或差旅费参考:

(一)【各种团队+各类导游】①参考标准:实习导游/新导游:300元/天;普通导游:400-500元/天;善于讲解、精讲导游/资深导游/特殊要求导游(指定性别/年龄/资历/学历/专业/英语/中级/长相/从业年限)600-800元/天;特别要求导游(指定/指名/帅气/靓丽/品牌导游/中高级导游/英语及小语种/金牌/优秀)淡季800-1000元/天起;旺季/周末/节假日/黄金周1200-1500元/天(旺季从3月8日起-12月10日左右+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庆时间);另外:部分知名资深导游:一些金牌导游、高级导游、一些网红的大V导游、一些外语导游、小语种导游、一些资深导游,无论淡旺季都要到1000块钱、1200块钱、1500块钱以上/天,甚至2000、3000、5000。。。。补充说明:服务时间8小时(接团后到结束,导游出门到回家不超过10小时,超时按1小时加费50/80/100/150加班计时);②区间补助:吴江、昆山、太仓、常熟周边接团需加150元/团;张家港接团需加180元/团;上海/无锡接团需加200元/团;③餐补标准:早餐10元/天,正餐30元/顿(景区提供餐和团队含餐不补,交通工具不补,见机行事);④交通补助:15元-30元/次(以票据报销为准加夜间或早晨适当上浮,具体按市场调节);⑤住宿补贴:150-200元/间(以经济酒店和快捷酒店为准,具体按市场调节);⑥说给导游:讲解、服务、能力、魅力、气质、名气、口碑~先天遗传、当下学习、后天努力、市场供求等决定了导游的身价高低和薪酬待遇!知识渊博讲解形象生动水平高!谈吐幽默风趣吸引人!长相年轻靓丽帅气漂亮有气质!才艺俱佳能说会笑能唱会跳!保姆式服务热情周到!善于沟通情商智商极高!任劳任怨吃苦耐劳起早摸黑!实力型有职称高学历荣誉等身!声名远扬口碑名气响当当!执行力极强干脆利索说干就干!坚持恒心和毅力接受新事物改变旧习惯!学习勤奋好问动脑用方法用技巧!胆大心细敢为担当也争取!左右逢源人际关系处理的好!(这些都可能关系到导游的身价高低和薪酬待遇或出场费)(以上为正常报价,如遇旺季节假日黄金周须以市场行情为准!)    (二)【普通团队+普通导游】常规团队导服400-500元/天——苏州地接导游:08:00-18:00接团,无须补助交通费和早晚餐费。①工作时间外、非地铁沿线之交通补助30元/次;②无团餐之用餐补贴:工作餐-早餐10元/天标准,中晚餐按30元/顿*2顿标准;③如超出导游工作时间的接送团会产生加班补助,晚上18:00后增加50-100元/小时; ④苏州市外接送团交通补助周庄同里甪直木渎等交通补助50元;其他城市接团须补助往返高铁或班车费据实报销,住宿补助150-200元/间;(以上标准视情况沟能酌情增减!) (三)【外宾团队+外文导游】①苏州外文导游,不管男女,不管经验,起步价通常在800元以上/天;②特殊要求,长相,气质,经验,能力,专业有所特长的外文导游通常1000元一天,有要求1200以上/天,要求高的要1500元以上/天;③苏州市场上的外文高级导游,通常要报到1500-2000-3000元以上/天。但是,如果淡季的时候,有空闲的话,关系好一点的,也可能在800,1000,1200,1500以上/天的也会接;④小语种外文导游紧缺,可按英文导游报价,但需根据导游个人意愿,一团一报。

8.消除导游要素资源流动壁垒及创造导业就业机会:

导游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的、特殊的人力资源,更是旅游资源中非常关键的一种要素资源,具有狭义的市场属性,也具有广义的社会属性。不能用老观念,强行将导游摁在跟团游式、“向导、讲解和服务”式、传统导游定位上,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导游资源向旅游业产业集群供应链条的各个环节流动(此处说的流动非指自由执业的流动),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变化。具体包括:(一)适应小团化需求,支持私人定制式、“导游精讲”类、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资源整合;(二)打破垄断,打破景点景区定点讲解式对非景区讲解员之外的导游讲解的限制;(三)创新场景,整合旅游供应链条上各种要素资源和商务服务领域的需求,挖掘“导游+X”导游服务产品,比如导游+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性如翻译解说等;(四)畅通导游人力资源交易渠道,构建更加权威、更加便捷、更加高效的导游人力资源交易平台。市场化的运作,避免财政硬支出补贴的方式。

9.多渠道、多样化、全方位的综合保险机制为导游执业保驾护航:

导游执业的特殊性给导游权益保障带来诸多困难,有一些问题确实不是一时半会、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就能解决的。当前,比较务实、较为可行、最为便捷的解决方式便是保险机制:(一)强化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员工导游的的社保保险保障,使社保中的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养老、大病、住房等“五险一金”或“六险一金”发挥作用;(二)旅行社责任险主险之外,应当将随团工作人员尤其是导游的包含在内,尽可能将人身意外和财产损失均包含其中;(三)鼓励支持相关旅游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四)支持、鼓励、宣传、引导旅行社和导游积极投保单团的旅游意外险;(五)支持、鼓励、宣传、引导旅行社和导游积极投保全年性的的旅游意外险和疾病救援类保险;(六)高风险项目应积极投保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七)与保险公司协调,开发导游执业类的包含意外险和责任险的、以天计或团计或年计的、综合型导游执业险产品;(八)结合旅游、劳动、劳务中介和人力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创新社会兼职导游的委派、中介、派遣、借调形式下的注册挂靠主体,设计出合法合规的社保模式的导游执业保障机制;(九)旅游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对社会导游群体进行广泛的劳动法规和社保常识宣传、教育,普及社会保障常识,一时图省事,贪便宜,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

10.导游个人IP创建及品牌化战略:

导游个人IP及品牌化有别于“品牌导游”,与“品牌导游”有联系,更多的是区别。(一)鼓励导游群体注册自己的个人商标;(二)设计带有文创性质的外观专利,个人品牌网宣内容,个人形象的网宣资料;(三)创作自身独有的、原性性的、符合个人性格特点、表达方式、才艺表演的口播、口述、演艺素材类的导游讲解及表演类内容、短视频文案等;(四)构建导游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支持知识收费,获取收益;(五)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策略,线下导游讲解对个人IP保护缺乏有效手段,但在线上对个人IP保护有一定的可行性;(六)借助互联网平台对达人、博主等级评定的一些方法,自发形成导游的互联网IP指数,使产生的数据资源变成数字化资产;(七)及时出台IP创新内容规范,做到事实评定标准先行,避免野蛮生长后再进行价值评判。总之,在导游品牌化、个人IP的孵化,鼓励导游的IP创新及IP保护,通过真正地实施普遍化的品牌化导游战略,使得导游个个有IP、人人创品牌、时时见形象、处处有标签,在文旅融合,线上线下整合之下,导游知识付费,使得导游个人IP结合旅游实务而产生的大量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通过数字化手段变现,产生价值,获得收益。

11.规范导游执业过程中的接团行为和税务开票行为:

旅游市场中导游服务的供给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导游为主,旅行社员工导游为辅,旅行社对导游的约束力很低,在旅游主管部门看不到的地方,导游与旅行社,导游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是存在的。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旅行社赔钱去与旅游者协调好,最多这个导游不再合作。导游人员只有依法合规执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举报投诉、碰瓷要挟、曝光威胁、仙人跳:(一)导游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执业,不能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不能操作旅行社业务;(二)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可以考虑设立针对旅行社和导游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三)旅游主管部门协同税务部门,规范导游接受旅行社委派承揽导游业务的开票和纳税行为;(四)导游执业是许可执业,旅行社是许可经营,这两项制度应并存或同废,不能存一废一;(五)正确认识导游的执业本质:多数导游是实质上的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形式上的准自由执业(须受旅行社委派),实质上的自由执业(完全自由决定自己是否承接导游业务)。对导游执业状况的认知不足,会带来决策错误,规范执业本质上也是在保护旅游者、导游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12.在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下研发配置导游带团记录仪:

“身正不怕影子斜”,为了记录导游带团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及导游可以考虑设计研发配置导游带团记录仪(类似于公安部门的执法记录仪),进行旅行社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的“SOAP”式评估记录,利用导游旗和旗杆作为平台:(一)前提是要解决好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从“法定”和“约定”中找到合法合约的依据,应当获得游客授权,并明示使用规则,告知作用,存储设备,用途功能,保密措施,搜集范围时间,存档期限,销毁处置方式,协议约定,做好授权协议;(二)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语音录制,照相,视频摄制;(三)装配芯片,定位导航,记录行动轨迹;(四)公共云储存,保留1-3个月,滚动记录;(五)登山杖,徒步助力工具;(六)云台,直播跟拍器,自拍杆;(七)翻译同传、麦克风、对讲机、无线话筒、喇叭扩音或无线耳麦发射装置;(八)手机,小电脑,网络,卫星电话,救援信号发射装置;(九)AI赋能;(十)广播电台,语音播报,微型电脑;(十一)导游旗杆等功能。“导游带团记录仪”的推广应用在技术上、实践中、理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不过,本条建议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不可以强制使用,只能协商约定,无授权不强迫,明示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处理原则,必须谨慎选用。

13.推动修改《苏州市旅游条例》增加导游权益保障条款:

目前,《旅游法》已经启动新一轮修改的调研工作,笔者建议适时启动《苏州市旅游条例》的修改调研工作,在《旅游法》修改完成后,结合新修改的条款,对《苏州市旅游条例》进行修改,增加导游权益保障条款,推动苏州市旅游人才法治化建设,制定完善的旅游人才发展计划。既然无法对广义旅游进行全面规制,那么可以通过《苏州市旅游条例》做一些具体务实可行的内容调整。比如,旅游者与导游之间、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导游与旅游行业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学习培训提升支持,旅游要素资源“食、住、行、游、购、娱”等各行业对导游执业提供便利,不能随便剥夺导游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工作权、学习权、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不能随便阻止导游的“向导,讲解和其他服务”等的工作。加强IP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及数字化转型。针对碎片化、散客化、自由行旅游消费特点,要支持导游通过单独的“讲解”、单纯的“向导”、单项的“服务”向专精方向成为专业型、专门型、专家型的文化/体育/生活/教育/培训/旅游方面的专一或综合型人才方向转型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AI的发展,旅游方式的转变,小团化、自由行的趋势更加明显,导游职业的发展前景也引发旅游业内外的争论。笔者认为,无论社会如何发展,科技如何进步,旅游者的消费习惯如何变化,真人导游的工作依然会有需求,当然,导游要改变观念,积极拥抱变化,学习各种技能,为导游职业的转型做好准备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导游自己要思变,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当为导游转型提供条件。导游从带不合理低价游的零负团费赚回扣、佣金、小费的模式、靠自身能力的赌团搏运气式导游,到带精讲型、技能型、实力派导游;导游从坑蒙拐骗、导购参赌赚钱模式、靠自身能力本事赚钱的导游,到靠导游讲解、服务型、素质派导游,这种转变难道不是市场需求的?难道不是旅游主管部门期望的?难道不是社会需要的?难道不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所必须的吗?那么,阻止导游向这个方向转型的政策、部门偏见、小集体私利、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规定是否需要消除呢?文旅融合,于导游群体而言,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景点讲解、知识收费、服务有价、传递文化,做一个有尊严、受尊重、让人尊敬的知识搬运工和文化传播者!

上述建议,仅供参考。
建议人:孙志永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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